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人才引进

发布时间:2020-08-24 10:08: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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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打造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切实提高学校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支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教学院(部)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教师引进和培养的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应加强教师的稳定和引进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投入力度,整合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引进和培养质量。

第三条 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统筹人才引进和培养,坚持“控制编制,突出重点,按需引进,调整结构,加强培养”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等的人才需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第二章 教师引进

第四条 重点引进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校各学科(专业)急需的博士。学校将依据全校教师编制总数、学科建设的需要、各教学院(学科)完成学校任务的工作量(当量学生数、科研进校经费数、教师业绩绩点数)适时动态核定各教学院部(学科、实验室)的教师编制数。

第五条 每年的师资引进计划由教学院(部)申报,师资处制订,报学校审批。各教学院(部)在学校批准的师资引进指标的基础上,按教学院(部)辞退、调离、转岗或退休1~2位教师,引进1位新教师的比例,增补该院(部)当年进人指标。

第六条 引进的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强。

(二)具备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具有履行高等教育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能力,且符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

(三)除艺术、外语、体育等专业应原则上引进博士外,其他专业均须引进博士。引进人员的第一学历应为高水平大学全日制本科,且第一学历专业、最后学历专业与引进学科具有相关性。

(四)学科带头人年龄原则上要求50岁以下,教授年龄要求45岁以下,博士后年龄要求在38岁以下,博士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

第七条 引进教师的有关待遇:

(一)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的引进条件、待遇等均由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二)海(境)外知名高校的博士(后)

海(境)外知名高校(QS排名体系,引进前一年的世界综合排名前100)博士(博士后),且第一学历属国内211高校或者教育部承认并予以认证的国(境)外大学及其以上层次的,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15万元;提供安家费30万元,分 5年支付。

(三)211或985高校及高水平科研院(所)的博士

211或985高校及高水平科研院(所)博士,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其他学科4万;安家费15万元,分5年支付。

第八条 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引进的博士教师,分别享受有关待遇。

第九条 拟引进教师需提供的材料:个人简历、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材料、职称证明材料、主要科研成果及获奖材料,长沙理工大学校医院的体检报告。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另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十条 辅导员教师的引进办法另行制订,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的辅导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 引进教师服务期至少10年。在10年服务期内一般不得调离学校,如因个人原因确需在10年服务期内调离或辞职,则须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学历培养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报考单位应是“985”工程、“211”工程大学或高水平的科研院(所),报考专业要与现岗位或今后岗位的专业一致或基本相近。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性质及其需要,鼓励非教师岗位人员(含学生辅导员)在工作实践中学习和提高,不支持在任职工作期间攻读学位,获得学位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培养费、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政策支持。如取得学位且调入学院(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者,则按新教师引进审批,按在职攻读学位教师提供待遇。本条适用于本办法颁布之日尚未录取入校的博士生。

第十四条 学历培养审批程序:

教师报考研究生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

审批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长沙理工大学教师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审批表》)→所在院(部)推荐→师资处审核。

第十五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待遇:

(一)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待遇

1.2009年7月1日前录取,2014年4月1日前获得文科类博士学位者或者2015年4月1日前获得理工科类博士学位者,学校承担3万元培养费(文科按学制4年、理工科按学制5年,每推迟1年毕业,学校减少承担培养费0.5万元);并参照引进博士教师提供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含培养费)。2009年7月1日前录取,文科类在2014年4月1日前,理工科类2015年4月1日前未获得博士学位者,学校不提供安家费。

2.2009年7月1日后录取,且在规定期限内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者(文科4年,理工科5年),学校承担3万元培养费,提供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其他学科4万。每推迟1年毕业,学校相应减少承担培养费0.5万元。

(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教师,学校不再为其提供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的其他待遇:

(一)我校教师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其基本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按我校在职教师同等对待,绩效工资根据其完成的工作量由院(部)酌情发放。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的教师,符合参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以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省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制期间内可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票(高铁一等座、高铁商务座、软卧除外)。

