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务规则

发布时间:2013-07-12 08:38: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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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20113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名词释义-----------------------------------------------------------3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销户--------------------------------------------------4

第四章 交易账户开户/销户-------------------------------------------------6

第五章 投资者资料修改-----------------------------------------------------6

第六章 基金账户冻结/解冻-------------------------------------------------6

第七章 基金认购-----------------------------------------------------------7

第八章 基金申购-----------------------------------------------------------8

第九章 定期定额申购------------------------------------------------------9

第一十章 基金赎回----------------------------------------------------------9

第一十一章 基金分红---------------------------------------------------------11

第一十二章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11

第一十三章 基金转托管--------------------------------------------------------12

第一十四章 非交易过户------------------------------------------------------12

第一十五章 后端收费模式------------------------------------------------------13

第一十六章 基金转换--------------------------------------------------------13

第一十七章 资金结算----------------------------------------------------------13

第一十八章 附则--------------------------------------------------------------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的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的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募集并管理,且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所有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各方参与人(包括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投资者等)均应遵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分为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及销户、投资者资料修改、账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交易类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分红等业务。

第四条 本公司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开放式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的职能。本公司对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负有最终登记和存管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销售,同时通过有代销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作为代销机构代理销售。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账户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按照代理协议的要求受理客户申请,审核客户资料,办理有关业务。

第六条 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填写的客户资料履行相应的通知、服务责任。如客户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信息,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通知、服务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应由投资者承担。如果是由于销售机构的原因所造成的错误,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的,责任由销售机构承担。

第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具体业务必须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当天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请作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第八条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在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可在T+2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第九条 除非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开放式基金的交易采用金额认购和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第一十条 规则仅对本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详尽权责与具体交易规则依照相应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执行。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有特殊规定而与本规则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基金合同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词释义

第十一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指本公司募集开放式基金相应的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指本公司募集开放式基金相应的基金合同

4、招募说明书:指本公司募集开放式基金相应的招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625颁布、同年7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1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4直销:指基金管理人直接向基金投资者销售基金的行为

15代销: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协议委托代销机构销售其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

1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17、直销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日:指公历日

28、月:指公历月

2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3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34分红:指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运作所得收益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

35权益登记日:指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分红权益的日期

3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销户

第十二条 凡从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拥有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或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进行基金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表面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十五 投资者T日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注册登记机构T1(如果T1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非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下同)为投资者确认基金账号。投资者可以在T2通过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开户成功与否及其基金账号。

第十六 投资者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购委托的情况下,如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开户失败,则该笔认购或申购视为无效申请,认购或申购资金通过销售机构退回投资者账户。

第十七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营业柜台成功提交开户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机构网点打印开户确认书。

第十八 投资者需妥善保管基金账户凭证。投资者在办理基金相关业务时, 若销售机构要求投资者需出示基金账户凭证。

第十九 基金账户凭证遗失后可以向销售机构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补办, 但该基金账户的账号不变。

第二十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凭证补发手续时,需向销售机构或本公司客服中心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 基金账户销户指应投资者要求,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撤销基金账户资料和信息的业务。

第二十二 投资者提供的注销基金账户申请材料的关键内容(包括账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应当与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基金账户资料一致。

第二十三 销户的申请必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 发生以下情况时,投资者撤销基金账户的申请将被拒绝:

(1) 投资者当日有交易申请;

(2) 投资者持有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任何基金份额(包括冻结份额);

(3) 投资者存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尚未确认的交易;

(4) 投资者持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

(5) 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

第二十五 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不再分配给其它投资者;投资者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注册登记机构将分配给该投资者一个新的基金账号。

第四章 交易账户开户/销户

第二十六 凡从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可在一家或多家本公司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交易。投资者除在办理基金账户开立的销售机构进行交易外,如欲在本公司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交易必须拥有该基金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

第二十七 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必须提供销售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应核验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提供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证明。

第二十八 投资者增开交易账户时,必须使用与原开户证件相同证件类型、号码及相同名称的证件,否则无效。

第二十九 申请注销的交易账户必须没有基金份额余额或基金权益及该账户未被冻结,同时该账户当日没有其它任何交易申请和没有未确认完毕的交易。

第三十 销售机构须把撤销交易账户申请上传注册登记机构

第五章 投资者资料修改

第三十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开户时登记的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而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三十二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的当天可以进行基金交易。

第三十三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变更基金账户资料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相关材料,根据修改信息的不同,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所不同,具体情况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 投资者开立的各交易账户的信息变更由投资者到开立各交易账户的销售机构分别办理。

第六章 基金账户冻结/解冻

第三十五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申请,该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发起并确认。

第三十六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基金账户冻结(解冻)的申请,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办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2) 已经生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执行裁定书;

(3) 原冻结确认单(解冻情形下);

