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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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点市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试点市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二、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热爱学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熟练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具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三、业务条件正高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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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书育人业绩卓著。认真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或学年组长等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教学和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教研动态和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学业务精湛。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课堂教学效果突出,保持高质量完成课堂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的学生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教研能力突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本专业教学领域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以下条件中项:
、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专著部或与他人合著部(内容应占全著大部分)。
、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一定区域或本学科领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承担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次以上,并获得较好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e68ea11fb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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