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12-02-29 10:56: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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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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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党建类

1市局党委会议制度 1

2市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制度 3

3市局中心组学习管理制度 5

4市局党务管理工作制度 7

5市局党委实施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的规定 13

6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 15

行政管理类

7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24

8市局接待来访工作规范 26

9市局局务会议制度 27

10市局公文收发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32

11市局信访工作制度 34

12市局编写大事记的规定 37

13市局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39

内务管理类

14市局财务管理制度 44

15市局车辆管理规定 58

16市局机关考勤制度 61

17国土房管机关后勤管理制度 66


市局党委会议制度

一、局党委会议是局党委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实施决策的最高形式。凡涉及局的重大决策、重大资金活动、干部任免调配等事项都须报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党委成员参加。

三、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四、党委会议的通知和记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五、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一般应在会前印发各党委成员。

六、必要时党委书记召集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人员可按会议内容临时确定。

七、如遇重大紧急事项需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但在局的党委成员又达不到半数以上时,可采取各成员分别圈阅的方式作出决定。

八、局党委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其所作出的决定,执行部门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

九、党委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和会上讨论的内容一律不得外传。如有违反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十、党委会议的决定,明确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并反馈给局党委。


市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制度

一、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是局党委为加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班子自身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班子思想水平和修养水平,增强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而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二、局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同时邀请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同志列席,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列席参加。

三、党委民主生活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领导班子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通知出席人员,让大家做好充分的准备。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会前10天应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应提前15天报市直机关工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四、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记录、整理和汇报由局党委办公室负责。

五、党委民主生活会前,局党委委托局党委办公室在局系统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如实转告党委书记及每个成员或者在会上报告,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要负责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根据民主生活会中心议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自律情况,听取各成员的意见,对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七、为提高党委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党委班子各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对自己的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增进团结。

八、党委民主生活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逐一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意见。并形成民主生活会会议纪要上报上级党组织。

九、有关部门要抓好督促落实民主生活会的整改工作,并把落实的情况如实反馈给局党委,必要时向局系统党内外群众通报。

十、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按照上级党组织通知而定。


市局中心组学习管理制度

中心组学习是我局领导干部学习思想政治理论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提高我局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理论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我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需要。为加强对中心组学习的管理,促进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学习质量,进一步提高我局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带头学习理论。中心组学习是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学习理论,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全局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

二、中心组学习的组成人员。局中心组学习成员包括局党委全体成员、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局中心组理论学习,由党委书记任组长。

三、中心组学习的基本内容。学习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现代管理知识、财政、金融、法律知识等。

四、学习形式。中心组学习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以学原著为主,以自学为主。根据学习要求列出统一学习的内容和思考讨论题。各学习成员要注重调查研究,认真研讨,写好读书笔记,做好发言准备,同时每年要写12篇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五、抓好集中学习研讨。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一个半月集中安排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为1天,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8天。各学习成员必须根据专题学习内容认真做好自学、调研等准备工作,集中研讨时,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切实提高学习质量。

六、中心组学习的日常管理。局中心组学习设秘书,由局党委办公室人员担任。秘书负责做好中心组的学习安排和学习情况汇报,做好学习考勤登记、学习资料准备等服务工作。

七、抓好理论学习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学习成员在做好自学的基础上,要认真完成中心组制订的学习计划和布置的任务。对局中心组的学习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包括学习形式、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等,具体包括中心组成员的出席和学习计划完成情况,思想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以及班子和个人思想作风建设的情况。检查、考核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

八、在做好局中心组学习的同进,要认真抓好局系统党组织理论学习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市局党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党章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务日常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党委全体委员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度召开一次,如需要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和机关各党支部、负责人或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党支部书记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年上、下半年至少各召开一次。

二、文件的审批和呈阅制度

(一)以党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全面工作或重大问题、以及报送上级的重要文件,经党委会通过后,由书记审核签发。

(二)以党委名义上报的一般性文件,由书记和副书记审核签发。

(三)以党委名义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各类公文,由书记或副书记审核签发。

(四)上级下发的重要文件,先呈书记、副书记阅。书记或副书记根据文件要求做出具体批示,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五)上级下发的一般性文件或各类函件,书记或副书记阅后,交工作人员具体经办。

三、建立健全党支部及支委会制度

(一)党员少的支部(如5人以下),可不设立支委会,只设书记。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书记。

