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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1 18:38: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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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规范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规以及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售出或租出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取付款的权利,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第三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授信申请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融资的行为。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应收账款的选择我行目前可接受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可以是已经存在的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选择应收账款时,要求授信申请人及应收账款付款方均经营正常,具有较好的商业信用,双方购销关系较为稳定,形成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可以正常履行,1
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可覆盖我行授信敞口。第五条现阶段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应优先选择下列债权:(一)付款方为我行认可的具备较高商业信用的优质大型企业,且对应收账款债权进行了确认;(二)销售水、电、气等产品产生的债权;(三)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四)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电信业服务等产生的收费权;(五)园林、风景区景点门票产生的收费权;(六)具有长期稳定出租收入的商业或工业物业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权;(七)政府BT项目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八)政府集中采购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九)经分行认定的其他可优先选择的应收账款债权。第六条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不存在法律瑕疵;(二)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原则上应明确;(三)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第七条以下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得办理质押融资业务:(一)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已设定其他担保,且在前的抵(质)押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顺位权,包括:1.该应收账款已经设定质押,且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度并非远小于应收账款额度;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b0aa5410b4e767f5acfce9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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