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检讨书范文

发布时间:2019-06-26 14:57: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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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检讨书范文



  篇一:警察工作失职检讨书
  尊敬的王xx局长:
  您好,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关于在xx一事,因我个人的疏忽,我没有能够充分地对所内各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监督,给xx公安局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我可以说是犯了一个最低级,最原则性的错误。虽然是一件看似很细节性的问题,但是连这么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做好,没有根据您的要求,把您安排给我的工作做好而深感愧疚,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重要的是给xx公安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导致xx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因为细节而蒙羞,更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王xx局长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但此次我通过自我反省,必须找出我工作失误的根本原因,经过深刻反思查找根源性问题,使我深刻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同时我也从中学习到深刻的教训。
  工作作风不实,工作责任心不强。我在部署工作时,要求多,具体抓落实少,以致值班管理工作、值班部署和要求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值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派出所对各项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作为领导没有抓好落实,平时工作松懈,思想麻痹,总认为不会有事,由于对值班工作缺乏重视,我对值班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漏洞缺乏敏感性,对部分民警不按制度要求开展工作,该谈话的不谈话,该了解的没有了解,麻痹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为此事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忠心的恳求中心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也衷心的感谢领导给我重新工作、学习的机会,我会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工作,以后将会更加努力,更加认真的学习和工作。请领导相信我。
  xxx
  年月日
  篇二:民警,检讨书
  篇一:警察不穿制服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怀着十分不安及羞愧的心情写下这份检讨书。125那天上午,我由于自身的疏忽,到大队开会却没有穿制服,对此,我十分的自责。作为一名刚上岗的交通警察,连最起码的制服到没有穿,我这样的行为,给单位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同事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更不利于自身工作的开展以及接受群众的监督。
  我知道,从古至今,制服大都作为一种身份标志,承载着传达其特定内涵的作用,尤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服更是权力的一种象征。警服、警车、警察证等作为一种身份标志也正是如此。制服等身份标志对警察行为具有监督意义。警察的权力涉及到生活的很多方面,最贴近人们生活的行政权力越有可能侵犯人们的权利,所以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运行。公众的监督被公认为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警服作为警察执法的明显标志,能有效证明其身份,所以身着警服执法的警察能为人们所有效监督。
  交警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在工作方面有其特殊性。制服的穿着,有利于我们在工作当中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更能随时提醒自己肩负的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也对公安人员的着装做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可我自己没有按规定着制服上班。对此,我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以此书面行式作出检讨,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绝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多说无意,唯有以此教训为诫,以此事件为警,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我将用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决心,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各项能力和水平,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自己的贡献,树立好一名公安的良好形象!
  特此检讨!
  检讨人:
  20XX1217日篇二: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局党委:
  您好,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关于20XX0412日在我辖区发现赌博一事,因我个人的疏忽,我没有能够充分地对所内各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监督,给公安局造成了严重、恶劣的影响。我犯了一个低级、原则性的错误。虽然是一件看似很细节性的问题,但是连这么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做好,没有根据您的要求,把您安排给我的工作做好而深感愧疚,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重要的是给公安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因为细节而蒙羞,更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局党委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但此次我通过自我反省,必须找出我工作失误的根本原因,经过深刻反思查找根源性问题,使我深刻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同时我也从中学习到深刻的教训。现将有关事项检讨如下:
  一、对错误的认识
  此次错误是严重的。从思想上,暴露出重业务,轻学习,在案件频发的情况下,片面追求大案要案的破案率,对局党委的有关指示、要求学习不够,领会不深,由此才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这是出现问题的根源。从作风上,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我在部署工作时,要求多,具体落实抓得不够,跟踪落实不到位,以致禁赌工作要求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禁赌工作的各项措施未能有效实施;从制度上,暴露出我们制度不严,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些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到位。派出所对各项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作为领导没有抓好落实,平时工作松懈,思想麻痹,总认为不会有事,由于对禁赌工作重视不够,
  在禁赌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漏洞缺乏敏感性,麻痹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为此事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从管理上,暴露出我们平时对群众的禁赌宣传教育不够,忙于业务,疏于教育。
  二、整改措施
  出现问题后,我将着力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召开全所工作会议,整顿纪律,要求社区民警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做好禁赌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及严厉打击赌博有关行动。二是集中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民警以及协警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局党委的指示和要求,把上级的要求落实在工作行动中,切实增强民警工作责任心。三是修订完善原有巡逻规章制度,做到规定上墙,入手入脑,并严格执行,责任落实到人。四是加强全所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有关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形成“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激励人”的良好机制。
  检讨人:
  20XX0415日篇三: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1
