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易达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11 14:52: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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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易达业务管理办法

201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我行融易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融易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易达业务,是指在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交易中,在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的前提下,业务经办行占用买方授信额度,为卖方提供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融易达业务适用于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货物、服务贸易和工程类业务,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含);对于买方属总、分行级重点客户且信用评级在BBB()以上的,或为《财富》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且信用评级在BBB(含)以上的,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

第四条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融易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和完善融易达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辖内分行开展融易达业务。

第五条 我行融易达业务实行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一级分行不得办理融易达业务,也不得转授权其辖内分支机构办理融易达业务。

第六条 融易达业务办理过程中,授信发起部门负责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的管理工作,规范并完善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状况监控的相关要求,职责主要包括授信额度切分和调剂、结算账户资金监控及分析、借款人经营状况分析、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等。

第七条 融易达业务办理过程中,产品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并完善对客户叙做业务过程中产品风险进行动态监控的要求,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业务,并提供客户叙做贸易融资及保函产品过程中的相关贷后管理第一手信息,具体职责主要包括额度使用台帐管理、基础交易管理、交易项下回款监控、产品风险缓释管理及到期管理等。

第二章 授信管理

第八条 融易达业务纳入买方的统一授信管理。业务经办行应按照融资金额占用买方授信额度,可不占用卖方授信额度。

第三章 业务受理基本条件

第九条 融易达业务项下,业务经办行应认真评估买方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支付能力。

买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具有较强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在过去一年中无因产品、服务质量或履约期限等问题而与卖方发生商业纠纷;

(二)买方与业务经办行业务往来正常,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融易达业务的买方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三)总行或省行级重点客户;

(四)《财富》500强企业及其控股的子公司;

(五)信用评级在BBB级(含)以上,五级分类结果为正常类,且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等值3亿元人民币。

工程类融易达业务项下买方应为工程项目的业主方。

第十条 办理融易达业务的卖方应履约能力强,经营情况良好,与买方有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工程类融易达业务项下卖方(承包方)还需具备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承包合同标的同类工程承包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或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的资质。

第十一条 办理融易达业务的应收账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础交易背景真实,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卖方对应收账款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卖方已履行或已分阶段履行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日期明确,且叙做业务时未过期;

(三)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基础合同中无禁止或限制转让、限制披露、设定抵销权、可延期付款、账户控制等特殊限制约定

(四)未被质押、抵押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五)对因政府和军队采购形成的应收账款,除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外,政府采购行为还必须由地市级(含)以上的政府部门统一组织,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军队采购行为必须由军级(含)以上单位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且符合《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六)工程类业务项下,应收账款仅限于工程进度款,不含预付款、尾款和质保金

(七)应收账款为以下情况时不得办理融易达业务: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十二条 业务经办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付款的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0天。融易达业务的融资期限应与实际账期相匹配,融资到期日最长不超过应收账款到期日后30天。

第十三条 融易达业务应符合我行信贷投向指引管理及行业的限额管控要求。

第十四条 谨慎办理关联交易项下融易达业务。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应共同从历史交易记录、价格公允性、资金流向等方面,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履行规定流程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四章 业务流程及审核要点

第十五条 卖方办理融易达业务,应向业务经办行提交融易达业务申请及要求的单据,或通过委托代理模式,委托买方提交申请。委托代理模式按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做好贷前审查,合理确定授信方案

(一)客户经理应按我行客户授信发起流程要求做好客户层面的贷前审查工作,客观评估授信客户的风险状况以及对银行授信的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客户经理应充分征求产品经理对于专业产品的意见,制定综合授信方案,合理确定客户的授信总量。

(二)客户经理应强化在客户授信发起阶段对客户业务需求的分析,结合产品经理提供的产品信息,分析买方的历史交易情况、业务经营和贸易模式,关注对交易对手的资信调查。

产品经理应积极配合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及时提供买方在我行叙做融易达业务和其他贸易融资产品(如需)的专业意见。

叙做融易达业务前,产品经理应和分管的客户经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贷前审查工作,严格按照交易匹配、期限匹配、客户匹配的原则,加强对基础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防范贸易融资功能异化。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融易达业务申请

(一)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卖方提交《融易达业务申请书(卖方申请融资专用)》(附件一);基础交易合同的正本和复印件及其它业务经办行认为必要的业务文件。

(二)业务审核:

1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业务经办行应认真审核贸易合同、第三方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货运单据等)等交易文件,核实买卖双方的交易背景,防范欺诈风险。

2业务准入审核:认真审核涉及的交易是否适合叙做融易达业务;买卖双方是否符合融易达业务要求,基础交易合同对数量、价格、质量、付款安排等内容是否约定清楚;合同无禁止、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情况。

