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提前退休,自主择业,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三原则

发布时间:2019-02-26 19:29: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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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提前退休,自主择业,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三原则

      机构改革中,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提前退休,是有政策依据,也是《机构改革方案》所提倡的。

但是,想要提前离岗,占编不占岗,照常领工资不工作,这是违背人事管理规定的,也是违背《劳动合同法》按劳分配原则的,不可能实行。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有三个基本原则:1、总的安置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20年、干部工作满3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1、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

"事"指职能,"编"是编制,"人"是人员,意思是连人带编一起随职能整合,职能整合到哪里,人员编制一起调整到哪里。

事业单位整合或者撤销,其行政类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由于行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量控制,不能随职能大批量转换整合进来的事业编制,机关又不允许混岗混编,使用事业编制,因此,行政类职能整合到机关,原来承担职能的事业人员和编制,随职能转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职能剥离整合后,人员编制可以随同职能整合到新的事业单位,个人身份和编制类型不发生改变。因此,还要加上一条人为的规定:同类性质的单位进行职能划转、整合时,可以执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即行政职能整合到行政单位,事业职能整合到事业单位。

2、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自主择业。

由于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改革,都有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编制的要求,人员编制精简在20%左右。而机构改革中,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因此,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合同制管理的非正式职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639e5b4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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