  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权
  一、治安检查与刑事检查的区别
  (一)检查的法条规定
  1、治安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和程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检查的对象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这里所称的“有关”,应当是直接有关。
  (2)行使检查权的主体,人民警察且不得少于二人。笔者认为应当是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而不是所有的人民警察。
  (3)检查程序:①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4)特别规定。①对确有必要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②不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不得检查公民住所;③检查妇女的身体,不得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
  (5)值得注意的是:①由于法条对检查的目的没有明确,故对检查对象范围中“有关”的理解容易产生分岐;②人身权作为比公民住所更重要的私权,应在立法上加以特别保护,而现行法律条文缺乏对人身检查的限制性规定;③对拒绝检查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制定法条时的一大忽漏。
  2、刑事检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程序。派出所用得较少,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刑事检查的规定明显比治安检查的规定明确、具体。正因为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等也未就此再作另行规定。
  (二)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
  治安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查看、寻找、检验,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见《实务指南》第484页)。笔者赞同将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一种调查活动的观点。1、治安检查是否具有强制性。
  我不支持《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以及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
  因为:①调查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接受调查是公民的义务。但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如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调查活动并不具有强制性。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没有授予人民警察强制检查权。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检查设定在第四章第一节调查阶段,也说明在行使检查权时对该行为是否违法和是否应当予以治安处罚还存在不确定性。
  我认为: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检查权,同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当事人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如有关当事人不履行配合检查义务的,人民警察不能强制检查。正如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如证人拒证,人民警察不能强制,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没有对证人强制的授权。但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询问同样是调查活动,法律根据不同对象作出了不同规定。
  2、应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实务指南》(第485页)对此作了较详细表述,但笔者认为范围过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场所。如实施地、隐藏地等。不包括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间接有关的场所。
  (2)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物品,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不得检查。否则,即转化为非法搜查。
  3)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身体。按照《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如办案中被侵害人拒绝检查,人民警察进行强制检查,则不仅侵犯了人权,又造成被侵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3、如何应对不配合检查的情况。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如遇到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不得强制检查。应在以教育劝说当事人配合为主的情况下,多讲究方法并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配合检查的,可告知其法律后果。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从重处罚。
  (2)对被侵害人应打消其顾虑,说明检查对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性。
  (3)对有关场所,应多做其负责人思想工作。如其本人经教育仍不配合的,可做其他负责人思想工作。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教育劝说工作,可动员其亲友、邻居、同事等共同参与。检查中,民警应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做好防范。民警在进行检查的同时,应有其他民警顾及四周,防止袭警事件的发生。我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时,故意不明确规定检查的目的,可能考虑到了人民警察具有治安检查、刑事检查、盘查的多种执法责任和主体资格,以及执法现场的可变性和危险性,而给予人民警察行使检查权更大的自由空间。因此我们既要对现场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检查,对拒绝检查的,强制检查。同时,又要防止检查对象的扩大化,滥用检查权。
  二、检查应当适度
  检查应当适度,否则极易转化为非法搜查。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等场所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检查是查看,不得翻动;搜查是查找,可以采取搜索、翻看、摸索、掏翻等积极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对象、范围、程序等内容。搜
  查只限于刑事案件中使用,即刑事立案后,经批准程序,依法进行。主体只限于承办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
  篇三:民警个人违纪检讨书
  民警个人违纪检讨书
  1、民警个人违纪检讨书
  尊敬的局领导:
  20xx1230日,双辽信息港派出所进行了辖区行业单位年末总结,会后在双辽信息港德龙饭店集体会餐,期间我所收取了部分行业单位赞助的会餐费用18000元。几天来,我所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深刻认识到此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双辽信息港公安局考评管理制度,是一种对工作,对自己极不负责的态度,是对党组织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辜负。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双辽信息港派出所所领导班子出于让派出所全体民警与行业单位业主进距离交流,增强社会服务、加强对辖区行业单位管理、提高执法方面的监督的目的,所内会议决定并举行了一次辖区行业单位总结。会后会餐期间,部分行业单位业主认为派出所资金紧缺,为表示一年来派出所在行业单位管理中给予的扶持帮助,双辽信息港街行业单位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为我所分担此次会餐部分费用(18000)。由于纪律意识淡薄,加之我所自身底子薄,经费紧张,所领导班子同意收取此笔会餐费用,给公安局和局领导造成恶劣影响。
  我所深刻认识到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感到辜负领导对我们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今后我所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律法规学习,要坚定的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促进全所民警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请求领导给我所多加担子,使我所可以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局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双辽信息港所保证今后绝不再发生次类事件,也请领导和同事时刻监督。
  双辽信息港
  二0xx年一月十七日
  2、民警个人违纪检讨书
  尊敬的LY大队长,尊敬的各位同学:
  大家好!
