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期间一方父母给的钱,离婚时能算借款吗

发布时间:2019-08-23 10:03: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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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期间一方父母给的钱,离婚时能算借款吗

结婚本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男女双方两个家庭又组成一个新的家庭,本就成了三个家庭非常快乐的生活的情形,结婚期间一方父母可能会对新婚夫妇给予帮助,买房、买车、还贷款都可能给予资金方面的帮助。

虽然说,结婚是一个幸福的事情,但是近些年来离婚率太高了,离婚的现象太多了。结婚的是否,海誓山盟,什么都能答应,结婚期间也是一心一意过日子,双方服务也是无私、无偿的提供帮助,给予各方面的帮助;但是,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双方就会闹得不可开交,有处理过一些离婚案件,有的都交了几十口子亲属到法院门口闹事,有的还带着打手,有的就会将结婚期间一方父母给予他们的一些钱财要回去。

近几年我所离婚案件趋势图

那么,这个给予的这些钱财能要回去吗?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件改变后的案例。

刘晓蕾系刘大雷独女,刘晓蕾、韩涛于2006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刘大雷出资共计100万元用于购买、装修某某市花园式房屋或归还其贷款,该房屋于2011年12月14日登记于刘晓蕾、韩涛名下。

2014年2月左右,刘晓蕾向刘大雷出具《借条》,分别载明:1、因为购买花园式房屋向刘大雷借人民币50万元正,借款人刘晓蕾,2011年10月18日;2、2014年10月25日,刘晓蕾向刘大雷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由于我本人无力回贷,所以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刘大雷出借50万元用于归还放贷,借款人刘晓蕾,2014年8月25日。

2016年3月16日,刘大雷与刘晓蕾签订了《归还借款协议书》一份,载明:经双方核对,借款人刘晓蕾因购买某某市高新区花园式房屋向刘大雷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刘大雷出借50万元用于归还放贷。双方约定上述借款依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自借款之日起算至实际归款日。借款人刘晓蕾承诺,借款本息在本协议签订后逐步归还。刘大雷与刘晓蕾分别在下方签字。

刘晓蕾出具上述材料后未归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刘大雷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关于借条的形成经过,刘大雷陈述前2份借条系2014年2、3月分批后补的,当时刘大雷与刘晓蕾经过对账形成,只有刘大雷和刘晓蕾在场,未让韩涛一起参加是因为借款是刘晓蕾经手的;刘晓蕾陈述,2014年年初其与韩涛感情矛盾,刘大雷提出说房子的事情立下字据,因为房子当初不是其和韩涛买的,鉴于房子已经登记在其与韩涛名下,于是就办了借款手续,借条、收据是在刘大雷家中写的,在场人员只有其和刘大雷,刘大雷当时出示了这些单据跟其确认;韩涛陈述,2014年1月1日开始,其与刘晓蕾开始分居,刘大雷才让刘晓蕾补了一份借条,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没有让其和刘晓蕾写借条。

再查明,经关联案件查询,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刘晓蕾、韩涛之间的离婚纠纷诉讼,韩涛于2016年12月28日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0505民初3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韩涛撤回对刘晓蕾的起诉。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父亲刘大雷与女儿刘晓蕾、女婿韩涛之间,基于各方的亲属关系,本案区别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对于刘大雷上诉所主张的借贷合意的审查,更应从资金出借的背景、借条出具的过程、当事人关系情况等多方面审慎分析。

首先,借贷合意的判断应当首先以债权关系发生的时间节点为准。本案中,刘大雷虽持有女儿刘晓蕾出具的借条,但其与刘晓蕾均认可前2份借条后补于2014年2月左右,而款项交付发生在之前。可见,本案的借条均为后补,且部分后补的时间跨度较大,该借条不足以证实款项交付当初刘大雷即与刘晓蕾、韩涛就购房款、房贷款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

其次,刘晓蕾一审中陈述2014年年初其与韩涛感情产生矛盾,韩涛亦称2014年1月始双方即已分居。而本案各借条均后补于2014年2月、8月期间,正值刘晓蕾与韩涛感情产生矛盾阶段。基于刘大雷、刘晓蕾系父女关系,两人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刘大雷虽分五次出资,在并无切实证据表明刘大雷曾于款项交付后向刘晓蕾、韩涛催讨过还款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仅凭刘晓蕾在夫妻感情不和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具给父亲刘大雷的借条,不足以印证双方成立借贷关系。

第三,韩涛抗辩认为本案款项并非借贷,而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结合本案主要借条系多年后后补的事实,以及刘大雷无证据表明曾向韩涛催讨过还款的情节,本院认为,该抗辩具有一定可信度,亦符合社会风序良俗,本院予以采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亦印证了在无切实借贷合意证据的基础上,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可认定为赠与的实践性操作。

第四,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款项交付完成后,赠与合同即已生效,即使刘晓蕾事后单方补签了五份借条及归还借款协议书,但基于刘晓蕾与韩涛系夫妻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在未征得韩涛同意的情况下,其在双方夫妻关系不和期间补签借条的行为不能认定出资性质已由赠与转化为借款。

综上,对于刘大雷的请求,发言不予支持。判结驳回了刘大雷的起诉并且案件的诉讼费也由刘大雷负担。

所以,不要认为离婚的时候就能将父母赠予的财务全部要回来,也不要轻易伪造欠条、借条等手续,这些掩盖不了事实;如果真的担心未来子女婚姻出现问题,最初的时候可以让子女以及其配偶出具借条,后面观察子女婚姻状况,可以将借条作废的。

其实出具借条我个人认为并不损害各方的感情,因为出具借条也是对子女的尊敬,不要惯着子女啃老,子女也需要奋斗,也需要尊重来人的付出,老人也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f560011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c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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