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丽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 丽江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丽江监管分局关于印发
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丽江市各县支行:
根据《中共丽江市委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0条措施>的通知》(丽发〔2019〕3号)精神,制定了《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丽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丽江市中心支行 委员会丽江监管分局
2019年5月23日
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还贷续贷临时周转,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根据《中共丽江市委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0条措施>的通知》(丽发﹝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引导资金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封闭式运作管理。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支持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持续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安排的3000万元市工业信贷引导资金;
(二)引导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运营收益(使用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缴纳的利息)。
第四条 引导资金规模:引导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根据业务需要适时增加规模。
第二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使用引导资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且就地纳税的民营企业;
(二)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财务状况,信用良好,具备续贷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并经贷款银行审批后同意续贷的民营企业;
(三)企业单笔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以上,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要求;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同一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在同一个月内申请使用2笔(含2笔)以上引导资金。出现多家企业同时使用引导资金情况时,按贷款银行出具《贷款咨询回复意见》、《放款通知书》等贷款审批意见和申报引导资金时间先后顺序使用引导资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使用引导资金:
(一)生产经营不正常,效益差,有欠职工薪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关联企业涉及经济纠纷诉讼,民间借贷纠纷,资不抵债,无抵押资产或无第三方担保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失信、失范行为,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或参与民间借贷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
(二)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贷款不是在合作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抵质押物需重新评估、登记、换证,不符合银行授信政策限制准入的;
(三)企业在申请引导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弄虚作假的;
(四)同一企业已享受其他政府扶持贷款的。
第三章 引导资金使用额度、时间及利息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单笔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使用申请额度按企业当期应还贷款本金总额的80%予以支持,支持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 为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运行风险,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严格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使用引导资金利息根据实际使用引导资金的自然天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四章 引导资金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设立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为引导资金的决策机构,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另文下达。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筹措,审定引导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制定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协调解决引导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县(区)对应设立县(区)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导资金的具体运营及使用审批。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管理;
(二)负责与银行签订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合作协议;
(三)负责资金日常监督管理、使用和回收,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四)定期对资金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按季度、年度出具资金运营报告;
(五)建立“市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还贷续贷企业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六)与资金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专项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信用情况的优势,负责为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息、经济纠纷诉讼情况,开展政策指导和对接服务,对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投向提出合理建议,审核民营企业入“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还贷续贷企业库”。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丽江监管分局负责制定《关于加强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通知》,适用于申请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企业的流动资金还贷续贷业务,对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第五章 引导资金申报、审批及办结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给予流动资金还贷续贷周转贷款的民营企业需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并行方式,网上申报材料和纸质材料必须保持一致,纸质材料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1.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入库申请及审批表;
2.企业申请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的股东会决议(需股东签字);
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件审验);
4.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营业执照);
5.企业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6.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
7.企业申请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承诺书;
8.贷款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查意见的函;
9.贷款银行出具《保证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封闭运行承诺函》;
10.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企业在申请使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时,企业先行跟贷款银行签订,在办理借款手续时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提供一式三份);
11.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的需出具对续贷贷款的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审核、审批、办结。
(一)入“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还贷续贷企业库”;
1.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民营企业,必须在企业贷款到期前40个工作日,向县(区)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库申请和申请使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经县(区)主管部门、县(区)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和审核,在贷款到期15个工作日前将齐全的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申请材料提交至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将不再受理;
2.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县(区)审核后的企业材料后,组织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进入“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还贷续贷企业库”;
3.“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还贷续贷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若入库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挪用贷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剔除出“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还贷续贷企业库”,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入“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还贷续贷企业库”后,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关于对入库企业开展流动资金还贷续贷审批手续的函》送至贷款银行;
(三)贷款银行收到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入库企业名单后,及时按规定办理还贷续贷的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在完成对企业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和贷审会审批后,向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贷款咨询回复意见》、《放款通知书》等贷款审批意见;
(四)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咨询回复意见》、《放款通知书》等贷款审批意见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借款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借款合同》、《公司账户委托管理授权书》和《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签订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在办理完企业借款手续后,加强与合作贷款银行沟通协调,实施一对一跟踪服务,由专人及时将《公司账户委托管理授权书》、《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和《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借款合同》送至贷款银行并回执,贷款银行确认企业使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归还贷款后,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企业办理借款转账手续,企业同步归还贷款;
(五)贷款银行对使用引导资金还款的企业贷款账户进行监管,在企业还款后,必须按承诺及时为企业办理续贷相关手续。保证在贷款发放时将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的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账户,专项用于偿还引导资金,不得将贷款转入企业账户;
(六)引导资金借款归还到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账户,企业结清引导资金借款利息后,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企业办理引导资金借款办结手续。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贷款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丽江监管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通知》对引导资金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资金的安全封闭运行。
第十九条 为使引导资金真正做到“循环周转、保值增值”,银行和企业都必须恪守信用,严格遵循引导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用款企业。企业从借款之日起,超过资金使用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还未归还引导资金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支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使用引导资金;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不遵守承诺及规定,挪用或骗取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借款的,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诚信和征信系统“黑名单”,取消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关联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资格和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市(县)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金融等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对企业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在出具《贷款咨询回复意见》、《放款通知书》等贷款审批意见、并签订《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企业使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借款归还贷款后,压贷、抽贷和不续贷给企业,导致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损失,由贷款银行负责追回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借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贷款银行不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通知》对引导资金进行封闭运行,导致引导资金损失的,由贷款银行负责追回引导资金借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银行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与该银行所有合作业务。