  我是gg二区队的xxx。现向大家作如下检讨。
  顾炎武曰:水为地险,酒为人险。酒之祸,烈与火。学生手册亦有严格规定,学生校外饮酒,当受处分。时值开学迎新,适逢同乡聚会。我怀侥幸之心理,置校规于不顾,校外饮酒,酩酊大醉,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形骸礼法,一切都忘,所思所想,唯有杜康。种种作为,破规矩,坏风纪,警钟鸣,当自省。
  酒醒阑珊处,细思量,古人好饮酒者,不在少数。既有“李白斗酒诗百篇,长安市上酒家眠”,亦有“云长停盏施英勇,酒尚温时斩华雄。”古人言酒,亦必曰:“一碗入灵府,二碗和风声,三碗肝肠热,四碗佳作成。”由此观之,似乎古来圣贤皆饮酒,古来饮酒皆圣贤。
  然,古人饮酒误事者,亦不在少数。君不见,张飞醉酒失徐州,孙权醉酒纵皇叔。亦有天魁宋公明,醉书反诗于东墙。古人亦有因酒丧命者。李白好饮酒,“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上元二年,太白卒,《旧唐书》曰:李白以饮酒过度,醉死于宣城。另有一说,云太白临江纵酒,欲揽水中明月,至溺死江中。李白死时曾做《临终歌》。大鹏飞兮振八裔,中天摧兮力不济。余风激兮万世,游扶桑兮挂左袂。后人得之传此,仲尼亡兮谁为出涕。长歌当哭,形之于文。若不过度饮酒,李白还会留给后人更多的佳作。
  《增广贤文》曰:杜康少饮尤佳,多饮伤神损寿,易人本性,其毒甚也。醉饮过度,丧
  生之源。《尚书酒诰》亦云: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越庶国。故学生手册规定,我校学生于校内校外禁止饮酒。
  吾为警察,其意曰:警之于先察之于后。故此事本当警之于先也。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无从。日后乃为令他人者,自身且不正,何以察之他人?吾存侥幸,公然破戒,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孰知一日三餐,夜寐日醒,此为生之规律,同是生之法则,胆敢破之?校之礼律,怎又破之?实为心念不正,心弦不紧。队长曾以“规矩、担当、自省”相赠。然规矩成于自律,而非随性。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如若随意随性,国之大事何以决之?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故古人云: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不耻禄之不伙,而耻智之不博。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关于饮酒,大队长三令五申,区队长严防死守。而我却行不端  
正,恣意妄为,破坏规矩,违反校纪。朱熹曰:不奋发,则心日颓靡;不检束,则心日恣肆。日诵戒律千遍,不如遵之一则。礼其自身,则达其天下也。
  我怀赤诚之心,受队长之批评,现大错已铸,吾懊恼不止,然,知羞而警醒,知耻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且提思想境界,落实于行动。守其规矩,担其责任,省其过失。请队长监督,请同学共勉。
  日已出,雨已止,彩虹渐渐,洗却心头黯然;
  水已涨,船已航,渔歌悠悠,惟警钟紧系心上。
  望诸位吸取我的教训,严守纪律,做一个合格的公大人。
  xxx
  3、民警个人违纪检讨书
  xxx
  我叫孙明,河南商丘市公安局民警,因工作中提合理化建议,断了领导财路。刑拘、殴打、戴脚镣和体罚,患上严重心脏病,后开除公职。经商丘市政府人事仲裁委员会、法院撤销了对我的辞退决定。公安局不顾信访条例40条,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决定。大接访管屁用,权大法小是真相。工资、医保都截流,重访不断为活命。领导脸面千斤重,干警性命比毛轻,解决问题得检讨。为生存、不受苦,保证不再提建议!领导说啥就是啥、叫打狗不撵鸡,闭着眼睛跟着走!请领导多宽容,饶了俺这小民警。
  检讨人:民警孙明
  4、民警个人违纪检讨书
  xxx
