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已缴工伤保险工伤等级赔付标准
——李玉霞
工伤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重灾区,其案件难易程度在法律工作者眼中却只能排到初级。因为我国的法律在这类纠纷中已经非常成熟,其赔偿标准已经精确到每个项目的计算数据都有法可依。现列举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应承担的费用及依据,以供有需要的人士作为参考。
注:若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本篇所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计算方式:
一、医疗费
1、工伤保险条例30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在目前实践中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二、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劳动者自付。
五、定残后的护理费(鉴定结论出具后)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一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七、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每月):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1、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人员。前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者由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2、首次计发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次。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高于社平工资3倍。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社平工资×12;
六级伤残:社平工资×10;
七级伤残:社平工资×8;
八级伤残:社平工资×6;
九级伤残:社平工资×4;
十级伤残:社平工资×2。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9、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社平工资X6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本人工资X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本人工资X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0、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据实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及计算方式
一、5-6级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停工留薪期的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5、鉴定期间生活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来源: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李玉霞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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