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河海大学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及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模板]

发布时间:2021-04-03 00:06: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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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部门文件

河海教务〔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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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大学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及

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单位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教育教学工作协调小组会议通过,现将《**大学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及认定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学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及认定办法(修订)》

教务处 学生处 团 委

2018228



(此页无正文)

**大学教务处 2018年228日印发

录入:黄 波 校对:赵海伟



附件1

**大学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及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类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素质拓展课程是本科生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共10个学分,根据第二课堂工作特点折算为至少完成200实践学时。

第三条 素质拓展学分分为寒暑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课外活动参与”“社会工作、荣誉与技能培训”“竞赛成果等五大类。素质拓展学分依托大学生成长服务平台(Pocket University,简称PU)实施,经相关部门审定后认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协调小组领导素质拓展学分组织实施工作,校团委牵头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是素质拓展学分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学院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规划、实施、审核及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所有通过PU平台发起的活动均需按照要求通过立项后方可发起,课外活动参与、志愿服务两类学时由PU系统自动认定,完成相关活动即可获得相应学时。其他类别学时通过PU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经学院初审、校团委终审后认定。学生申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及第一周。

第七条 素质拓展课程成绩在第七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至教务处。大一至大三学年,在各类别累计获得实践学时均满足最低要求,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200个(含)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计为85分;累计获得实践学时达260个(含)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计为95分。大一至大三学年,某一单项或累计实践学时未满足最低要求的,课程不合格,成绩计为55分。

第八条 课程初评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学年的6月份前补修,在补足所差实践学时后该课程合格,成绩计为80分;在毕业前仍未达到实践学时要求,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重修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建立课程学习预警,每学期第一周统计每位学生实践学时完成情况,对未完成各阶段学习要求的进行书面告知和预警,由学院团委负责制定帮扶计划并实施。

第十条 凡课程修习和组织实施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的,以作弊论处,并依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如学生出现转专业、学籍处理等学籍异动,相应审核工作由学籍调整后所属学院、年级负责。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 寒暑期社会实践类

1.寒暑期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开展的以社会调查、见习实习、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宣传教育、咨询辅导等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活动。全日制本科生必须修满80个学时,至少参加1次团队实践,并最多记录3次个人项目。

2.寒暑期个人自主实践或参与学校立项的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社会实践团队并完成合格的实践总结,分别认定2530354045个实践学时/次。每个假期最多认定2个实践项目。

3.学生在校期间注册工商企业开展创业实践,并维持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法人代表视同足额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认定80个实践学时,企业主要经营者(每个项目认定不超过3人)认定40个实践学时。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类

1.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包括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维护和赛会保障、应急救援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志愿服务类实践学时不得少于20个。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参加无偿献血等,通过PU系统报名、签到,全程参与相关活动后可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勤工俭学类活动不得申请志愿服务类实践学时。

3.学生自主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相应折算认定。自主参加的单次志愿服务实践学时认定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 课外活动参与类

1.课外活动参与类分为人文社科、创新创业、文化艺术和体育竞技等四个小类。学生在校期间参与通过PU系统发起的相关活动后可获得规定数量的实践学时。

2. 在校期间课外活动参与类所获实践学时不得少于60个,且100个学时封顶,每学期最多记录25个学时。

3.在校期间出国出境或到国内其他高校交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本人提供相关材料,经学院、校团委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荣誉与技能培训类

1.团支委、班委、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干事、校团委各部门干事,党支部委员、团支书、班长、学生社团负责人、年级团总支委员、院级学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负责人、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校团委各部门学生负责人,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分别计46810个实践学时/学期。同一学期兼多职的,按最高学时认定一项。

2.在大学生艺术团、礼仪队、运动队服务期满1年,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计10个实践学时;服务第2年,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计20个实践学时;服务第3年,经相关单位考核合格,计20个实践学时。运动队成员此类学时可折算为活动参与类学时。

3.个人获得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分别认定5102550个实践学时/项。

4.所在班团组织获得校级(仅限张闻天班、红旗团支部)、省级、国家级表彰的,时任负责人分别计102040个实践学时/次,骨干成员计5102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成员计2510个实践学时/次。骨干成员数不多于该组织人数的25%。同一类别集体表彰取最高一项在第七学期统一申报并认定。

5.在校期间获得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除全国英语四级、计算机一级、专业英语四级等基础证书不予认定外,计3个实践学时/项,且15个学时封顶。各类专业技能与职业资格证书在第七学期统一申报并认定。证书类别由各学院申报,校团委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竞赛成果类

1.学科竞赛

依据《**大学本科学生学科竞赛管理规定》,学科竞赛由高到低评定为一级至三级共三个等级。

1)在一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50607080个实践学时/项,其他参加但未获奖者计25个实践学时/项。

2)在二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40506070个实践学时/项,其他参加但未获奖者计20个实践学时/项。

3)在三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30405060个实践学时/项,其他参加但未获奖者计15个实践学时/项。

4)在其他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5101520个实践学时/项。

5)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或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奖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单一奖项有多名获奖者的,前三名成员全额认定,其他成员按50%认定。

2.学术科研

1)学生参与院级、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分别计20304050个实践学时/项,其他小组成员学时按50%认定。大学生科技基金项目参照执行。

2)学生在校期间在国内一般刊物、国内核心刊物、国际一般刊物、国际核心刊物上(刊物以科技处认定范围为准)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分别认定20606090个实践学时/篇。国内一般刊物刊发学术论文仅对第一作者给予认定;其他刊物取排名前四的作者,按排名先后依次递减10个学时/篇给予认定。

3)学生在校期间取得专利,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两类,第一专利发明人分别认定2090个实践学时/项。专利申请已经受理但未授权的按上述标准50%认定。如同一授权的专利发明人为多人,取排名前四的作者,按排名先后依次递减10个学时/项给予认定。

4)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项目仅对权属单位为**大学的认定实践学时。

3.文化艺术竞赛

1)在国际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5060708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但未获奖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4050607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但未获奖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省级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2030405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但未获奖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4)在其他竞赛中获得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分别计5101520个实践学时/项。

5)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或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奖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

4.体育竞技比赛

1)在国际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6070809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但未获奖者计20个实践学时/次。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5060708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但未获奖者计15个实践学时/次。

3)在省级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30405060个实践学时/次,其他参加但未获奖者计10个实践学时/次。

4)在其他竞赛中获得前四至八名、季军、亚军、冠军的,分别计510152025个实践学时/项。

5)高水平运动员所计实践学时可折算成活动参与类学时。

6)同一竞赛获不同级别或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奖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提交学校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协调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实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8c945f3ad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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