  连日来,我夜不能寐,茶饭不思,对自己的违令之举深感后悔。后悔自己在饭桌上没有抵制住朋友的再三劝酒,后悔自己平时放松警惕,后悔自己在遵守“五条禁令”上心存侥幸。在后悔的同时,又心存不安,辜负了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信任和培养,因为自己的违令之举,给领导添了乱,给整个赣州公安队伍抹了黑。经过批评教育,我对自己违反“五条禁令”的严重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此次违反“五条禁令”事件看似偶然,实则必然。痛定思痛,为吸取深刻教训,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的反思和剖析结果汇报如下:
  一、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认识不足。经过六年的宣传、学习,颁布“五条禁令”的意义已经深入绝大部分民警心中,广大民警已经养成时刻遵守“五条禁令”的习惯。然而,还有少部分民警对颁布实施“五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对违反“五条禁令”问题的顽固性和反复性估计不足,我就属于这少部分民警中的一员。没有认识到自觉遵守“五条禁令”是从警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没有认识到“五条禁令”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没有认识到一旦违令给公安队伍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没有认识到监督的本质是关爱,没有认识到落实“五条禁令”其实就是对我们的莫大关爱和保护,错误地认为,作为一名警察,喝酒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由于这些的认识不足,导致今日的违令,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二、放松了对“五条禁令”的学习。颁布“五条禁令”后,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经常组织专门的学习,逢会必讲“五条禁令”,警钟长鸣,然而我却经常左耳进、右耳出,根本没有入耳入心。作为一个部门领导,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更没有模范地遵守,心想无非就是学习一些文件,过了这阵风就没有事了。就在我违令前的39日,大队长在每周例会上还特别强调:大队中层领导要率先带头学习、遵守“五条禁令”。这都没有有引起我的足够重视,错误地认为跟自己关系不大。自己认为短短数百字的“五条禁令”有什么必要学习的,大家一看就明白,还有什么必要经常学习。没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五条禁令”。
  三、对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心存侥幸。思想上放松、麻痹大意,自认为偶尔为之,“天
  不知、地不知”,“不会那么巧被发现”、“自己不会这么倒霉”,“全国这么多警察,督察哪里管得过来”,自己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现在反省,教训可谓沉痛。这些年,尽管领导一再强调“五条禁令”“高压线”不可碰,谁碰谁倒霉,然而,由于心存侥幸,仍然我行我素,不考虑家庭生活命运,以身试纪,明知故犯,真是害人害已。
  四、义气过重,原则性不强。作为一个有20多年警龄的人民警察,我平时都能严守纪律、在关键时刻原则性不强。在朋友的一再劝说下,心想如果自己还是不喝的话就有点太不够意思了,于是没有坚持住原则,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这次违反“五条禁令”是自己认识不足、放松学习、心存侥幸和义气过重必然结果,幸好公安部的同志及时制止,要不然造成严重后果必将悔恨终身。近几年来,赣州公安民警完成了一系列急难险重任务,树立了良好形象。我这次违令问题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我市公安队伍的形象,我深感内疚和不安。我也恳请领导和组织给我一个机会,让我在哪里摔倒,还从哪里爬起。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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