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28 11:27: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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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17年2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精神,结合我校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主要包括:

1.校际访学课程学分;

2.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3.网络课程学分;

4.退伍大学生学分;

5.非学历教育学分;

6.转学或转专业学分;

7.专升本专业学分;

8.国家、自治区、学校规定或认可的其他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认定和转换的学分项目,必须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未经备案同意,其学分不予认定或转换。

第四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其中:

1.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时间(包括申请备案)为每学期开学2周以内,逾期不再办理。

2.通识类网络课程及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校本通识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大学英语的具体工作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公共体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体育学院负责;计算机基础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负责;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教师教育课程的具体工作由教育科学学院负责;专业类课程的具体工作由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3.已经学校认定或转换的学分,其相应的课程不再修读,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重修。

第五条 正常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校课程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章 校际访学课程学分认定

第六条 校际访学(含“1+3”“2+2”等模式培养)指经学校同意派出的、访学时间超过1个学期(含1个学期)的、在国内外相关高校进行的访学活动。

第七条 校际访学学分认定的条件:

1.访学学生所在学院与访学高校充分沟通、协商后,制定详细的访学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2.访学课程修读计划修读学分原则上不能低于校内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学分。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校内修读学分要求者,经学校同意后,其修读学分不能低于校内修读学分的90%。若课程修读学分低于校内学分的90%,或未完成修读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学分,学生须在访学学校选读或返校后再修读相关课程并达到相应学分要求。具体修读课程计划由学生所在学院制定并报教务处根据程序审核备案。

3.访学课程修读计划须与学生本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如访学学校未设置相同或相近专业。需要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等特殊情况,派出学院须向学校提交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派出访学,并达到相应学分要求。

4.学生访学期间,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结合访学高校(含国内、境内外)教学实际,列入学生思想政治类课程、通识类课程、大学英语、教育学、心理学等修读需求。若不能或无法安排时,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通识类课程可按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5.“1+3”“2+2”模式访学者,因访学学校不能安排公共体育课程修读者,可提前提交锻炼计划,在访学期间按计划完成锻炼任务后,经带队教师或访学学校班主任签字后认定其课程学分。

第八条 “1+3”“2+2”等模式培养学生,应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学生所在学院应与后阶段培养高校协商沟通,明确其后阶段的培养计划(包括公共课程、学位课程、毕业要求等),提交教务处备案备查。

2.校内课程修读须达到学校基本要求;校外培养阶段应达到访学高校的课程修读要求(含学位课程)。

3.校外培养阶段中,学生实践环节应按照计划要求进入中小学或企业的锻炼,毕业论文(设计)应达到访学高校的毕业标准。

4.校外培养阶段,学生若未达到或完成所在高校培养计划的要求与标准(包括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答辩、学位课程等),学生须在校内继续完成相关的课程修读。

第九条 不超过1/2学期的短期访学学生,应在返校后完成校内课程修读计划;超过1/2学期、但不满足一学期的短期访学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提交课程替代计划,经学校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按替代计划执行。

第十条 访学学分认定程序

1.访学期间学生应完成经学校批准或备案的课程修读计划中所有课程的修读,获得学分应达到学校要求。

2.学生返校时,学生派出单位应向教务处统一提交由访学或校外培养高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一式两份(学生或派出单位可留存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后认定学分。

3.学校教学管理系统不录入学生访学期间所修读课程及学分,在毕业时,由教务处在其成绩单加盖公章,与在校成绩档案统一交学生处存入学生毕业档案。

4.因访学学习成绩记载方式不同,学生返校后评优评先等需要,可按下列对应关系进行转换:

1)百分制换算成一般成绩等级和五级制

2)一般成绩等级和五级制成绩等级换算成百分制

按优为A90A88B82,良好=80B77B72,中=70C67,及格=65C62的标准进行。

第三章 创新创业实践类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实践类学分主要包括:

1.校级及以上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客空间立项项目、第二课堂科技创新训练项目;

2.校级及以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或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发明专利等;

3.校级及以上各类体育、艺术类比赛活动;

4.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争活动;

5.校级及以上各类教学技能比赛;

6.学生校内外创业实践活动;

7.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与社团活动;

8.学校审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纳入学校竞赛奖励范围的各级各类竞赛项目,以学校发文为准。自治区级及以上竞赛,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认定。校级竞赛指由学校组织的大学生科技竞赛、体育运动会、教务处主办的校级比赛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比赛。院赛是由各学院主办的各项竞赛,由主办学院于每年春季开学2周内报教务处审核认定,列入学校审定的其他活动,否则不予认定学分。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竞赛结束后,须将竞赛通知、总结和获奖名单等材料及清单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程序

