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剖析

发布时间:2018-10-16 05:01: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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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目录

三、行政处罚项目43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4、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6、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7、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8、未经检疫,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0、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1、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志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13、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14、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发布动物疫情的。

1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动物诊疗机构造成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17、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19、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20、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2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处罚种类: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22、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处罚种类: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23、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24、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处罚种类: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

25、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

2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

29、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30、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1、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2、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处罚种类: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3、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

34、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35、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36、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37、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

38、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39、执业兽医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40、执业兽医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41、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违反《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

42、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法律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43、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法律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e928e89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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