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8-11-29 00:41: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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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挑战也十分严峻。涉检信访面临的现状亦是如此。”由于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种矛盾交织、刑事犯罪高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量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导致涉法涉诉信访特别是涉检信访十分复杂。如何处理此类涉检信访,成为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从涉检信访的特点、引发涉检信访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谈一点粗浅看法。

所谓涉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的下列案件: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检察机关涉检信访问题近几年社会反映比较突出,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是检察机关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新形势下涉检信访的现状及特点

市位于 南部,毗邻 ,经济、交通发达,群众思想活跃。在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信访,反映的问题不仅仅是涉检信访问题,所涉及的问题包罗万象,有的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有的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不文明、不规范或者是办案质量不高引发的,有的则是无理纠缠甚至是有一定的政治目的或个人目的。近年来, 市检察院在涉检信访工作中,与时俱进,坚持疏堵并举,源头治理,有效消除信访隐患,使信访工作形成良性循环,连续五年实现了涉检信访零积案、零赔偿的双零目标。在新形势下,涉检信访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涉检信访案件涉及面比较集中

涉检信访案件涉及面比较集中,主要为举报和申诉。举报人举报的心理动机各有不同,在举报信访中,有的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或了解情况的局限性,反映的情况有较大出入;有的为了引起重视,故意夸大事实;有的是把道听途说、推理猜测的东西也向检察机关反映;有极少数人还蓄意编造虚假材料诬告陷害他人。在申诉信访中,申诉人往往只讲自己有理或有利的一面,不讲或少讲自己错误和不利的一面,这就难免缺乏实事求是。有些上访人是因为检察院对自己反映的申诉案件不支持或者不服反贪局的不立案决定而走上上访路的。申诉案件大多都是疑难复杂案件,申诉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理由很充分,当检察院向其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后,其往往难以接受,从而引发涉检信访,甚至越级上访。如:对于举报人反映的贪污受贿案件,有的线索较为复杂,很多情况下都是猜测,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区分,有的达不到立案标准,举报人往往认为是检察院包庇,所以不断来信来访。我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自群众举报,但构成犯罪立案查处的较少,仅占举报线索的不到10%

(二)涉检信访行为发生的时间比较有规律

在实践中发现,群众上访一般选择在农闲期、年末即将过年期间、“两会”或国家重大活动敏感节点及两委班子换届期间或者其他敏感时期。选择农闲期间是为了不影响其农业生产,过年期间是为了获得帮扶救助,“两会”、两委班子换届及其他敏感期间是为了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期获得或满足自己的最大诉求目标或过分要求。检察院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显示,“两会”、两委班子换届及其他敏感期间上访98件,占33%;农闲时节上访34件,占12%;过年期间上访27件,占9%

(三)涉检信访群众年龄普遍偏大

涉检信访群众年龄普遍偏大,中老年人居多。近两年我院涉检信访案件上访人大多处于50—60岁,甚至有的上访人年龄超过70岁。通常年轻的上访户较为明理,通过向其解释法律、讲明道理,他们一般都能理解和满意,因此也很少发生越级上访。年龄偏大的上访群众,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知识,情绪偏激,思想较为固执,不轻易接受外界观点,容易导致盲目信访。近三年来,到我院的信访人中,50岁以上老人占全部信访人的37%

(四)上访呈现“四增多”现象

上访呈现“四增多”现象,即重复上访增多,越级访增多,无理缠访缠诉增多,信访不信法增多。部分群众对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又不知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去维护,信“访”而不信“法”。没有想到要寻求正当合法途径如提起诉讼等形式解决,片面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才能解决问题,而有些上访人则是由于对法律政策了解不深不细,盲目跟风,举报申诉没有针对性,出现盲目检举、多头举报、重复上访等问题。于是就出现了不管自己的诉求是否合理上访甚至缠访闹访,也有些案件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当事人不服,仍提出不合理要求,无理取闹纠缠党委、政府和检察机关。市检察院2015年度信访案件重访的有5件,2016年度重访7件,2017年度的重访案件达到11件,占到信访案件总量的12%,呈现逐年增长趋势。

(五)当事人善后要求满足难,息诉工作难度大

由于申诉案件的特殊性,复查难度大,法律、政策性强,申诉人对复查结论不服,可能导致重复申诉、越级申诉的案件。有的申诉人对申诉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一旦结果不能达到他们的要求,就认为检察机关执法不公而缠诉,申诉人演化为上访人,导致一定时期内不能息诉的情况经常发生。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而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我院依法除了有一定数量的民事、行政抗诉外,刑事抗诉总量不是很多。截止目前我院仅受理一起不服本院处理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申诉人李某等(原案举报人)不服本院对被韩某(原案犯罪嫌疑人)以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遂向本院提出申诉。在我院立案复查该刑事申诉案件期间,申诉人反复缠诉、闹访,控申部门复查终结后认定原案定性和处理适当,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本院作出了原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的决定。并及时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同时对申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做好善后息诉工作。实现了市检察院涉检信访“零积案、零赔偿”的双零目标,息诉罢访率和群众满意率均达100%

二、基层院涉检信访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上述涉检信访问题的基本特点分析,当前基层涉检信访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环节存在瑕疵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办案环节上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有的办案人员不重视办案细节,把应当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忽视了这一程序,如职务犯罪立案环节、重大案件的批捕起诉、撤案处理等程序环节上,有许多案件减少了检委会研究决定程序,因而导致一些案件把关不严,出现差错,引发了涉检信访矛盾的发生。二是办案证据质量上存在证据缺失瑕疵。侦查阶段承办人员取证不扎实,只停留在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过分重视和依赖言词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和鉴别,使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不强。待报捕审查起诉补查时,一些证据已无法搜集,加之证人口供前后反复,致使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认定出现分歧,无法定案,引发当事人重信重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390921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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