第七章 引导资金收益分配及退出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的收益:
(一)引导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
(二)运营收益(使用引导资金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缴纳的利息)。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取得收益主要用于:
(一)弥补引导资金损失;
(二)扩大引导资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退出时,经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引导资金到期清算后,引导资金本金及收益返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日1日起执行,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丽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丽江监管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丽江市工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工信﹝2017﹞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对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入库申请及审批表
2.企业申请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承诺书
3.贷款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查意见的函
4.保证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封闭运行承诺函
5.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
附件1
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入库申请及审批表
申请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时间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资产总额 (万元) | 负债总额(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 (万元) | 税金 (万元) | ||||
贷款银行 |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号 | |||||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万元) | 流动资金贷款时限 | 民间借贷资金额(万元) | ||||
贷款担保方式(在选项前打“√”) | ||||||
□自有资产 抵押 | □土地 □厂房 □住宅、写字楼 □机器设备 □其他 | |||||
□保证担保 | □第三方担保 □股东担保 □其他 | |||||
抵押物是否需重新评估 | □是 □否 | |||||
申请使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额 (万元) | ||||||
申请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企业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贷款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审核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科室(中心)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科室(中心)负责人: | |||||
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表中填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税金分别按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附件2
企业申请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承诺书
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企业名称)在申请及使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申请加入“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还贷续贷企业库”,并申请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给予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贷续贷的支持。本企业申请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所提供材料及数据真实、可靠;
二、本企业无欠职工薪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关联企业不涉及经济纠纷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失信、失范行为,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没有投资或参与民间借贷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经营;
三、贷款到期后抵质押物不需要重新评估、登记、换证。
四、本企业在申请使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期间,不向法院提起资产诉讼保全。
若以上承诺内容不实,企业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贷款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查意见的函
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兹有 (企业名称)在我行有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大写: ),贷款合同号: ,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余额为 万元(大写: ),贷款账户名称: ,贷款账号: 。经审查,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是否正常还息,是否为正常类贷款,企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抵质押物 , (是否充足,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登记、换证),担保手续 (是否齐全有效)。该企业信用等级被我行评定为 级。经审查,该企业符合发放贷款条件,在企业归还原流动资金贷款后,同意给予续贷 万元(大写: )。
(贷款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保证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封闭运行
承诺函
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兹有 (企业名称)在我行有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贷款合同号: ,
于 年 月 日到期,向我行申请还贷续贷
万元,其中企业申请借用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 万元。还贷后,我行按照《关于加强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通知》和《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保证在贷款发放时将市民营企业信贷银资金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的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账户。
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账户名称: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账号:
特此承诺
贷款银行联系人签字:
贷款银行电话(传真):
(贷款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
三方协议
甲方: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乙方(银行):
丙方(企业):
根据《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相关工作程序,保证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工作顺利开展和资金安全运行,针对丙方在乙方有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贷款合同号: ),使用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借款进行还贷续贷,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2.协议签订基础
(一)根据《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
(二)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支持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持续发展。
(三)甲方负责开设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账户,负责账户资金的运营管理。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对丙方申请使用引导资金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丙方入库,将《关于对入库企业开展流动资金还贷续贷审批手续的函》、《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政银企三方协议》、丙方《公司账户委托管理授权书》和《丽江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借款合同》送至乙方。
(二)甲方仅针对已获准乙方出具《贷款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查意见的函》和《贷款咨询回复意见》、《放款通知书》等贷款审批意见的丙方原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贷款合同号: ),借给丙方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 万元直接转入丙方在乙方开设的贷款账户,贷款账户名称: ,贷款账号: 。丙方申请使用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限额为丙方当期应还贷款本金总额的80%,支持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甲方在办理完企业借款手续后,加强与乙方沟通协调,实施一对一跟踪服务,保障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的安全封闭运行和及时归还。
(四)乙方对丙方原流动资金贷款 万元(贷款合同号: )进行续贷审批,在丙方使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借款对协议针对的流动资金贷款还款后,不得压贷、抽贷、断贷。若乙方对丙方协议针对的流动资金贷款出具《贷款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查意见的函》和《贷款咨询回复意见》、《放款通知书》等贷款审批意见给甲方后,在丙方使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借款归还协议针对的丙方流动资金贷款后,压贷、抽贷和不续贷给丙方,导致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损失,乙方负责追回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借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乙方收到丙方针对协议流动资金贷款还款后,及时按规定为丙方办理续贷相关手续,在贷款发放后,保证在贷款发放时将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由乙方直接转入甲方开设的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账户。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账户名称:丽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账号: ,不得将贷款转入企业账户。
(六)丙方在申请使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期间,不得对丙方账户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
(七)丙方在申请使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期间,同意对丙方在乙方开户的贷款账户(账号: )由乙方实施封闭管理,丙方不得擅自使用账户中资金。
(八)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必须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贷款所需材料,不得无故拖延、占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的使用时间,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丙方使用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还未归还引导资金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支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使用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
(九)为保障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缴纳利息。使用引导资金的利息根据实际使用引导资金的自然天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三条 其他事项
(一)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对丙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乙方若违反本协议规定,银行监管部门和行政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停止与乙方的合作。
(三)丙方及丙方责任人不遵守承诺及规定,挪用或骗取市民营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借款的,将丙方及丙方责任人列入诚信和征信系统“黑名单”,取消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关联企业申报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资格和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市(县)区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金融等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对丙方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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