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股份(股票代码:60XXXX)
定增合作协议
甲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金融大街X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X座X层
法定代表人:蔡X
乙方:李XX
身份证号:
鉴于:
1、西安XX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XXXX,以下简称“XX股份”或“标的股票”)于2015年12月30日公告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本次定增”),并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安XX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XX号)。
2、甲方系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参与本次定增设立的一项或多项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
3、乙方系XX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资管计划认购本次定增的总投资金额不超过【 6 】亿元。
第二条 甲方有权自本次定增新增股份的禁售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乙方以【10】%的年化利率(单利)回购资管计划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票,乙方应同意,并在甲方提出回购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述股份的受让。
第三条 资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全部变现后、清算解散前,乙方承诺其及其指定第三方对甲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差额补足款=资管计划认购本次定增的投资金额×(1+【10】%×资管计划获得基金业协会书面确认日(含)起至差额补足日(不含)止期间的实际存续天数/365)-资管计划终止日的所有标的股票减持所得及分红所得,并在甲方发出要求支付差额补足价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支付差额补足价款通知将差额补足价款支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若上述差额补足款总额小于0,乙方不必支付差额补足款。
第四条 资管计划终止后,甲方收到资管计划支付的浮动投资顾问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指定第三方支付财务顾问费。乙方指定第三方应在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乙方指定第三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甲方增加的税负成本,且因此延期支付不算违约。财务顾问费=资管计划终止日的所有标的股票减持所得及分红所得高出年化收益【10%】的部分×【4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9ebddd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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