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03-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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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规程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北京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等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确保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的规范操作。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北京地区各支行及总行营业部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办理。各分行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可参照本文件,亦可自行制定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规程,经分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部门同意后,向总行个贷管理部报批,向总行信用风险部、贷后管理部报备,其中的法律文本应按北京银行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的规定报经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或其授权的分行法律部门批准。原《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规程》(京银体个[2008]222号)作废。
3.定义、缩写和分类
(1)个人二手房是指购房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符合房地产交易管理手续的房产包括住房、商用房和商住两用房。
(2)“个人二手房贷款”指个人购房者以真实交易的二手房做抵押或北京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首付款以外的购房款,再由个人购房者分期或一次性向银行还本付息的贷款业务。
(3)业务经办机构指北京银行北京地区各支行、分行所辖营业部及下属支行、总行营业部。
(4)贷款成数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额与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购买价款之比。 (5)固定利率贷款,适用于借款人贷款购买住宅性商品房,就是借款人与银行约定固定的利率和对应的执行期间,该执行期间不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动,借款人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支付利息。
(6)“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的界定标准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含公积金贷款及已结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如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北京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的,可以认定为“首套住房”。
(7)商住两用房,是指以商业立项但实际用途为住宅的项目,以及虽以住宅立项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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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途为写字楼或公寓式酒店的房地产项目。
(8)中介公司是指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为促成存量房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并由此获取佣金依法设立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公司、合伙经纪企业。中介公司包括房地产经纪公司和交易保证机构。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1)负责调查客户身份真实性;(2)负责调查核业务经办机构调查岗
实交易的真实性,对房产真实存在性负责;(3)对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4)对贷款业务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确定贷款风险度,对调查结论负责。
不相容职责 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后管理(限于单笔业务)
(1)负责复核客户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2)贷款调查、贷款负责查询借款人及相关人的征信记录,对查询结果审查、贷款审批业务经办机构内勤岗
真实性负责;(3)负责整理贷款卷宗,对卷宗内申(限于单笔业请材料的顺序性、完整性负责;(4)负责进行系统务) 录入,对系统录入准确性、完整性负责;(5)负责填写业务合同,对合同填写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负责。
业务经办机构审查岗
(1)负责复核贷款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贷款业务贷款调查、贷款的合理合规性,对调查岗尽职情况进行审查,复测审批(限于单笔贷款风险度,对审查结论负责。
业务)
业务经办机构签批(1)负责对审查岗尽职情况进行审查,对贷款业贷款调查、贷款岗
务的合规性及风险度进行确认,对签批结论负责。 审查
贷款调查(限于单笔业务)
业务经办机构贷后(1)负责职责内贷后管理工作。 管理岗
业务经办机构不良(1)负责职责内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清收岗
总行审贷机构或授分配,对分配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对实物与文件权机构分配岗
清单的一致性负责
(1)负责对上报贷款卷宗、系统内提交业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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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岗位 总行审贷机构或 授权机构初审岗
职责与权限
(1)负责权限内业务的初审工作,对贷款申请资 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对指定签章存在性负责,对贷款合理性、风险认定和初审结论负责。 (1)负责权限内业务的审批工作,对贷款业务的 整体合规性负责,对贷款综合风险和最后审批结论负责。
(1)负责职责内业务的抵押登记办理工作,对抵
不相容职责
总行审贷机构或 授权机构审批岗
总行或分行或 支行抵押登记岗
押登记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指定专人对于完成抵押登记工作的,在建委网站上抽样查询真伪并建立核查登记簿。
总行或分行或支行(1)负责职责内业务的放款操作工作,对放款重 放款岗 总行或分行 贷后管理岗 总行或分行 资产管理岗 总行个贷管理部 总行支付结算部 总行信用风险部
(1)负责本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业务培训及 定期对中介公司的后评价等工作。 (1)负责业务的核算管理工作。
要材料完整性、放款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1)负责正常类、关注类贷款的非现场贷后管理 工作以及指导业务经办机构贷后管理人员现场贷后管理等工作。
(1)负责指导业务经办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1)负责本操作规程风险控制程序的认定、业务 风险管理指导及定期对中介公司的后评价等工作。 (1)负责对业务部门报审的法律文本进行认定或 审核。
(1)负责对本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通 过审计对本操作规程实施后评价。
(1)负责本业务贷后管理政策及五级分类管理工 作。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总行审计部
总行贷后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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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本原则
5.1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二手房贷款,依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先抵押登记后放款及先放款后抵押登记两种模式,担保方式的确定执行总行审贷机构或授权机构的批复意见。
(1)先抵押登记后放款模式
业务经办机构按北京银行有关规定办妥借款审批手续和法律手续,收齐贷款房屋有关手续,包括房产所有权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审查无误后,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北京银行业务经办机构),取得他项权证后放款。
(2)先放款后抵押登记模式
全额保证金或北京银行认可的有价单证质押、北京银行指定的专业担保机构承担阶段性担保、售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及北京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的前提下,业务经办机构按北京银行有关要求办妥借款审批手续和担保法律手续后可先行发放贷款,放款后及时将上述(1)条所述资料收齐,并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为北京银行业务经办机构)后,释放阶段性担保。
①采取全额保证金或北京银行认可的有价单证质押阶段性担保方式的个人二手房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