3业务经办行应在中登网中征动产融资(权属)统一登记平台中查询应收账款信息,并下载相关查询证明打印后留存。如查询结果显示相关应收账款已被其他机构进行质押或转让登记,则业务经办行不得受理。

4业务经办行应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情况、申请叙做业务的贸易合同金额等,并根据买方在我行的授信额度情况,确定融易达业务额度。

第十八条 签订业务协议。如同意卖方的融易达业务申请,业务经办行应落实买方的授信额度,与卖方签订《融易达业务合同(卖方申请融资专用)》(附件二);与买方签订《融易达业务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附件三)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行应设立回款专用账户或与买方约定融资到期后直接从买方账户扣款,并加强回款监控。

(一)设立回款专用账户

1卖方应在业务经办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8416)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或业务经办行以自身名义开立债权人账户作为回款账户;

2如开立上述账户存在困难,使用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一般账户(809)作为回款账户时,应由授信发起部门与卖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回款优先偿还我行融资款项,并通过对卖方支取回款账户内资金设置相应条件或约定账户资金余额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低于还款金额等监控手段,有效控制还款来源,防止借款人挪用。

(二)从买方账户主动扣款。除了按照上述规定开立回款专用账户外,业务经办行还可与买方约定融资到期后主动从买方账户扣款。

第二十条 融资申请

(一)卖方应提交印鉴相符的《融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卖方申请融资专用)》(附件四)及下列业务单据正本,业务经办行审核并复印留底:

1商业发票(附件五)。

2税务发票:

卖方应提交增值税发票(包括记账联、发票联和抵扣联)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部门另有规定无需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交其他税务监制发票。

如卖方无法提交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卖方书面承诺在出具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后立即补交。

如卖方在办理业务时只能提交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卖方进行合理解释。

3运输单据,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海洋运输单据,邮政收据、货物收据或由仓储机构、监管机构签发的入库、出库单/证明或其他相关凭证等。

4其他可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

服务贸易项下应要求卖方提交买卖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和/或其他履约证明文件。

工程类业务项下,应要求卖方(施工方)提供工程进度证明和/或其他可有效证明应收工程款项的文件;工程类业务项下仅限于为工程进度款叙做业务。

(二)业务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卖方提交的业务单据,核实交易背景:确认各单据之间记载的事项一致且与基础交易合同相符,商业发票和税务发票、运输单据的日期应晚于基础交易合同日期;《融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卖方申请融资专用)》与相关单据中各相关事项记载一致。

原则上,业务经办行应在全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正本背面批注本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 后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业务经办行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抽检方式对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的真实性进行联网审核。

如需对交易背景进一步调查了解,业务经办行应通过其他外部渠道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确认

(一)应收账款转让:卖方通过在商业发票上加载债权转让条款,或签署《债权转让书》(附件六)的方式,将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经办行。

(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卖方将第二十条要求的基础单据自行寄送买方;业务经办行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件七),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到期将款项支付到我行指定账户。

(三)买方确认:买方应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附件八),对应收账款转让及发票项下的基础交易进行确认,并确认到期将款项支付到我行指定账户。

(四)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发放融资前,业务经办行应在中登网中征动产融资(权属)统一登记平台中再次查询应收账款信息,并下载相关查询证明打印后留存。如查询结果显示相关应收账款已被其他机构进行质押或转让登记,则业务经办行不得受理。如查询结果显示相关应收账款未被其他机构进行质押或转让登记,业务经办行应在中登网中征动产融资(权属)统一登记平台进行转让登记(操作指引将另行发送)。如买卖双方对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有异议,可暂不登记。

第二十二条 融资

在确认基础交易无争议后,业务经办行确定融资期限、利率、费用,按融资金额占用买方授信额度,按照一定比例(最高为发票金额的100%为卖方办理融资,将融资款项直接支付到卖方指定账户,并在《融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卖方申请融资专用)》上填写银行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收款

(一)到期日前,业务经办行应向买方提示付款,要求买方将款项支付到业务经办行指定账户;

(二)如到期未收到买方付款,业务经办行国际结算部门应立即通知授信发起部门并进行催收,暂停为其办理融易达业务直至该买方付清上述融易达款项;

(三)收到买方付款后,业务经办行应将所收款项首先偿还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余款(如有)支付给卖方。

第二十四条 融易达业务合同变更

(一)额度的变更和取消

1如卖方拟对现有融易达业务额度申请延期或申请增、减额时,需向业务经办行提交《融易达业务合同变更申请书》(附件九),业务经办行如同意卖方申请,各方签署补充协议,就额度变更事项进行约定。

