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所各职位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30 00:49: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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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所各职位规章制度





  篇一:车管所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车管所工作岗位职责

  车管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办理全市机动车的各项登记、检验、核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业务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受理、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受理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预约并按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考试,驾驶证制作核发、补领、换领、注销、年度检验等日常业务工作。

  四、负责对各大队车管所办理“五小”车辆和驾驶人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考评等工作。

  五、负责草拟我市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方案及年度目标考核方案。

  六、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及驾驶人的拥有量及分布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所需牌、证、表、卡等物资的计划、上报、制作、发放等工作。

  八、对违规车辆和驾驶人业务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完成支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考试科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标准组织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的考试。

  二、指导、监督辖区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

  三、负责按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考试各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工作制度

  一、检测民警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

  二、检测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三、严格执行警务公开制,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一律公开、公正办事,当天的事当天办。

  四、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和客商来办理业务,问到谁,则由谁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涉及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一时解答不了,则由该同志引导至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解决。一律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五、对办事群众、客商不准故意刁难、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对办事群众和客商乱收费。

  六、严禁与“皮条客”勾结,严厉打击“皮警察”,坚杜绝拉“皮条”现象。

  车管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车管所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法令及上级的指示命令,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二、根据上级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带领和组织全所民警、职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大队车管业务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民警、职工、协管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

  五、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车管所副所长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长开展各项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努力完成所分管的工作,并对分管工作指导、检查、抓好落实。

  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履行车管业务的审批工作。

  四、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督促分管部门工作的完成,做到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五、负责审核上报各类报表。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考试科科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考试科全面工作,带领全所民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及程序有计划地开展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工作。

  二、抓好全市考试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考评工作,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驾驶人考试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

  三、加强考试员队伍廉政建设,杜绝违纪违规事件发生。

  四、抓好各大队车管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五、抓好对培训站(校)培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六、办理上级交办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检查站站长职责

  一、在主管支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检测站的全面工作,带领全站民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组织民警落实检测站个人岗位责任制,领导全站民警积极完成检测站职责范围内和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经常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工作主动权,对全站工作要通盘考虑,精心布置,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三、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严格检测站业务审批制度。

  四、努力完善检测站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经常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五、切实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组织民警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车辆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业务技能和队伍素质。做到为政清廉,为警清廉,力争无违纪事件发生。

  六、决定、处理检测站日常工作事物。

  驾驶人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业务受理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持军队、武警及境外驾驶证的换证、外地转入换证、补证换证、驾驶证注销、记分等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有关手续、查询有关信息,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受理,收存相关资料,并把相关信息录入驾驶证管理系统;

  3、审核不符规定的不予受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有违法嫌疑的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4、严格按规定程序、时间、审核手续,受理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二、档案管理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复核收存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及驾驶证;

  2、受理驾驶证年度体检、档案更正、外地清分、扣证/还证、锁定/解锁等业务;

  3、整理资料,严格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江西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装订归档,并负责驾驶人档案保管、存档工作。

  三、业务领导岗责任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严格把关,对资料不全或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退回受理岗补充和更正;

  2、按规定审核业务受理岗出具的业务退办单,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考试岗责任

  1、负责按受理岗预约的时间对全市汽车类驾驶证申请人进行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考试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程序、考试纪律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各科目的考核,实行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考试人双签名制度,把好考试质量关;

  3、负责建立驾驶人考试台帐的制作和保管工作。并填报相关业务报表;

  4、负责按规定到各培训站(校)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在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

  二、三考试阶段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5、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负责考场设备、考试用车的日常保养。

  车辆管理各岗位责任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责任:

  1、受理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变更审批、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补领登记证书、档案更正等机动车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有关登记申请手续,经审核手续齐全、有效的受理登记,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关事项;

  3、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  

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二、机动车查验岗责任:

  1、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确认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2、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三、牌证管理岗责任:

  1、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并核发机动车号牌,制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2、受理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停驶/复驶等业务,出具注销凭证,登记发放临时号牌及受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进口机动车上网核查,打印《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通知书》;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5、上报各种表、证、牌的制作计划,妥善保管各种有效证件、业务印章。