第十七条 被录取为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教师,须在报到入学前到师资处签订相应培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毕业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师资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在职培养的教师,其人事关系等仍在原院(部),并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各院(部)要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同时应加强对他们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 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并保证毕业后回校工作5年以上。毕业后不及时回学校报到工作,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的工资,并另行支付其1.5倍的违约金);毕业后回校工作未满5年者调离学校、辞职或出国(公派除外),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以服务不足年限与服务期的比例退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的工资、培养费、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并另行支付其1.5倍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办理档案调离和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攻读博士学位或者人事代理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又希望毕业后回校工作的教师,须在报到入学前到所在院(部)和师资处签订回校工作协议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6万元);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仍在校工作享受学校工资待遇者,取得学位后按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提供待遇(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2项),并按新教师引进程序或回校工作协议书办理审批手续;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脱离学校工作,未享受学校工资待遇者,则按引进教师享受待遇(见第七条第三款),并按新教师引进程序或回校工作协议书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学校审批报考博士的人事代理教师,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和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博士教师享受博士津贴200元/月,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从取得博士学位的下月起开始享受。

第四章 非学历培养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中青年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参加非学历培养,提高工作能力,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非学历培养,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培养包括博士后研究、新教师岗前培训、国内访问研修、国外(境)访问研修等。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培养审批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交《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国内外培训、访问、留学申请表》,博士后入站需填写并提交《长沙理工大学博士后入站申请表》)→所在院(部)或处(室)推荐→师资处审核(处级领导干部报组织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

博士后研究是指教师进入科研流动站或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分为在本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和在校外从事博士后研究。

(一)不鼓励教师在职从事校外博士后研究工作。各院(部)在校外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院(部)专任教师的3%。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一般应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2年后方可申请做校外博士后研究。

(二)经学校批准同意从事校外博士后研究的教师,须凭《长沙理工大学博士后入站申请表》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交纳服务期保证金6万元,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博士后研究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不超过3年。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回校工作,学校退还服务期保证金;如出站后超过1个月或在站时间超过3年不回校工作,学校作除名处理,不退还服务期保证金。办理调离手续者则执行第十一条的规定,且博士后研究的在站时间不计入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所特指的服务期。

(三)教师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不受以上条款约束,并且从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出站的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减免2/3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新教师岗前培训

(一)新引进教师及在高校任教且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在岗教师,应按计划参加岗前培训(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学校办学理念等)和全省统一考试。

(二)岗前培训的教师培训费、考务费、证书工本费由学校承担,教材费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国内访问研修

(一)国内访问研修是指选派到国内(不含港、澳、台)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进行为期半年至1年的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申请国内访问研修教师(以下简称国内访问学者)应具备两个条件:

1.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原则上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过教学科研课题。

(三)国内访问学者分为学校选派和院(部)选派两种形式。校派国内访问学者是指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资助计划而进行推荐选派的访问学者;院(部)派国内访问学者是指各院(部)根据发展需要而进行推荐选派的访问学者。

(四)校派国内访问学者除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提供的资助经费外,学校对其不足的进修费用(学费、住宿费)进行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4000元,另可资助一次往返火车票(高铁一等座、高铁商务座、软卧除外)费用。两者凭发票一次性报销。

(五)院(部)派国内访问学者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名教师,且本院(部)同时在外校的访问学者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学院(部)专任教师总人数的5%;院(部)派国内访问学者费用由院(部)或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国(境)外访问研修

国(境)外访问研修本办法特指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访问研究。

(一申请条件

1.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3.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经学校同意推荐,取得国家公派出国研修资格的教师,在出国前须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从出国之日起暂停发放工资,待按期回校工作后一次性补发其暂停发放的工资。

(三)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的公派出国研修教师可报销部分出国前外语培训费(含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但不超过8000元,国外研修的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

(四)出国研修人员研修期间,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如有违反,学校可立刻终止其研修项目,责令其回校,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访学和出国研修距上一次访学和研修时间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且访学和出国研修期间不计入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所特指的服务期。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对我校教师引进和培养进行宏观指导。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要求调离我校的教师,需提前一个学期提交调离申请报告,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其中博士或正高人员申请调离须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经学校批准调离的人员必须按人事调动相关政策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要求在校内各二级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需提交校内调动申请报告,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校审批,由人事处办理校内调动手续(凡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校内调动须经师资处同意)。

第三十三条 非超编院(部)的中初级职称教师任现职时间达到或超过8年者,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转至其他非教师岗位任职。学校鼓励超编院(部)的中初级职称教师(非博士)转至其他非教师岗位工作(须经学校批准),以进一步优化学校人才队伍结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院(部)的人才引进与培养管理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师资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0aa81a5df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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