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0]35号 |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 元/月;二类地区,790 元/月;三类地区,670 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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