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电信服务赠送终端货物按兼营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2-25 21:12: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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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在销售电信服务的促销活动中,如果送食用油、饮料等是否按上述规定纳税?还是属于混合销售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单独按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纳税?

答:如果在销售电信服务的同时,附带赠送食用油、饮料,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但如果是促销活动中赠送食用油、饮料,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d3e4946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b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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