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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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20161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上海财经大学章程》以及《上海财经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上财人[2013]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职务的聘任体现“分类管理、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聘约管理”的原则;个人按岗竞聘、学校按岗择聘。
第三条 申报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应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教师职务设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学校依据《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上财人[2011]24号)和《上海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用与考核办法(试行(上财人[2014]38号),结合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队伍建设、科研平台建设的需要,结合岗位核定情况确定我校各学院(部、所)(以下简称学院)教师岗位数。岗位数的设置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支持重点学科,保证基础学科,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第五条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将当年度晋升高级职务的岗位数下达至学院,学院在下达的岗位数内提出本部门的教师职务聘任方案。
第三章 评聘组织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教授代表等组成的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负责对部门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等。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本部门高级职务人员不足的,可邀请校内相关学科及校外同学科的高级职务人员参加。科研平台等部门可自行组建1

评审小组或委托科研处牵头组建联合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七条 各学院分党委、总支或直属支部负责对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考核,提出部门考核意见。
第八条 学校成立相关的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由本学科专家711人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单独设立“教学为主岗”学科组(以下简称教学学科组),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校外教学专家构成,教务处负责组建。对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学科,学校可自行负责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邀请校外专家参加。不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学科,其学科组中的校内与校外专家之比为2:33:4。评议中级职务的学科组,其校内外专家比例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学科组专家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学科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议。申报人员可提出最多3人规避名单(校内专家不超过2人)
第九条 成立教授委员会的学院设立由教授委员会成员组成的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委会),院评委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十条 未成立教授委员会的学院可邀请校内相关学科或校外同学科的高级职务人员成立院评委会,人数不少于7人。科研平台机构联合成立科研平台联合评委会,由科研处负责组建。单独设立“教学为主岗”评委会,由教务处负责组建。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思想政治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全面负责评聘工作。
第十三条 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校学科组、院评委会(科研平台联合评委会、“教学为主岗”评委会)校思想政治考核领导小组及校评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较高。同时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核定当年度高级职务岗位;同时将所有高级岗位向校内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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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招聘。
第十五条 申报(应聘)人员先通过职务聘任系统进行申报。教学、科研管理单位全面审查申报人员的成果信息,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对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基本规范和教学质量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申报(应聘)人员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人员须认真填写有关申报表、考核表以及送审材料,并提供申报材料中所要求的任现职以来的科研工作量证明(必须从职务聘任系统下载打印,手写无效)、教学工作量(必须从职务聘任系统下载打印,手写无效)、教学质量和基本教学规范的证明(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定盖章)、社会工作情况(由部门审定盖章);材料准备后上交所在部门。副高级职务申报人员可向院评委会及院长提出申请使用校长提名推荐权。
第十七条 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根据国家和学校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审核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向学校提名聘任人选,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及送审材料在部门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院评委会和院长对申请校长提名推荐权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材料在部门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院将资格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汇总至人事处。进入学校汇总环节即计该申报人员申报该级别专业技术职务1次。
第十八条 人事处对部门提交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人事处对申请校长提名推荐权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材料提交给校长。
第十九条 校长根据院评委会和院长意见以及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作出是否提名推荐的决定。经校长同意推荐的副高级职务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将直接提交至校思想政治考核领导小组审议。校长提名推荐的申报人员将不占评审限额。每年校长至多有2个提名推荐限额。
第二十条 学科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并投票表决。申报“教学为主岗”中高级职务者统一进入教学学科组。申报高级职务者需向学科组汇报答辩。学科组投票未通过的申报人员,不能进入下一评审聘任环节。
第二十一条 院评委会(科研平台联合评委会、“教学为主岗”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按岗位数、聘任条件及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投票表决。由人事处或其他相关部门委派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3