(二)党支部委员缺额时,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补选。如果已接近支委改选时间,可待改选时一并解决。补选的委员应报局党委审批。

(三)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任届期满的党支部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改选。支部(党委)的改选,候选人的确定,需报局党委审批。改选时应召开支部大会,由支委会报告本届支部的工作,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由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提出支委候选人名单。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党员选举出新的支委会;新的支委会按规定选出书记、副书记,最后,支部将新的支委会报局党委审批。

(四)做好支委会、支部大会的记录。为便于党支部和党委检查支部工作或查阅有关材料,凡是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都必须指定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其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日期、议题、主持人、出席与缺席人(支部大会可注明出席、缺席人数)、列席人、记录人的姓名,每个人发言的要点,决议事项和对决议有无异议等。

四、组织生活制度

(一)局领导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经征求局领导本人意见后,指定其参加有关支部的组织生活。支部在开展组织生活活动之前,应事先通知有关领导以便其安排时间参加。

(二)各支部应不定期召开支委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个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由党员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注意分析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发现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教育。

(三)因工外出工作、学习的党员,除有特别要求外,外出时间不超过半年的,一般只开具党员证明信(在新单位属于过临时组织生活没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均应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外出公务结束,转回组织关系。

(四)召开好民主生活会。各基层党组织按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次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将会议的内容、时间报告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后,要及时将有关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局党委。

五、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不断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发展壮大党的队伍,是党组织尤其是党支部在组织建设上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各支部都应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二)各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掌握入党条件,严格入党手续,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切实把好质量关。

1、各支部对每个发展对象,都要认真进行教育考察培养工作,端正入党动机,全面地考察了解他们的思想觉悟,政治素质,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尤其重要的是从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考察他(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保证党员质量。

2、发展对象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包括党的知识培训)后,支委会认为表现较好的,即可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连同有关资料报局党委审查。

3、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一般需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在讨论其入党问题前,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发展对象经支委会审查,认为条件基本符合的,报局党委同意后填写入党志愿书,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入党后,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其入党志愿书,支部并将其有关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工作情况等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及时报局党委审查批准。局党委在接到支部递交入党对象的有关资料后的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认真负责地作进一步了解,帮助申请人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在征求党委各委员意见后,把具体意见反馈给支部。

4、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其主要内容是根据支部大会的意见,简要地说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决议的情况,如应到和实到会党员的人数,赞成不赞成的情况,有不同意见的要列出是什么意见,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5、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年,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一般应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最后将支部决议填写在本人的入党志愿书上报局党委审批。

六、交纳党费制度

(一)共产党员按时交纳党,是对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党员关注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党员交纳党费,不仅可以为党的活动提供部分资金,更重要的是能够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因此,党支部要注意对党员进行教育,使他们明确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地按规定交纳党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由局党委按上级党委的有关要求,给各支部明确党费基数的计算办法和上缴的比例数。

(三)党员应逐月向党支部足额交纳党费。

(四)原则上支部逐月向党委交纳党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中旬,以便党委办每季末汇总上报。

七、党员奖惩制度

(一)局党委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的活动。评比的时间、内容、条件等由局党委统一部署。

(二)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局党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党支部和党员个人,局党委可临时决定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并推荐给上级党组织表彰、鼓励。

(四)对犯有错误的党员,支部应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党支部在通过处分决定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当事人到会。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当事人见面。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正确的意见应予采纳,不正确的意见要进行说服教育。如当事人人仍有不同的意见,应将处分决定(书面)和当事人意见一并报局党委审定。处分决定批准后,应向本人宣布。

(五)支部向局党委、纪委报送的处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者的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家庭出身、本人成份、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简历、现在工作单位、党内和行政职务、行政级别、历史上受过何种处分。

2、主要错误事实,应写明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犯了什么错误,造成什么后果。

3、分析错误根源。根据客观事实,分析产生错误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以便更好地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

4、明确错误性质。对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必须作出明确的结论,事实和性质要相符,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并要写明其错误对党的事业的危害程度,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给何种处分。


市局党委实施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的规定

根据党中央关于领导干部要讲政治,加强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为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决断,避免决策失误。现对需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资金活动、重要干部任免等方面内容作出如下规定:

一、重大决策方面

(一)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贯彻执行。

(二)研究局机关党的工作任务,定期听取党委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研究机关党的建设。

