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31 01:50: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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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辖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管理,防止社内利率竞争,提高贷款综合回报收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的贷款包括支农贷款、个人贷款、企业贷款和贴现。

第三条  确定贷款利率的基本原则是:

(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贷款利率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等级、贷款的担保抵押状况、综合回报、社企合作情况、市场竞争等因素。

(三)对同一客户的贷款利率,应按遵先原则执行,即发放贷款执行的利率应与前笔贷款利率保持一致。

(四)严禁社内任何形式的贷款利率竞争,包括直接降低贷款利率或以缩短贷款档期或贷款转成贴现等形成间接降低利率,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五条  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

(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

(三)借款必须用于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及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

(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效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

(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确定

第六条  参考指标和计算公式

贷款利率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贷款资金成本,直接与间接费用,贷款的税负成本、贷款期限、贷款风险、贷款目标利润等各因素,最终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计算公式为:

贷款目标利率=贷款资金成本率+费用率+税负成本率+风险调整+期限调整+目标利润率

第七条  利率上浮。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上浮统一执行标准。

(一)农户万元以下(含单户累计)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50%,即半年以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50%,即半年以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挤占挪用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100%,即半年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

(二)农户万元以上(含单户累计)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70%,即半年以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50%,即半年以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挤占挪用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100%,即半年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

(三)助学贷款利率上浮幅度40%,即半年以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50%,即半年以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挤占挪用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100%,即半年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

(四)居民个人10万元以下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70%,即半年以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50%,即半年以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挤占挪用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100%,即半年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

(五)除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的利率执行,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0%,即,半年以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50%,即半年以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挤占挪用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100%,即半年内执行月利率‰,半年至一年执行月利率‰。

(六)中长期贷款利率按照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参照上述相应上浮比例执行。

(七)贴现利率在再贴现的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

第八条  利率下浮。利率下浮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贷款利率确需下浮的,要上报联社理事会审批后,方可下浮,下浮幅度必须控制在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0%以内。

(一)下列情况贷款利率不得下浮,但经上级批准的除外:

1、借新还旧贷款;

2、借款人曾经发生逾期还款行为;

(二)贷款利率确实需要下浮的,除贷款金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外,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借款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2、借款人自身或其所处的行业属省级以上明确支持或鼓励进入的行业;

3、借款人与信用社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除贷款外还有派出的其他业务收益,对信用社的综合回报较好。

4、市场拓展的客观需要。

(三)个人消费贷款确实需下浮的,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借款人在我社还有其他个人商业性贷款,且还款正常,信誉良好。

2、借款人为信用社高端客户(需经上级行确定)。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职责、授权和操作流程

(一)贷审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权限范围内的贷款;

2、审议超本单位审批权限,按规定需要贷审会审议,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贷款;

3、审议经贷审会审议通过,主任批准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

4、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贷审会审议,主任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

5、研究部署信贷工作检查,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6、审议权限内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

7、指导和协调下级贷审会(或贷款审批小组)工作。

(二)授权。

1、按本规定可以下浮利率的,按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审定,并报联社理事会审批。

2、遇特殊情况,虽不符合遵先原则,或缩短贷款档期,或贷款转成贴现,必须逐笔填列“贷款利率下浮审批表”,报联社或上级行审批。

3、操作流程:

(1)受理并初审。凡需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的贷款,信贷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登记和审查。

(2)贷前调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贷款,应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对其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并由本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对信贷部门权限内的贷款,由该部门审批并通知有关联社(信用社)。

(3)会议准备。提请会议主持人及时召开贷审会会议,做好会议材料准备,将审查报告连同贷款审批资料提前至少一天发送贷审会委员,通知贷审会委员的汇报、列席人员按照参加会议。

(4)审议。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对提交贷审会的信贷事项进行审议。由审查人员向贷审会汇报信贷审查报告,参加会议的委员就信贷审查报告中的主要方面和突出问题进行审议后,对提交的信贷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贷审会办公室设立专用的记录本,专人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进行记录。记录人员要记录会议的次序、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委员,逐项记载审议的情况,包括审议事项、汇报部门和汇报人、汇报内容、委员的审议发言等。对贷审会的会议记录,应由贷审会办公室列入档案管理范围妥善保管。

(5)会议纪要。对贷款余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贷审会办公室要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委员与列席人员、讨论事项和审议结果;根据投票结果填制《信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表》,连同会议纪要一并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6)审批。有权审批人在贷款审查表上和审议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有权审批人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经投票未通过(包括不同意和复议)的信贷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行使一票赞成权。但不论投票结果如何,有权审批人均有复议决定权。

(7)批复。贷审会办公室根据有权审批人在审查表上的审议表上签批意见,加盖公章后留一份存档外,另外两份退还申请单位。

(8)督促和检查。贷审会办公室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经贷审会审议通过,主任审批的信贷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管理信息系统和备案管理

(一)根据上级的要求,所有贷款必须进入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以便查阅。

(二)备案管理。

1、农村信用社贷款档案实行专柜、专人管理以保证贷款档案的完整性。

2、贷款档案调阅实行审批登记制度,未经社主任审批,贷款档案资料不得对外借阅复制,保证借款单位(人)商业经营秘密。

3、对借款单位(人)、担保单位(人)下发到逾期催收通知单等有效文字材料及时清理归档,杜绝借款单位(人)、担保单位(人)因超诉讼时效给信用社信贷资产造成损失。

4、贷款档案至借款单位(人)或担保单位(人)将信用社借款本息全部归还后,注销封存。

第五章     

第十 各社必须严格贷款利率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贷款利率规定。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贷款利率违法违规行为:

1、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

2、任意为借款人降息、减息、免息、挂息或停息的;

3、收回的利息不能按时入帐的;

4、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十  对利率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088e0185a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5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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