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卫计委关

发布时间:2019-03-23 08:05:02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救助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渝民发[2014]134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4.10.16

【实施日期】2014.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救助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14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

全市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以来,我市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提高了医疗救助水平,规范了方便快捷的救助程序,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部分地方还存在对定点服务机构监管不力、救助服务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一是严格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建立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标准,严格资格审查。对服务质量差、诊疗水平低、内部管理不规范,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坚决不予纳入定点服务机构范围。被确定为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参照《重庆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协议(范本)》(附件),结合当地实际,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服务协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并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机构名单。二是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工作不规范、医疗服务质量差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督促及时整改;对涉嫌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定点服务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查证属实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救助服务定点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规范定点服务机构标识设置。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督促指导其规范悬挂定点服务机构标识牌,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四是强化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会同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每季度对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至少进行1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其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开展评估;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内的镇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可邀请热心公益事业、熟悉医疗卫生知识的在职或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疗救助的社会监督工作。

二、提高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服务水平。一要加强医疗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基础数据采集,确保信息系统内救助对象身份准确、数据准确。要严格按照渝府发〔201278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份要及时从管理系统里撤销。二要引导救助对象就医行为。要加强对救助对象的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使救助对象遵守医疗救助有关政策,依法依规接受救助。积极引导救助对象就近就地就医,加强对异地就医救助对象的监管,出现异常状况,要及时调查核实。对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八条 规定严肃处理。三要规范建档特殊困难群众审核审批。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规范建档特殊困难对象认定办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申请、审批手续,强化备案环节的审查把关。对已纳入医疗救助的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进行动态管理。四要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医疗救助对象的服务工作。我市将开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衔接互通,对参加职工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参加职工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的核查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一是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抓好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工作,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二是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规范管理。三是规范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应按期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划拨医疗救助垫付资金;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做好异地就医服务和结算等工作,保障医疗救助工作良性运转。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员会

20141016

附件

重庆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二一  年度)

甲方:xxx(区县部门)

乙方:xxx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为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保证医疗救助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合理支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渝府发〔201278号)以及《重庆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355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411号)等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救助、医疗保险、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02799b4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92.html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卫计委关.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