(三)研究系统队伍建设、纪检检察、反腐败工作任务和重大案件的处理。

(四)局内部机构、职能的设置和变动。

(五)局机关及所属单位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和重要物业的出租或转让。

(六)局机关重大制度建设。

二、干部任免方面:

干部的任免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理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一)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副股级以上的干部任免;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等,必须经局人事部门会同局机关党委办、纪检组等部门进行考察考核,提出意见报局党委,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述干部的调入调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研究决定。

(二)坚持群众路线,严格选拔任用标准。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须认真听取考察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测评意见,经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任免事项。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在全局形成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建设起反腐倡廉的坚强思想防线,有力保障我局各项业务的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导思想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完成国土房管工作任务相结合,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各级领导干部改造世界观相结合。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常抓不懈。

第三章 组织领导责任

第四条 局党委对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委书记对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提出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和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根据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行风建设负责的规定,研究提出加强国土房管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纠正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七)领导、组织要支持本局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党委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同进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设立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各党委成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其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教育;

(三)根据上级和局党委下发的廉政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局纪委备案。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每半年向主管局领导和局纪委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并根据主管局领导和局纪委的要求组织抓好落实;

(六)具体指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络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七条 各科室、各单位确定一名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联络员向本单位领导和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八条 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科室、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局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纪检、人事、党办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同步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专项进行。

第十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

(一)基本程序:结合年终总结和考核进行。对照领导班子责任考核各等次的评定条件进行班子总结,被考核班子自评等次,填写《市国土房管系统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登记表》。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条件

1、好:(1)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能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积极主动,有开创性。(3)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班子其他成员全部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4)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本单位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5)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60%以上。

2、较好:(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基本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能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部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4)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本单位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5)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50%以上。

3、一般:(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了一定的位置,基本上能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相配合来抓。(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被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3)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以及本单位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4)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达40%以上。

4、差:(1)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日常的议程,没有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不能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完成好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被评为不称职以上等次。(4)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在该年度内发生了违纪违法现象,本单位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现象。(5)在届中、届末考察过程中,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满意率在40%(不含40%)以下。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的考核

(一)基本程序: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即个人小结、自报等次、填写《市国土房管系统领导干部年度责任考核登记表》,局领导干部由局党组审核评鉴,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领导干部由支部审核评鉴,报局责任领导小组审批。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条件:

1、优秀:(1)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3)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优秀票达60%以上。

2、称职:(1)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能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称职票达60%以上。

3、基本称职:(1)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基本称职票达50%以上。

4、不称职:(1)不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认真负责。(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3)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或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不称职票达30%以上。

第十二条 对照责任考核等次评定的条件进行投票测评,测评结果报局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

(一)由副股级以上干部对局领导班子和局领导干部进行投票测评。

(二)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由副股级以下干部对该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投票测评。

第十三条 各科室、各单位定期对本单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贯彻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主管局领导、纪委及人事部门。

第十四条 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局党委每年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落实好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建议党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问题,分清一般与较严重的违纪情节,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土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内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说明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对造成的后果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贯彻执行《公务员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局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公正廉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奉献社会。

(三)严格请示汇报制度。认真按照领导指示办事,并随时向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完成任务后,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每位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得做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模范遵守会议纪律和学习制度。按时参加各级组织召集的会议、学习及公益活动。

(六)严守社会公德,勇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应予赔偿。

(七)严守保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

(八)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九)文明办公,礼貌待人,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官衙习气和办事拖拉的不良作风。

(十)讲究良好的仪表举止,衣着庄重大方。平时注意个人卫生,服装、仪容整洁。

(十一)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机关环境。保持办公环境空气流通、清洁干净。

(十二)加强学习,鼓励调查研究,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市局接待来访工作规范

(一)接待外单位(包括上下级国土房管部门)的客人要主动热情,态度诚恳,礼貌待人,做到“四有”:有人接待、有茶水喝、有凳子坐、事情有回音。

(二)当客人来访时,有关人员应立即站起,微笑地问好,请客人坐下,倒好茶水,然后主动问清客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来访目的。如一时难以脱身,应向客人说明情况,请客人稍候,切忌让客人坐冷板凳、长时间等候。

(三)认真负责,秉公办事。要认真倾听客人反映的问题,不得有不耐烦的情绪;注重办事效率,积极主动地处理对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客人所提要求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分管该工作的同志不在时,科室里的其他同志也要热情接待,尽量解决问题。对超越本身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汇报,或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不能自作主张。

