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02 16:54: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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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镇中心小学校

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对有补课或课外辅导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或行为。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教师委托他人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一律视同本人行为处理。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退回违规所得,当事教师当年的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其中:

1)情节较轻的(或初次查实),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当事人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务,暂缓其教师资格注册;

2)情节较严重的(或经第二次查实),除按上述处理外,再对当事人予以记过处分,所聘教师职称和职务工资降一档;

3)情节严重(或经三次查实以上),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除按照上述2项处理外,撤销当事人专业技术职务。

4)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当事人辞退处理,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外,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刘家镇中心小学校

2016228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4a2dc2e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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