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发布时间:2020-08-24 11:29: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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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出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修订,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8336edb33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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