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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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为确保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本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股室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后,统一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人保存和公开;本局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人保存和公开,各股室未经批准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三、本局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本局并向本局提出协调确认的,由主办股室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审核意见,并经主管局领导审定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征求单位。
四、本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属于本局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内容,按本局主管局领导审定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主办股室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协调决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办股室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五、本局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本局主办股室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反映,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其他行政机关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
为确保我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分为:
(各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不予公开的理由。三、上报备案的程序
本行政机关应当将报备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五、上报备案的时间
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及由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息;(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决定是否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或
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先行解密或者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技术处理。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征求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意见,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要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从而影响政府信息发布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事公开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第三条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接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姓名和分管的工作、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标准及缴费办法;
(三)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
(四)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下列方式公开:(一)办事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四)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除主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第九条对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该办事公开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办事公开内容的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1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51日起施行。(总理:)(二○○七年四月五日)?
目录
第一章?
?第二条?
????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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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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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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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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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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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施行细则
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1]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
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1]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1]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1]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1]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1]编辑本段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1]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
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1]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1]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
[1]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1]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1]编辑本段第三章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1]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1]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答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考试成绩:10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fb46654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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