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05 13:09: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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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经营,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现行相关贷款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二)各地应按照业务种类、客户群、经营管理能力等确定个人贷款风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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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社发放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四)根据个人贷款具体用途、偿债能力、担保因素等确定合理的贷款业务品种、贷款金额、贷款约期和贷款利率,不得超借款人偿还能力发放个人贷款。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的,视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省联社现行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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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639e5aff7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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