(四)接打电话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如“您好”、“谢谢”、“再见”等。

(五)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引起外单位投诉并经查实的,当年内被有效投诉1次的,本科室内批评;累计被有效投诉2次的,局内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局局务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是为了研究、协调、解决有关涉及全局性的问题,由局领导召集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召开的工作会议。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决定、指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房管方面的重大决策;讨论通过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当前国土房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沟通工作情况等。

(三)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确定。会议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通知、记录并会同有关科室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事项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签发,然后印发执行。

(四)参加会议的有关科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须由他人代替出席时,要事先报告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列席或旁听局务会议的人员须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五)会议材料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到与会者手中。

(六)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科室要坚决执行,局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


市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本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2]23号)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公文是本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本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本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局各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内有关科室在办文中要加强协调,凡业务涉及其他科室的,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如取得一致意见,可进行下步发文程序;如经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应由主办科室用局内签报的形式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负责人协调或裁定。

第十条 凡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公文送局负责人签发之前,应送办公室核稿。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十一条 以本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的领导和局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文印人员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十三条 局机关对外发送公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局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科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具体要求是:

(一)重要公文,由办公室主任阅核并呈送局负责人阅批后分请有关科室处理。

(二)一般业务性公文、资料等均按业务归属由办公室直接分请各有关科室阅处,其中需呈送局负责人阅批的,由有关科室及时呈送。

(三)对于科室与科室之间职责交叉或内容复杂不能归口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科室;如办公室确定的主办科室办理仍有困难,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签注意见,讲明理由,由办公室报请局负责人确定主办科室。

(四)办理时限:市政府领导人的批示办理件和交办事项,应尽快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对要求3个工作日以内办复的,由局办公室挂上急件红牌(其他科室挂牌无效),直接送业务科室研究后再呈局领导核发;对要求46个工作日内办复的,由局办公室挂上急件红牌,随到随办;对非挂红牌的一般件,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需要调研的,在主办科室停留3个工作日;如需多个科室会办的,每个会办科室停留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科室应报请局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和办公室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六条 市政府批转我局办理的镇(街)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解决问题的公文,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局函复镇(街)政府或有关部门,并抄报市政府办公室;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以我局名义请示市政府。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市局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及时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八条 各科室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红笔和圆珠笔,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以外书写。

第十九条 公文由办公室和各科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传递和销毁。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局公文收发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局公文收发印章使用的管理,保证文印工作的质量,制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文收发

(一)公文收发范围

1、办公室负责受理上级、外单位以及本局各科室的文、电、信函等公文收发。

2、各科室通过计算机、传真机或开会带回以及其他途径收到的公文,应按公文收发的正常渠道交送到办公室签收登记。

(二)公文收发时间

通过邮寄发出的文件、信函,应在每天下午16时前送到办公室,当天下午发出;16时后送到的,第二天发出。

(三)公文装封和发出要求

1、发至市直单位的文件,应附发文名单,30份以上的由各科室自行装封,办公室负责发出。

2、邮寄的信件必须写名称、地址和邮编,发至各镇(街)的文件可由办公室统一装封邮寄。

3、发出密件、急件等重要公文,必须编号登记,信封编号应和所发文件号一致。属于密件的公文,应在信封两侧加盖密封标志。

4、文件由各科室自行装订。大宗书籍、报表、软盘的邮寄,以及特快专递、挂号等特殊邮件,由各科室自行办理。

二、印章管理

(一)印章使用范围

1、以局名义发出的公文;

2、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出的公文;

3、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签发的报表、介绍信、出国批件、证书、证明;

4、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批准的需以局名义发出的其他有关文件;

5、经领导批准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印章使用要求

1、正式公文盖章必须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签字,才予盖章。

2、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发文,会章时经办科室应校对签字后,才予盖章。

3、非正式公文或没有底件可查的一般行文,经有权签发文件领导签字后,才予盖章。盖章时,经办人需在办公室填写《非正式公文盖章登记本》,作为备查。

4、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发文,需要借用印模套印时,经办人需向办公室拟借条,借条上应列明印发公文的标题、份数及预计归还时间等。

5、翻印的文件不加盖公章,未按规范格式行文的文件不予盖章。


市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我社会安定团结,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为人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委、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局职能工作,制度本局信访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信访是指上级或同级机关、部门转来及本局接到的群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书信、来电、来访,依法有本局职能范围办理的活动

第三条 组织领导:

(一)本局信访工作为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管,按信访案件涉及的内容,由分管领导包干抓落实。

