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5-21 19:24: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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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95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严肃校纪校规,促进学生日常行为的规范及养成,创建优良的育人环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更好地把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结合起来,把教育过程与教育效果结合起来,提高学校育人工作的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德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注:以上处分对应期限分别为三、六、九、十二个月的在校时间。有违法行为的学生送交公安机关。)

第二条 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视情节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条 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宠物、易对他人构成威胁的硬、锐物品者,除没收该物品之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偷窃

(一)作案(偷窃)价值在1元至100元之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三)多次作案者,无论价值多少,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五条 破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

(一)不慎损坏公物应主动按价赔偿;凡不主动赔偿者,均视为故意破坏。

(二)故意破坏,情节较轻,按价赔偿,全校通报,给予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情节较重,除赔偿外,全校通报,给予记过处分。

(四)故意破坏,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大过,直至勒令退学分。

第六条 吸烟、喝酒、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赌具、赌资、赌博场所)者:

(一)吸烟、喝酒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多次不改正者,勒令退学。

(二)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迟到、早退、旷课者:

(一)凡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者(含六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旷课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凡累计旷课达4节者,给予警告处分;凡累计旷课达5—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凡累计旷课达10—14节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凡累计旷课达15—1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累计旷课达20节及以上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两次迟到或两次旷操或一次集会缺席折算为一次旷课。(其他与此相冲突的以此项为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冒充班主任或学校领导签字、换用他人、使用假请假条外出学校的,没有请假条强行冲门的,均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爬墙进出者,第一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凡在仪容仪表上有下列情形者:穿奇装异服、佩戴首饰的;烫发染发、男同学留长发怪异发型;在公共场所男同学穿背心、女同学穿太露太透太短的衣服的;穿高跟鞋、穿拖鞋到宿舍区以外区域活动的,上述情形出现一次,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三次后通知家长共同教育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凡住宿生夜不归寝者,第一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二次留校察看处分;晚归超过三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当日全校通报批评,卷面一律按零分计算,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超出正常同学接触范围(如在食堂排坐亲呢相互喂食、手拉手出入校门、在校园里拥抱接吻、在视线不明处异性相处、异性互串宿舍等行为),有碍校风校纪或给他人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者,经教育无效者,将视其影响给予警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凡出口不逊,污言秽语、语言不文明,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记大过处分。

(三)凡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影响环境卫生,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故意涂改、撕毁宣传栏、公示板上的标语或公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阻碍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职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于妨碍学生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于在课堂上睡觉、玩弄手机、玩弄游戏机或有影响他人学习行为的同学,经教育无效的情况下,给予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本规定没有包括的其它违纪行为,经学校研究,校长批准,可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1.可以从轻者:①能主动承认错误并老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者;②确是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揭发,并认错态度好者。

2.可以从重者:①拒不承认错误;②对有关人员报复、威胁、恫吓者;③在本校曾受到处分者;④勾结校内外人员作案违反条例规定者。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处分期间不享受各种奖学金。凡在学期内受过警告、记过的学生,操行考核本学期不能评优;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操行考核不能评定为优、良。

第十七条 对受处分学生学校将实行跟踪式教育:由班主任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处理前后的谈话并负责与受处分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一学期之内虽然未因其违纪行为受处分,但是累计扣班级量化分达到以下分值者,作如下处分。受过处分的同学,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升级、从重处理。此项由班主任整理及时上报,逐级给予处分。

1.扣分累计达到10分:给予警告处分;2.扣分累计达到20分:给予记过处分;3.扣分累计达到30分:给予记大过处分;4.扣分累计达到40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扣分累计达到50分: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处分学生程序:

1.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材料由班主任负责提供,各级部负责调查核实。

2.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认真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并附违纪具体材料报级部政教主任,级部政教主任提出意见报级部主任审批。

3. 级部主任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在级部公布处分《通报》之前,做好当事学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将处分决定告知当事学生的家长,然后级部发布处分《通报》,并将《通报》交政教处备案。

4.学生被处分后,每月月底写一份思想和行为的汇报交班主任和帮扶教师签字,当事学生亲自送级部政教主任审阅签字,交级部政教主任存档。班主任、级部政教主任要利用这一机会,对学生进行教育。各级部每个学期要召开一次被处分学生教育会

议。

5.违纪学生连续两个月未上交思想,处分提升一级,直至劝其退学。

6.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各级部批准;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处分由政教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7.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处分签字之日起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返校时,必须政教处同意后方可到年级组报到、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第二十条 受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学生须在学校找担保教师签订《协议》,担保教师为该生帮扶教师。

第二十一条 对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学生要建立帮扶档案,列为帮教对象,档案存级部,违纪学生要定期汇报(书面或口头)对错误的认识,改正的措施,近期的表现,帮扶教师与班主任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确定努力方向等意见。一般帮扶档案随学生处分撤销而销毁。

第二十二条 撤销处分

1.被处分期限满且每月思想行为汇报按时缴交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可由本人书面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并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由班委讨论,班主任和级部政教主任提出意见,根据受处分级别报政教处、主管校长批准,撤销处分,并撤出档案中材料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对未获撤销处分批准的学生,班主任要做好思想和心理教育。

2.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按时每月写思想汇报,并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经政教处、学校领导讨论批准公布后,方为正式撤销,可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仍重新违犯校纪者,劝其退学。

3.未撤销处分者,任何个人不准将处分材料从毕业档案中撤出。

第二十三条 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后处分不装入档案。若毕业时未撤销的记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参照《治安管理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九年**起生效,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86ec65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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