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干部职工提取利用住房公积金更方便、更快捷,经反复调研、普遍征求意见,对《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方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21年6月26日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循执行。附件: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方法
2021年6月27日附件:
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标准提取利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治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及下设的治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行政区域常驻户口或农业户口的;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从头就业满二年的;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6.到高校上学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由以下两种缘故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
1.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的;2.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五)出境居住的;(六)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调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八)房租超落发庭工资收入15%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够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方法第五条第(一)、(四)、(六)、(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可提取配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八条依照本方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一次性提取申请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九条依照本方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本人及配偶可在归还全数贷款本息时一次性办理提取,也能够每一年办理一次提取,但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未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依照本方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因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引发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份。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发家庭大额支出,且个人负担部份超过家庭年收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份。
第十一条依照本方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一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按以下方式计算: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夫妻工资收入×15%)×支付房租月数。
第十二条依照本方法第五条第(二)、(三)、(五)、(七)项及第六条规定能够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数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行政印章的《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应依照不同情形别离提供相关凭证。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配偶本人签字办理并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
第十五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