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津贴发放标准规定
(科协学服综字﹝2008﹞10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科协学服综字〔2007〕38号文件试行情况,现对中心女职工产假期间发放津贴标准修订如下。
一、女职工产假3个月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二、产假期间津贴部分扣除全勤奖、半年考核奖、误餐补助及交通补助。
三、根据规定,晚育女职工可增加30天产假,在此期间工资照常发放(须配偶方单位书面证明没有享受此休假),津贴扣除部分同上。如双方均不休此奖励假期,可奖励本人一个月工资。
四、根据国家规定产假期满后,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者,女职工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办公会讨论批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除扣除上述所列津贴外,课题费、发行费、劳保费、项目管理费也相应扣除,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休假月数减少相应年数的独生子女补贴。
五、如产假超过半年者(含跨年度),不参加一年的年度考核、年度工资调级和各项评优活动。
六、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即行废止。
七、本规定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dabfa042c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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