2业务经办行应注意监控买方财务及经营情况,并根据买方情况变化,及时对融易达业务额度进行变更或取消,融易达业务额度变更时,各方签署补充协议,就额度变更事项进行约定。

(二)合同终止

合同的终止取决于融易达业务额度的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内,如业务经办行取消融易达业务额度,合同随即终止。

第二十五条 融易达业务应采取台账式管理方式,登记买卖双方名称、合同号、融易达业务额度及有效期,以及逐笔融资申请内容(包括发票号、付款期限、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本息偿还等)等情况,并定期与买方或卖方进行对账。

第二十六条 融易达业务融资时不计入卖方及买方征信信息;发生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计入买方或卖方征信信息。

第二十七条 贷中管理

在叙作融易达业务时,产品经理应负责对商务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等重要单据进行审查,作为验证贸易背景真实性以及对货权控制有效性的依据之一。对于异常交易,应与客户经理沟通,共同判断是否办理业务。客户经理应在深入了解授信客户股权架构及营运模式的基础上,与产品经理共同判断授信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为关联交易,应在充分评估相关风险后审慎办理。

客户经理应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授信风险、异常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动态反馈给产品经理,并对产品经理反馈的台帐、发现的风险点进行了解分析,及时调整对买方的授信策略。

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

业务经办行应参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3版)》(中银发[2013]285号)对融易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

客户经理应在授后管理中加强对买方信用风险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多种方式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分析企业财务情况,评估企业还款能力。

产品经理应加强对融易达业务交易层面的管理:每月抽查增值税发票等税务发票,避免融资后被注销的情况;已实现联网核查地区的分行应进行联网抽查;密切监控应收账款的回款时间和情况,是否有经常性的迟付、大金额的短付;监控应收账款的回款时间,及时向买方催收。

第五章 融易达委托代理融资模式

第二十九条 在卖方数量较多,且分布较分散,提交相关业务单据存在一定困难,或卖方不愿配合提交相关业务单据等情况下,可采用融易达项下委托代理融资模式。

第三十条 融易达项下委托代理融资业务是指在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交易中,在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的前提下,由卖方(委托人)委托买方(代理人)代理其向业务经办行办理融易达融资申请手续,业务经办行占用买方授信额度,为卖方提供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

第三十一条 业务流程

(一)业务经办行确定买方融易达业务额度,与买卖双方签订《融易达业务合同(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附件十),明确卖方委托买方提出融易达融资申请,并规定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

如卖方非业务经办行客户,首次办理融易达业务项下委托代理融资业务,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有效印鉴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业务经办行与买方签订《融易达业务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附件三),明确融易达业务额度金额,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将应付账款支付给业务经办行。

(三)买方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向业务经办行提交《融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附件十一),以及与交易性质相符的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税务发票及相关业务单据。

(四)业务经办行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附件七),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五)买方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附件八),确认应收账款转让及基础交易无争议。

(六)业务经办行在审核相关业务单据及法律文件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业务经办行确定融资利率、费用,全额占用买方授信额度,按照一定比例(最高为发票金额的100%)为卖方办理融资,并在《融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附件十一)上填写银行审批意见。

业务经办行应将融资款项直接划入卖方指定账户。如卖方数量较多,可将融资款项发放至买方账户后由业务经办行即时划入卖方指定账户,并就此事项与买卖双方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七)到期日前,业务经办行应向买方提示付款,要求买方将款项支付到业务经办行指定账户。

(八)如到期未收到买方付款,业务经办行国际结算部门应立即通知授信发起部门并进行催收,暂停为其办理融易达业务直至该买方付清上述融易达款项。

(九)收到买方付款后,业务经办行应将所收款项首先偿还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余款(如有)支付给卖方。

第三十二条 融易达委托代理融资模式下,贷前准入调查、业务审核、授后管理等其他要求,按照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及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融易达业务的收费包括

(一)融资利息;

(二)可根据所提供增值服务的内容向客户适当收取手续费业务经办行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基础交易情况、业务量大小、同业竞争等因素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2年版)》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融易达业务的利率按总行关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利率授权执行。结息方式可以采取预收、按期结息或利随本清。融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可由卖方或买方承担。

在买方承担融资利息及费用的情况下,业务经办行应要求买方在《融易达业务融资申请书(卖方申请融资专用)》或其他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在卖方承担融资费用且融资比例为100%的情况下,应提前扣收融资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融易达业务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类业务账务处理办法(2011年版)》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七章 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一级分行应定期向总行公司金融总部报告融易达业务经营情况,具体包括:

(一)在每月上报的供应链融资业务统计月报表中,填报融易达业务数据;

(二)在每季度上报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工作报告中报告本行开展融易达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自2014110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易达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版)》(中银发[2012]3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引用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b5f56799ec3d5bbfc0a74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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