  四、业务领导岗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业务范围内的全部资料及计算机登记信息,严格把关,对计算机登记数据不全或不准确的移交登记审核岗补充或更正。

  2、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科室领导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对于嫌疑车辆及时上报领导,并移送刑侦部门处理。

  五、档案管理岗责任:

  1、档案管理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及资料,打印业务流程单及资料清单,及时造册将业务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云南省机动车实物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整理粘贴资料,并装订归档;

  2、按规定办理车辆查封、解除查封、变更备案等车辆业务。

  3、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于嫌疑车辆及时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处理。

  第三部分、车管所内部管理制度

  车管所内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建立建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规范全所民警、职工的工作行为,创建一流文明窗口形象,认真贯彻执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圆满完成各项车管工作业务,根据支队《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工作的要求及特点,特制定本内务管理规定,请全所民警及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示报告制度

  1、车管所各部门均应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及权限开展工作,凡超出本部门和个人职责权限的事及工作,均不得擅自决定。加强请示汇报,各岗位反映的问题,分管副所长不能答复的,必须及时向所长报告,所领导应及时做出办理或向上级请示、留所务会研究等决定。

  2、车管所内部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交通事故、意外伤亡、失窃失密、重大违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等,要及时向所领导如实报告,决不允许出现迟报、漏报、隐而不报的现象。

  3、所有车管所签发或代支队草拟的文件、报表、报告等,均须所领导审核签发。

  4、车、驾管负责人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工作和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

  5、凡因请示报告不力造成工作失误而被上级部门批评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

  规定》规定处理。

  二、公文处理制度

  1、收文处理:内勤收文登记后,送所领导审阅并按批示内容发送相关业务部门阅办或转发(含电子收文)。

  2、办文处理:对所领导批注的文件,分管副所长按批示要求认真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拉。

  3、应建立文件目录管理,建档备查。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致造成文件遗失或贻误工作的,参照《抚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三、考勤奖惩制度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以考勤打卡机登记情况为准,由支队纪检部门每月进行检查。

  2、工作期间,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窗口位置,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3、对迟到、早退、旷工的民警及职工的处理。未假迟到或早退二十分钟者,扣发一天的岗位津贴;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扣发半天的工资(含各种补贴),连续旷工十五天以内或者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内的,除扣发工资外,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在当年内不得评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之规定予以辞退。

  四、请销假制度

  1、工作期间,临时有事外出要报告本部门分管副所长,需安排人员顶岗的,由所长安排,停办业务的窗口应告知并指引办理的窗口,不准私自离开或私自相互顶岗,由此发生的工作错误由离岗者承担。

  2、严格请假手续,凡请各类假半天以上(含半天)者,本上写出请假条上报审批:一般民警三天以内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病、事假、补休由所领导提出意见,送支队领导审批。

  3、凡是不按正常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凡请病、事假的,按相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五、窗口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所民警、职工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促使广大民警、职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车管所良好形象,努力实现车管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机动车及驾驶证业务,严格岗位责任制,不按岗位责任及相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认真按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注重窗口形象,端正仪容举止,民警必须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范着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必须佩带上岗证上岗;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胡锦涛同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公仆”的题词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思想,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在接待群众和办证业务过程中使用普通话。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以热情礼貌的态度接待来访人员和办事群众。不准出现“冷、硬、横、推”现象,必须使用车管文明用语,“请”字在先。耐心细致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做到能办的事马上办,大事小事认真办,一切事情依法办;

  4、民警、职工遇有提意见的群众情绪激动或出言不逊时,应当耐心倾听群众意见,属群众误解的应耐心作出解释,不可与群众争执;确属工作失误的,应当立即诚恳地向群众致歉,如属工作有严重失误的,应作出让群众满意的处理。

  5、严格执行业务退办单制度,各岗位按岗位责任退办,车、驾管要建立业务退办登记台帐,退办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辆所有人(或代理人),一份经办人保存;

  6、办理车管业务,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严把进口机动车、组装套牌车、盗抢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篇二:车辆管理所岗位职责

  车管所主要负责承办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补领、换领、审验及受理机动车和驾驶员相关的其他业务。

  车管所岗位职责规范

  一、机动车业务岗位

  (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确认车型,并核对有关技术参数。

  3、查验机动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确认有无凿改痕迹,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