(二)局信访室是信访工作的协调部门,负责做好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以及信访案件的登记、呈送、转送、呈报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 本局的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四)坚持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本局实际,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材料或者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由局信访室及时做好登记和呈送领导批阅工作;

(二)根据本制度第三条第(一)点的规定,由领导对信访材料加注批办意见后,信访室及时将有关资料转送相应科室、单位办理、答复;各科室、单位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定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办理进度,直至办结。

(三)被列作信访大要案需本局牵头负责或协调解决的,由局落实包干领导,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协助内有关单位积极组织本局有关科室、单位开展工作,定期向属单位汇报进度,直至办结。

(四)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依法办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五)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六条 办理时限

(一)各科室、单位在收到信访材料之日起15天内答复是否受理,并在60天内将办理结果书面送转办机关或信访人。

(二)不能按时办结的,经主要领导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将办理的进度答复转办机关或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三)本局协助解决的信访大要案,不能按时办结的,需定时向报送办案进度,直至办结。

(四)对不属我局职能范围的信访案件,局信访室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退回转办机关和信访人。

(五)案件办理完毕,各科室、单位需把信访材料的原件和书面答复及时交回局办公室做好登记保存、归档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局办公室协调解决。


市局编写大事记的规定

为使《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的编写工作进一步完善,以求将我局发生的大事完善、准确地记载下来,反映局机关重要工作情况和局领导的重要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编写范围

1、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本局名义发出的关于全市国土、房产、矿产方面重要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情况。

2、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广州市局对我市国土、房产、矿产工作的重要决定。

3、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广州市局提出关于我市重要国土、房产、矿产问题的请示、报告的主要情况。

4、全市国土、房产、矿产工作会议,市国土、房产、矿产专业会议和重大的培训、学习班的主要情况。

5、局机关党委和局办公(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6、局机关内部机构增减变化、领导干部任免、调换和工作人员的奖惩及局领导兼任其他机构职务的重大事项。

7、局领导的重要活动情况。

8、上级领导来我局视察、检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9、局机关统一组织的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及全市性文体活动等主要情况。

10、以局名义组织或参加的外事活动情况。

11、其他需要记载的重大事项。

(二)编写要求

1、大事记的时间、地点、人员、主要情况和问题等要简明扼要记述清楚。

2、以时间为序一事一记。

3、做到不重不漏,当季漏记的在下季补记。

4、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按照职责分工范围,收集单位的大事记材料,于每季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局办公室综合。


市局档案综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档案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使档案有效地为本局和各方提供利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档案是我局在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及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我局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会计档案、人员档案、声像档案、房地产管理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三 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全部档案,是我局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必须实行综合管理,妥善保管。

(一)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是我局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全局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列入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和检查。

(三)根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案制度、利用制度、保管制度、保密制度等,对我局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四条 本局机关各科室应配备政治素质好、保密意识强和具备专业知识的档案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一)档案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案员必须爱护档案,发现破损、虫蛀、褐色或字迹或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积极采取修补复制等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补救。

(三)各档案员负责对其业务的资料进行保管,要综合档案室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并定期向本局综合档案室移交,为本局及社会提供档案利用。

第五条 各种文件必须符合文件格式及书写标准,禁用圆珠笔、铅笔草拟和批改稿件,需归档的材料不得用复印机或复写纸复印。

第六条 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要职务活动中形成和各种文件材料,应由机关各科室人员收集整理,定期移交档案员集中管理,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成、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工作全部过程。

第七条 本局的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应参照本局制度的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制度,并在综合档案室及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条 各科室按照下列规定向局档案室移交档案。

(一)各科室在管理工作形成的专业文件材料,应在第二年三月前将其整理、立卷,由负责人审查后,移交局综合档案室。

(二)基建档案应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按基建档案的归档要求,由危改所、房管科将归档材料整理、装订,移交局综合档案室。

(三)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立卷、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科保管三年,期满后编造清册移交局综合档案室。

(四)声像档案应在各项活动后,由摄影者在十天内将正片,副片及底片整理(或电子文档)好,移交局综合档案室。

(五)重大会议和活动的文件及种类案件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或案结后十天内由专人整理好向局综合档案移交。

()实物档案应在第二年三月前,指定专人将其整理好向局综合档案移交。

第九条 局综合档案要做好档案接收工作,按照立卷归档制度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做好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对档案的移交、接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档案交接文据》。

