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库房贮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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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库房贮存规定

1、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化学危险品仓库中。
2、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库房及生产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4、根据危险性能分区、分类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并在醒目处标明贮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4.1、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4.2、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4.3、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4.4、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要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5、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

方米,堆垛衬垫要做到安全、整齐、合理,便于清点检查,做到不超高、不超宽。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5、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6、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入库后应采取适当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7、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8、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9、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10、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1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
12、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1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14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1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1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17、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18、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9、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20、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21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22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23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24、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4989788a8114431b80dd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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