(4) 填妥的申请表。

第三十七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得进行除解冻及分红之外的任何交易。

第三 对于同一基金账户,如注册登记机构在同一日同时收到冻结和一般交易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优先处理冻结申请,而拒绝一般交易申请。

第三十九 基金账户冻结后,注册登记机构在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时间期限后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 基金账户不允许重复冻结。基金账户冻结业务的处理原则是:先到先冻。同一天有多笔冻结申请,仅接受第一笔冻结申请,其他均不予受理。

第七章 基金认购

第四十一 基金认购是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四十二 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认购,认购申请一旦提交撤单。

第四十三 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方式。

第四十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认购费率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如有)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四十五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第四十六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基金合同生效,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七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 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应在T日上传认购信息至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T1日将确认数据回复销售机构。对于T日办理的认购业务,投资者可于T2起在销售机构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第四 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表面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五十条 认购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章 基金申购

第五十一条 基金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五十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五十三 申购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第五十四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未知价”原则、“金额申购”方式,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十五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五十六 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表面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五十七 同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申购。

第五十八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

第五十九 申购确认以T+1日(T日为有效申请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2日以后投资者可以赎回基金。

第九章 定期定额申购

第六十 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向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第六十 投资者到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具体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第六十 销售机构上传定期定额申请数据时应增加定期定额申购标识。

第六十三 投资者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申请开通定期定额申购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申请撤销定期定额申购,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第一十章 基金赎回

六十四 基金赎回是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六十五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赎回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赎回自己所持有的、指定交易账户的可用基金份额的申请。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赎回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金份额和赎回费率进行规定。如投资者赎回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销售机构应要求投资者将余额部分一同赎回。

第六十八 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份额赎回”方式,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公式如下:

赎回费=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第六十九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只能在原办理购买的销售机构网点处申请赎回,如欲在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请赎回,须先办理转托管。

第七十 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表面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七十 赎回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最早购买的基金份额最先赎回。

第七十二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

第七十三 销售机构在T日受理投资者赎回申请后,注册登记机构T+1日为投资者确认赎回申请,投资者于T+2日起可查询赎回申请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在T+7内划往投资者的指定账户。

第七十四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基金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十一章 基金分红

七十五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两种。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益分配权。

第七十六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立交易账户时选择账户的分红方式,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适用于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下的所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系统不支持账户分红方式的除外)。之后投资者可对各只基金分别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并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作为该基金的分红方式

七十七 在权益登记日如果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或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则注册登记机构将被冻结基金份额的分红现金自动转成基金份额,并予以冻结。

第七十八 投资者在途基金份额(例如已经转托管转出,尚未转托管转入)的分红按照红利再投资方式办理。

七十九 关于基金分红的具体细则请参见相关基金分红公告。

第十二章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

第八十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申请,该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发起并确认。

第八十一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申请,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办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2) 已经生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执行裁定书;

(3) 原冻结确认单(解冻情形下);

(4) 填妥的申请表。

八十二 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部分不能进行基金交易。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八十三 原冻结的基金份额在解冻时一次性解冻。

第十三章 基金转托管

第八十四 基金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第八十五 投资者在办理转托管业务时,须按各销售机构具体要求,分两步转托管或一步转托管。使用两步转托管时,须在拟转出销售机构提交转托管转出申请,再到拟转入的销售机构提交转托管转入申请;使用一步转托管时,投资者须事先在拟转入的销售机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再到拟转出销售机构提交转托管申请。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

第八十六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转托管申请后,在接收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之前,投资者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销售机构不受理投资者对该部分基金份额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

第八十七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第八十八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托管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表面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十四章 非交易过户

第八十九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注册登记机构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第九十 非交易过户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第九十一条 非交易过户的转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须事先办理开户业务。

第九十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须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第九十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合理判断,若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

第九十四条 除司法非交易过户之外的其他非交易过户必须在基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下方可进行。

第十五章 后端收费模式

九十五 后端收费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时,不用支付认/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付的一种收费模式。

九十六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前、后端收费模式并存时,可自由选择收费方式。但分别依照两种模式认/申购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各种业务如日常申购和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份额冻结等业务,投资者须对前、后端收费模式分别提交申请。

第十六章 基金转换

第九十七条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某一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第九十八 基金转换需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具体可相互转换的基金及转换费率由本公司另行确定后公布。

第十七章 资金结算

九十九 投资者必须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开放式基金的结算账户。投资者认/申购资金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申购不成功,销售机构应将该笔无效款项退回。

第一百条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有关规定通过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在T+7内划往投资者的指定账户。

第一百零一条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章 附则

一百零二 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实践及时对本规则进行补充或修订,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运营机构。

第一百零四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有义务向投资者解释本规则中与投资者相关的业务条款,并指导投资者办理各项业务。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说明性文件用以指导投资者,但不得与本规则的内容相违背。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相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的,本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做出补充性规定。

一百零六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37c2a7c27d3240c8447ef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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