列席会议。根据学科组评议通过的申报人员名单对副高级职务申报人员,在限额内投票表决,决定拟聘人员;对正高级职务申报人员,提出正高级职务拟聘人员推荐名单。将院评委会通过的副高级职务拟聘人员名单和正高级职务推荐人员名单在本部门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到人事处;投票未通过的申报人员,不能进入下一评审聘任环节。
第二十二条 校思想政治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未能通过校思政考核的申报人员,不能进入下一评审聘任环节。
第二十三条 校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 1.对正高级职务拟聘人员,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对“非常任轨”正高级职务拟聘人员进行评议、在限额内投票表决; 第二、对“常任轨”正高级职务拟聘人员进行评议、投票表决。
2.对院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副高级职务拟聘人员、校长提名推荐的副高级职务拟聘人员以及由学院晋升与常任教职委员会和院长提交的拟聘副高级职务的“常任轨”教师,分别进行有无异议的投票,如果无异议,则通过,如果有异议,再对有异议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校评委会通过的聘任人员名单须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并获通过。人事处将校长办公会通过的聘任人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则发文正式聘任。
第五章 聘约、聘期、考核和解聘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有关聘用文件规定,受聘者应根据教师的新聘职务,变更或重新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教师职务的聘期与学校教师岗位聘期一致,每个聘期一般为三年(初次聘期除外)
第二十七条 受聘者的职务聘期考核纳入教师的岗位聘期考核。对于受聘中级职务以及高级职务初次聘期不满一个完整岗位聘期的,免予考核,可直接申请续聘。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师,在下一轮聘期开始时,可以申请续聘。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师,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其下一轮聘期的专业技术职务。若晋升职务后申请变更岗位类型,须完成现岗位聘期;教学为主岗高级职务人员在满足教学科研并重岗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申请转岗,4

须重新参加同等级职务的评审。有意向变更岗位类型的教师,请在开展新一轮岗位聘用工作时提出申请,须经相关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二十八条 解聘
1.受聘者在聘期内调离、辞职的,受聘职务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自动解除。 2.受聘者达不到受聘岗位职责的考核标准和要求的,学校可将其低聘、缓聘直至解聘。
3. 聘期届满,未被学校续聘者,视为解聘。
4. 经上海财经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者,学校可以解聘其相应的职务。具体程序为:
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对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分别提出个人和部门书面意见;人事处将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建议连同当事人个人意见及其所在部门意见分别提交给学科组、校思想政治考核领导小组评议,各组织评议后投票表决形成处理决定;人事处将上述材料提交校评委会审议、投票表决。上述各环节的表决结果获相应组织应到成员过半数的同意票为通过。
校评委会通过的处理决定须向校长办公会汇报;人事处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存有异议,可向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原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投诉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原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受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任何投诉或申诉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事实为依据,并签署真实姓名(以组织名义须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但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报聘任中高级职务时,科研成果的计算起始日期视其进校日期或获得博士学位的日期而定(按较晚的日期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进的应届博士原则上应在我校工作满三年方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工作时间的计算区间为申报者进校报到日至职务申报当年的85

31日(含)
第三十三条 申报中高级职务者,在召开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小组会议之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计算机和外语资格。
第三十四条 已申报未通过且无新成果者,不能再次申报。申报正高级职务者未通过须隔年申报;申报副高、中级职务者累计申报同一级职务三次均未通过则不再具有申报该级或更高级职务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申报高级职务的,其代表性论著、科研成果应由三名以上(含三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破格申报高级职务的,应由五名以上(含五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且同行专家鉴定结果须获得三个以上(含三个)“已经达到”才可进入下一环节。同行专家均为校外专家,其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低于被鉴定者所申报的职务。已申报未通过者,再次申报同一级职务时,三个送审代表作中必须有一个新成果,再次申报之前提交至学校的所有成果都不得作为新成果使用。
申请“代表作”制评审的申报人员,其代表性成果应由五名以上(含五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送审的代表性成果必须以第一负责人身份完成,合作发表在境外期刊上的论文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完成,若论文按作者姓氏英文字母排序,则其作者排序不分先后。送审的代表性成果形式、数量不限(建议不多3份成果),且同行专家鉴定结果须获得三个以上(含三个)“已经达到”才可进入院评委会评议环节。
第三十六条 我校人员首次申报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论文送审费可从申报对象所在部门的行政经费中支出,其它费用由学校专项经费中支出;次申报晋升同级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论文送审专家鉴定费、委托费等由申报人员个人自理。
第三十七条 “常任轨”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常任轨”教师管理办法》(上财人〔201018号)执行,如有新办法则按新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按《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学术与出国条件的规定》(上财人[2011]30号)《上海财经大学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规定》(校发[2016]4号)办法执行,如有新办法则按新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出台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已发的有关办法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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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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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37279ef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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