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表彰文件、论文期刊、结题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认定其学分。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或转换标准具体见附件《宁夏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

第四章 网络课程学分认定

第十六条 网络课程主要指包括学校加入的区域性或全国性课程联盟课程、校际网络交流课程、自治区教育厅搭建的网络课程平台、学校建立的或学院建立的校内外网络平台课程等。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求实际情况,确定学生修读的网络平台。通识类课程修读平台及修读课程范围由教务处确定,专业课程修读平台及修读课程范围由各学院根据教学需要确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网络课程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通过网络修读的通识类课程成绩,由教务处与网络平台联系,统一录入成绩或打印成绩单,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阅其修读成绩。

2.专业课程学分由各学院审核并负责登录成绩。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所获得网络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1.未在学校规定或同意的时间、课程范围、平台上修读所获得的学分。

2.个人出具的网络课程成绩单。

第五章 退伍大学生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退伍大学生学分认定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1.入伍前在学校已获学分,学校给予全部认定。入伍前修读不合格的专业课程,原则上应在返校后重修,无法重修相关课程时,应经学院同意,修读相近或指定的替代课程,调整后的课程安排须报教务处备案。

2.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规定,退役大学生返校后公共体育课程及国防教育课程(含军事训练)免修,由学校直接认定相应学分,并根据服役单位出具的学生服役表现,参照第十条认定成绩。服役前已修读的公共体育课程及国防教育课程成绩按服役前考核记录。

3.通识类课程可在学校指定的网络平台上修读,按程序申请学分认定,其他公共类课程可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4.因培养方案调整,与入伍前所在专业修读计划有差异时,按现行培养方案执行。若因专业停招等转入其他专业,按转入专业现行培养方案执行。根据转入专业培养要求,未能修读、但必须修读的核心课程,由转入学院安排重修。

5.退伍大学生最低毕业学分在满足前述课程修读计划的基础上,原则上按入伍前应完成的培养计划学分与退伍返校后现行培养方案实际修读学分要求之和计算。

第六章 非学历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主要指国家批准的、学校备案认可的各类社会考试获得相应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主要包括:

1.国家批准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2.国家设置的等级考试证书(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与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等);

3.国家认可的非本专业本科专业自学考试途径取得的计算机基础、教育学、心理学、思想政治类课程合格证书;自学考试取得的本专业课程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类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等级考试等学校确定)、自学考试课程等,由各学院根据课程教学实际,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包括可转换学分课程及相应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备案并公布。未经备案同意者,其学分不予认定。各学院要根据培养质量与培养方案要求,认真审查非学历学分专业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项目。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各类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和等级考试证书可替代本专业相同或相近实践课程1个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非英语专业学生获得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证书,可转换为校内大学英语全部必修学分,其他语种可参照执行;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获得计算机考级考试二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可转换为校内计算机基础类课程全部必修学分;普通话等级证根据专业要求认定相应课程学分;思政类、教育学、心理学及专业课程合格证书可认可相应课程的修读学分。

第二十四条 由国家、自治区或学校认可的其他学分,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的要求由教务处组织认定。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须提出学习与考核申请,课程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学生参加相关考试。

2.学生提供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单(原件),由课程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后,认定其学分。

第七章 其他学分认定

第二十六条 因访学、入伍、创业休学等原因未能修读包括公共体育课程(不含入伍大学生)、通识类课程、国防教育课程(不含入伍大学生)、思政类课、大学英语、教育学、心理学、计算机基础课等公共课程者,由学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课程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在学生返校后重修该课程或参加补考,或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再次获得入学资格者、学生创业休学后复学者,其已获得学分按国家规定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外校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就读学生,可持原就读高校教学管理部门成绩与学分证明,由转入学院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成绩与学分进行认定,报教务处备案。原就读学校课程学分认定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内转专业学生成绩与学分按下列要求办理:

1.已修读并获得学分的公共类课程、创新创业实践类课程,由转出学院统一出具成绩与学分证明,教务处审核,转入学院和学校认定其相关学分。

2.转专业之前所修读专业类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近或相同者,由转入学院审核认定,教务处备案并更新学生成绩档案信息。

3.转入专业未修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由转入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安排学生补修。

第三十条 因专升本进入相应专业学习的学生,跟随其入校后所在专业年级培养方案的后续计划修读,课程学分按照正常培养方案考核要求认定。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其学分予以认可,相关课程可不再修读,但学生也可根据实际选择重修。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所提供学分认证或转换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已经认定或转换的学分,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未列入、但国家认可的、经学校同意的其他学分评定和转换项目,参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之前学校有关学分认定、转换及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的规定与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


附件:

宁夏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6b03d15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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