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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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
行办法》禁止行为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行为,欢迎阅读。
20151228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稿)》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简称P2P)的定位,要求P2P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负面清单管理,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12项行为。
1、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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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
4、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8、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9、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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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1、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2、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面是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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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fc02cec86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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