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教职工的利益,规范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到外地(厦门市、漳州市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异地市内交通补助等。在厦门市、漳州市范围内的公务外勤,一般情况下仅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用。特殊情况下确需在学校所在地及本人居住地以外地区过夜者,予以报销住宿费并按照同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指往返学校所在地(或本人位于厦门市、漳州市的居住地)和出差目的地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用(按本章规定报销),往返起止地点和当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的市内交通费用(限公共交通或出租汽车,据实报销)。
自一个出差目的地直接前往下一个出差目的地,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参照上述标准报销。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工具包括汽车、火车、飞机、轮船(不含旅游船)等。出差人员应自觉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一般情况下,教授、副教授、学校领导和教学单位或行政部门主管可以选择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如需选择乘坐飞机,需在出差审批表上写明申请理由,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六条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可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票价(限经济舱)、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交通意外险(每航次限一份)。
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若实际费用低于起止地点间的火车二等票价,可据实报销上述各项费用;否则只报销部分金额,上限为对应的火车二等票价。
第七条除飞机之外的交通工具,学校领导、教授可以选择火车一等座或软卧、轮船二等舱,其他人员应选择火车二等座或硬卧、轮船三等舱。因特殊情况需突破座位等级限制者,需在出差审批表上写明申请理由,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超限部分。
第八条出差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自行租赁车辆或驾驶自有车辆往返不同城
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租车或自驾车者,需在出差审批表上写明申请理由,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除申请时明确了报销额度的情况之外,自行租车和自驾车的报销金额上限一般按上述标准确定。
报销,自驾车者凭过桥过路费发票和加油发票报销。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校公务车辆或由学校租赁车辆出行者,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自行租车者凭租车发票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宾馆住宿所产生的住宿费用。报销仅限住宿费,不含餐费、通讯费,也不含洗衣费或其他服务费。
第十一条出差期间可自行选择宾馆,但应自觉控制住宿费用。
一般情况下,每人每日的住宿费不超过下表规定的标准时,凭有效住宿发票据实报销;否则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报销:
>>>>境内
境外
级别
省会城市、直辖市、经济特区
600元
境内其他城市500元
800元
出差地
学校领导、教授
部门主管、副教授400元300元600元
其他人员
350元250元500元
因会议、活动主办方要求统一入住指定的宾馆造成住宿费超限者,需在出差审批表上写明申请理由并附上主办方相关文件,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因
其他原因造成住宿费超限者,需在出差审批表写明申请理由,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出差期间自愿选择居住于本人或亲友位于当地的住处,未发生住宿费者,在市内交通费(公共交通或出租车)不超过规定的住宿费标准的情况下,可凭票全额报销市内交通费以替代住宿费,但不再提供市内交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