  4、进行机动车外观检查,确认车身颜色。

  5、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6、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对符合规定的手续将车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原因并出具退办凭证。

  8、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二)牌证管理岗职责

  1、管理计算机自动选牌系统,及时添加机动车号牌。

  2、核发号牌。

  3、受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5、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6、回收、销毁废旧牌证。

  7、保管好业务印章、机动车号牌和日常使用的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

  8、与档案管理岗核对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用量,并做好登记。

  9、提请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10、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牌证的制作计划,及时安排牌证的制作和领取。

  11、做好牌证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12、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三)业务领导岗职责

  1、按职责和权限审核或审批机动车有关手续。2、审核进口机动车手续。3、检查监督各岗位的工作情况。4、掌握发牌发证数量。5、受理群众投诉。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四)档案管理岗职责1、清点全部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2、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3、保管好空白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与牌证管理岗核对发牌发证数量,防止空白证件流失。

  4、因涉嫌走私、盗抢、抢劫机动车案件侦查需要或其他业务需要,出具核对车辆档案的证明或车辆档案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5、做好档案(室)库的防潮、防火和防盗工作。

  (五)嫌疑车辆调查岗

  1、处理机动车业务岗位反映的涉嫌资料被套用、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涉嫌走私、盗窃、抢劫以及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问题。

  2、对各岗位移交的嫌疑车辆资料进行调查,建立嫌疑车辆调查台帐,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

  3、根据取得的证据和询问记录,对不能排除嫌疑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立案侦察,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对作出排除嫌疑结论的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注明情况,附有关证据和询问记录,经业务领导审核后,交相应岗位继续办理登记业务。

  5、其他执法部门办理涉嫌走私、盗抢机动车案件需要查阅档案或出具证明时,负责接待并协助办理。

  二、驾驶证业务

  (一)驾驶证受理岗岗位职责

  1、受理驾驶证业务申请,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身体检查结果和准驾车型资格。

  2、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是否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和申请人累积积分情况。

  3、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4、出具申请人考试预约凭证。

  5、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6、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二)驾驶员考试岗岗位职责

  1、安排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计划。

  2、严格审核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标准和规定的时限进行考试。

  3、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科目一、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4、考试后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落实双签名制度。

  5、保管考试有关资料,收回被终止考试申请人的考试预约凭证和《准考证明》。

  6、将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

  (三)业务领导岗岗位职责

  1、审核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2、检查监督各岗位的工作情况。

  3、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人考试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随车监督科目三考试。

  4、掌握发证数量。

  5、受理群众投诉。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1、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制作《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2、复核科目二、三考试等有关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3、办理提交年度体检证明业务。

  4、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5、确认查询结果,整理资料并装订、归档,妥善保管档案。

  6、向社会公告驾驶证注销信息。

  7、与受理岗核对发证数量

  8、做好库房防潮、防火、防盗工作。

  “一窗式”综合服务

  20XX年6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将实行车管所“一窗式”综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针对车管所业务窗口数量和业务不平衡导致排队等候严重或资源浪费的问题,李江平介绍,“一窗式”综合服务,就是要求车管所业务大厅的所有业务受理窗口都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主要是为了和当前大部分车管所业务大厅实行车辆和驾驶证

  业务分开区域、分开叫号、分开办理的模式相区别。这一措施的提出主要是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车辆和驾驶证业务数量不平衡,导致车管所有的窗口业务量大,群众排队等候现象严重;有的窗口业务量小,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因此规定所有地市车管所和县级车管所,在加强对窗口民警业务培训的前提下,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排队等候的时间。20XX年6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等现代科技手段为群众提供服务便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等。20XX年6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表示,根据公安部党委的工作部署,公安部交管局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取了十项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比较强的交通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便民利民措施5月15日正式面向公众推出,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篇三:车辆管理制度及驾驶员岗位职责

  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车辆系公司管理的公务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公司车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货车由生产部负责人统一调度)。车钥匙统一放在行政人事部。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或私自利用备用钥匙出车。

  第四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行政人事部统一保管。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责任人(驾驶员)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交接或移转时应办理移交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