第十条 局综合档案室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制度。

第十一条 局综合档案应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应符合防尘、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霉、防虫等要求。

第十二条 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局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各类专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理。

(一)对已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逐卷进行审查,造册登记,经局领导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由综合档案室长期保存。

(二)对有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由监定小组审批后可适当延长。

(三)对党政工团档案应按档案局要求,由局领导审批后及时移交档案局。

第十三条 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一)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资料时,须以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按要求填写《查阅利用档案登记簿》,如需直接调阅土地、房地产业档案时,须经形成档案部门领导同意方可调阅,并按指定时间归还入库。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档案,办案人须凭单位介绍信(凡单位介绍须注明与办案有关的房地产档案)和工作证,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有关档案。

(三)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因受理有关房地产公证,需要查阅有关档案的,办案人须凭单位介绍信、律师证(工作证)、业权人委托书,经局领导同意方可查阅档案。

(四)征地单位为了解征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情况,需查阅档案资料的,须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拆迁通告等查阅有关档案。房屋产权人(含法人),需查阅自有房地产档案情况,须凭产权证、业权人、委托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由形成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给予咨询服务。

(五)需更正电脑资料和档案原件,属本局人员错填的,经办人应经形成档案部门的负责人和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更正。因其他原因查阅电脑资料、更改原件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有效证件、派出所证明,形成档案的科室同意,并经局领导批准后才能更改。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私自查阅更改的,由局追究当事人责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六)尚未整理的零散文件,一般不予借阅,残旧、脆化等易损档案和特别珍贵的档案,一般只提供复制本。

(七)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保护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查阅档案只能在阅览室查阅,不得带当事人查阅档案,不得涂改、勾划、拆散、翻印、转借档案。

(八)如违反以上规定者,档案管理人员应予制止,并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实行。


市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机关)的财务行为及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证局机关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指下属交易所、土地开垦中心、估价所、登记所、租赁所,下同),在局一把手领导下,由计财科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内设会计机构是计财科,负责对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局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八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三章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九条 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 资本、基金的增减;

()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1日起1231止。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营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 财务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十五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十六条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第十八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第十九条 单位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的要求

第二十条 单位财务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三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应当在次月10日前上报或对外报送当期财务报告。

第四章 票据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加强票据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便于监督管理,制止乱收费。

第二十六条 收费一律使用财政、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未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销售收费票据。收费票据是收费单位、缴费部门及个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监督检查收费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收费票据的领购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单位。财政票据一律由局计财科统一向财政部门领购、保管和分发,税务票据可由各独立核算单位领购使用,但要报计财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设专人管理票据,做到专账、专库(柜)存、专人专责管理,严格票据的领、用、存和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 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 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的;

() 将收费票据作为罚款票据和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

() 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其它违反本票据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工资、津贴、医疗福利的规定

第三十条 局机关现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工作岗位责任奖、津贴(含四大节日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由市财政统发或者核拨。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人员通讯费补贴根据“?纪发[2004]22号”文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干部职工医疗费开支规定如下:

() 门诊医疗补助根据“?人字[2004]12号” 文规定的最高标准补助每人每月150元(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住院费报销规定:

1.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住院费按核实金额报销90%,一年最高限额1.5万元;

2.工龄不满30年及以下的,住院费按核实金额报销80%,一年最高限额1.5万元;

3.凡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先向人事科和局领导请示后再住院。住院期间局综合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医院检查用药情况,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销资格。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人字[2004]12号”文的规定,局机关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一律不自设项目发放,其他有规定的(如计划生育达标考核奖等)视局财力情况另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工、临散工及借调人员工资福利制度另定。

第三十五条 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津贴、医疗福利等参照局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收入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是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综合预算的单位,经费收入包括:

() 预算内资金收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定编在职人数定额计算)、车辆经费(按定编车辆数定额计算)及其他预算内经费。预算内经费按照核定的经费预算,由财政按月核拨,年终清算;

() 预算外资金收入:代征税、费(罚没)业务费、本级及上级财政拨入专项经费。项目性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 其他收入:其他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七章 暂付款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局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借款,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名,由计财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暂借款项不得私用,并凭有效票据报销所借款额。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差借支差旅费,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借款额度,同时持有领导批准后的有关出差文件或会议通知方可借款。

第三十九条 各科室承办会议或培训班,凭会议通知和有关领导批准的《财务(业务)呈批表》办理借款。

第四十条 凡办理借款的人员,应在业务完成后3天至7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各项预借款应当一借一清,前借款未清的不办理第二次借款。

