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1 03:33: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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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4期(总第13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i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42019(SumNo.139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黄洁,林志坤(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漳州363105)摘要:我国初步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机制设置、审查程序及审查标准方面存在不足,因此施行过程中显得步履维艰。自我审查机制过度依赖于政策制定机关的自觉性,没有配合有效的信息公开程序导致信息壁垒;审查程序中多个部门权力分配不明容易推诿争权,缺乏有效救济程序求助无门;审查标准过于笼统没有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工具作用#应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处理好各主体间的关系,同时进一步细化制度内容。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自我审查;审查标准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9)04-0058-0520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意识到政府过多地限制市场竞争会使市场失去活力,社会和经济将因此蒙受巨大损失,于是对政府管制政策进行竞争影响评估的制度应运而生。希望在保障政府政策控制的同时,又能有效维持市场竞争机制,保持市场活力%我国竞争法学界对竞争评估亦早有研究,王健教授认为,竞争评估是指竞争主管机构或其他机构通过分析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对竞争产生的影响,提出对竞争影响最小而又不妨碍法律法规政策目标的实现的方案[1]%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建立到实施三个阶段,2017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标志着国家正式推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不足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整体框架由国务院于2016年6月1日颁布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改委等五部门于2017年10月23日印发的《实施细则》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颁布的实施意见所构建,但其制度本身仍存在着不足。(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缺乏有效性和透明性1.自我审查机制收效甚微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审查方式为自我审查。即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自行承担审查责任,以其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