  第五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车辆使用申请单》报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将根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未办理申请的,行政人事部不予安排。

  第六条每辆车内均设有《车辆使用记录表》,供驾驶员记录车辆使用详细情况,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并于每月1日将《车辆使用记录表》报行政人事部。

  第七条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除公司许可自驾者外)。驾驶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水箱、油量、机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

  第八条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第九条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擅自借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出车期间,车辆应停放在安全位置。晚上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第十一条驾驶员出车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须当天把车辆开回公司车辆停靠地。

  第三章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车辆的维修、保养由公司统一安排。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保养,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需要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行政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驾驶员申请,行政人事部进行核实报批,维修保养后凭有效单据报销。

  第十四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应向行政人事部汇报并请求批示。事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四章车辆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驾驶以致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所发生的罚款及责任由责任驾驶员全权负责。

  第十六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发生车祸,除及时报案外,还应即刻与公司行政人事部联系。行政人事部除即刻派员前往处理外,还应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七条驾驶员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交通规则行为所发生的一切罚款和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因公司安排不当引起的特殊情况需报销的,驾驶员应写书面情况说明并由用车人证明,报经总经理特批。

  第五章驾驶员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绝对服从公司领导和行政人事部的管理,认真、热情地做好驾驶工作。第十九条因公司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用车的,驾驶员不得无故推诿。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如在本地出车不能及时赶回公司签到、签退的,应及时告知行政人事部,否则按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若有私自出车、公车私用、公车出借等行为,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给予解聘。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应保持清洁的车内卫生,禁止车内吸烟。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第六章驾驶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遵守公司员工管理手册,安全驾车。同时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应每周一次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二十八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胎压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发现所驾驶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或部门主管,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违者费用不予报销。车辆要每5000公里做一次保养(在公司指定地点),爱护车辆设备及工具,掌握简单的车辆故障排除方法,服从调度,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应经常对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证件的合法性并保证出车时证件齐全性。

  第三十二条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酒后驾车或私自用车造成的一切违章或交通事故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追尾、争道、赛车等)。行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能适用快速处理的,应采用快速处理方式解决;如必须现场处理,应当立即报警待处,不得逃离现场。如因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事故的,司机应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因违章被罚款的,公司不予报销。违章造成事故的由当事驾驶员承担责任和后果。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保险公司正常赔偿以外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第三十六条公司用车时,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出车后,按要求做好行车记录,详细记录行车时间、里程、起始地、乘坐人姓名、事由等,每月末按出车里程统计当月行车里程总数,计算出车公里情况。

  第三十七条有安排出车的,要主动协助车辆货物的装卸,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办公室等候出车或对公司车辆进行清洁,不得随意私自离开公司。

  第三十八条驾驶员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上级领导反映。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上级主管,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条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手机。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呼叫,应立即应答。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应答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车辆随便交给其他人驾驶。

  第四十二条严格遵守加油制度,做好行车记录,自觉节约用油;每次加油后将加油票据交行政人事部月底统一报销,油卡余额不满500元时,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每月最后一天将本月车辆行车记录表等交行政人事部。

  第四十三条由行政人事部每月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与当月的绩效工资挂勾,年终考核等级作为下一年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之一。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除名处理。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所有因公费用(停车费、过路费、加油、修理等等)必须以正式有效凭证作为报销凭证,由驾驶员在出车回来后三日内整理粘贴报销凭证后交行政人事部审核签字,再交管理层签字,方可报销。

  第七章驾驶员职责考核细则

  第四十五条凡是违反本岗位职责中的任何一条,第一次扣20元、第二次扣40元、第三次扣60元、多次违反以上各项制度,公司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赔偿。因保养不当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保险公司正常赔偿以外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司机自负。

  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按章处罚后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赔偿。

  1.酒后驾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驾驶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公司将给予开除解聘处理。

  2.车辆需自行维护保管,不得交于无照人员驾驶,如有违反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将根据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罚款并给予解聘处理。

  3.有违法行为的将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须对上岗驾驶员公示。无异议者应在本规定文件上签字与劳动合同一起存档。第四十八条本规定即日起执行,未尽部分将会话时予以补充。

  驾驶员签名:

  20年月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d89032f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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