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员的级别划分

发布时间:2018-06-29 23:02: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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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员的级别划分

 1、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

    国家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

    全国政协主席,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

    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注: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国家级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长)

  4、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注: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任。)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国家级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集团军副长)

  5、厅局(地)正职(五级干部):(注: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宁波市副市长),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苏州市市长);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15级为国家高级干部

  6、厅局(地)副职(六级干部):(注: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厅级正职(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苏州市副市长),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7、县处级正职(七级干部):(注: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如广东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滨海县县长);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8、县处级副职(八级干部):(注: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副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等)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昆山市副市长),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乡科级正职(九级干部):
  (包括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9、乡科级副职(十级干部):(注: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10、乡科级在下,就是所股级(十一级干部)(注:是中国行政官员当中最小的,一般是指乡里边下设的财政所、派出所负责人之类的。)

  一般情况下,干部的职务和级别是相对应的,比如某县的正县长就是县处级。但也有例外,某县正县长的职务是县长,但他可能是副市级。总之,干部的级别和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好象职务和职称是两回事儿一个道理。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司(厅)长           巡视员

  副司(厅)长       助理巡视员

  处(县)长           调研员

  副处(县)长       助理调研员

  科(乡)长          主任科员

  副科(乡)长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注: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一样,既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又有严格的数额限制。

  

1:执行公务员制度与参照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级        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至三级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

  三至四级    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

  四至五级    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

               (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

  五至七级    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

               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

  六至八级    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

               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

               助理巡视员;

  七至十级   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

               的区)委书记,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

               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

  九至十二级  科长,乡()党委书记,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副科长,乡()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四级  科员,干事;

  十至十五级   办事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级别相对应的衔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3cf6268b84ae45c3b358c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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