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商事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活动及管理。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一)申请人无法使用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申请人不按规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
(三)申请人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业务的;
(四)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验资证明、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出具单位不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政府认可方式出具电子文件的;
(五)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
(六)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七)暂不具备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商事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使用实名制身份认证进行用户注册、填报信息,使用数字证书等形式进行电子签名,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核、发照或出具电子登记通知书、保存电子档案、共享与公示登记信息的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格式化申请文件,自动校验身份证明及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实现审核流程的标准化与高效化。
第五条 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遵循“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安全可控、智能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各自权责清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工作;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全程电子化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以下工作:
协调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对电子档案的生成、保存、管理、使用、移交和利用等作出明确规范,或提请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国或全省统一的电子档案数据标准;协调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完善大数据存储与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完备的容灾备份系统;协调市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组织推进各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全程电子化审批系统建设;协调市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提供企业清税证明等涉税信息的在线查询核验功能。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商事登记相关工作。
第二章 填报与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也可以选择到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等方式申请登记。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首次办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应当在广州红盾信息网或广州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上进行用户注册,填写真实、准确的基本身份信息。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的提示及要求,选择拟办理的业务类型,填写相应申请信息,并对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格、章程、决议、任免文件等电子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由所有需要签字的自然人或法人加具电子签名后提交,成功提交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对企业名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标准的具体经营项目表述。申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使用标准的具体经营项目进行申报备案,也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申报非标准表述的具体经营项目。
具体经营项目分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选定许可经营项目后由系统自动向申请人和许可部门进行“双告知”。企业的经营范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对《广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外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承诺申报。申请人只需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减资、合并、分立、注销登记申请时,可以选择将法定需要向社会公示的内容在登记机关官方网站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电子签名的载体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由有权签字人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银行等依法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其机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自然人使用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个体工商户使用电子手写板书写的形式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上加具电子签名,即视为其认可该电子申请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并提交了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形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通过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对申请文件和电子签名进行自动校验,系统无法校验的实施人工审查。
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通过标准化数据采集和系统自动比对进行标准化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系统自动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书,并在审核文书上签署登记机关数字证书。
申请材料含有非标准数据采集项的,经人工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按法定期限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书。
第十八条 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经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不予受理文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经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经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驳回登记通知书,注明驳回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颁发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核准文书、电子驳回文书等经过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申请人成功办理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后,应当按承诺自行销毁旧的纸质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营业执照二维码校验机制,并在广州红盾信息网公示失效营业执照信息。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整理为电子档案,依法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共享至广州市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与其他部门联网查核、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惩戒与救济
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等行为,该商事主体及其有关经办人、签署人应当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处罚,禁止相关人员再次申办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网上签名骗取登记的,被侵权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讼,登记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或法院判决和被冒用人书面申请对登记事项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更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3a200a0f8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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