第八章 经费支出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出的管理原则:

() 各项支出的安排,应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严格执行各项支出管理规定,做到按规定、制度办事,严禁有章不循,明知故犯,以防止因支出的随意性而造成的损失浪费。

() 各项支出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 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由计财科集中理财,分别设账,统筹调配各单位的经费收支的管理原则。

第四十二条 支出的有关手续和规定:

() 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有合法的发票或单据: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见“第十三条”的规定)

2、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开支报销必须有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由计财科审核,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 经费开支按资金使用性质分别进行管理:

1、固定经费支出:人员经费(工资、补贴、医疗福利和社保等)由人事科把关或书面通知,计财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方可发放或报销。

2、日常经费支出:

(1) 办公费、业务接待费:由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经计财科审核,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一次性大额度开支先报局长同意后再实施。

(2) 印刷费:各科室需印制业务资料,须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经计财科加意见,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印制,并凭有效票据经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报销。

(3) 车辆费用:局机关的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车队长管理,日常费用支出(如车辆小修、油料、保养、路桥费、保险费、路费、年审及车船税等)由经办人、办公室车队长签名,经计财科审核,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车辆大、中维修的须由车队长书面报办公室,经计财科审核,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报销时必须附有车辆维修单位提供的“车辆维修单”。

(4) 会议费、培训费及差旅费:由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同时须附有关会议通知或文件,经计财科审核,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3、经费划拨支出:对下属单位的经费,必须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如属工程类项目的需附工程预算书和合同),经主办(协办)科室、计财科和分管领导加意见,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拨。

4、专项业务经费支出:

(1) 设备购置费:由使用科室书面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计财科加意见,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购置。报销必须有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名,计财科审核,局长批准。

(2) 基建和维修项目:项目无论大小,必须有预算书、合同、审批报告、立项报告等有关材料,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由主办科室提出方案报经办公室、计财科、分管领导加意见,呈报局长批准后实施,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主办科室提出方案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报销须有经办人、主办(协办)科室、分管领导签名,同时附有工程结算书,经计财科审核,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3) 广州市或市项目专项经费支出:

A.实行市财政直接支付的专项经费,主办科室须提供项目合同、施工单位的发票及银行账号确用书(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需公开招标通知书)、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直接支付申请书、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等资料后方可由财政支付。

B. 由局财务支付的专项经费,主办科室(如有施工单位的,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提出拨款呈批,经计财科和分管领导加意见,呈报局长批准后方可拨款或支出。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局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 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由使用科室书面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计财科加意见后,呈报局长批准。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按基本建设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专项控制商品范围的按专控商品审批程序办理。

() 固定资产管理小组:

组长:分管综合部门的副局长;

副组长:计财科和办公室负责人;

组员:办公室、计财科、物业科各指定人员组成。

固定资产统一由管理小组管理,负责验收保管、登记,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入帐

新建、购入和有偿调入的按造价、购买和调拨价入帐,自制的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入帐,无偿调入、捐款和本单位旧存的固定资产,无法查明原价的估价入帐、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均按帐面原值注销。局机关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核算:建造、购进、调入、捐赠等固定资产由计财科统一建帐,以价值形态反映和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使用单位同时填写固定资产保管登记卡,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统一列册登记,建立帐卡,加强对固定资产实物领、销、存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领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根据固定资产情况按科室建立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制度,并定期核对。经常保持帐帐、帐物相符。

()、科室领用的财产要保管,每年要清查一次,保持实物与领用帐实相符。会议室、文娱健身室等公共地方所有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报废

()、出售、无偿调拨给下级或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须经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凭批准文件和接收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向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和计财科办理固定资产核销销手续。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报废注销。

1、使用期满,已丧失效能的

2、固定资产使用期虽未满,经技术检测,确定已丧失效能的;

3、固定资产不能正常使用且修复费用高于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局根据财产的价值大小研定方案。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和计财科按方案处置。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损失: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报局批准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批准销帐,由人为造成的,属玩忽职守,保管不力所造成的被窃、遗失、损毁等,应严肃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适当的处分和责令赔偿,帐务作损失或其他处理。

第十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由计财科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 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 局及各单位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 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检查;

() 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 对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进行检查;

()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 对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局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时期:每年度定期按上半年、下半年分别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 日起施行。


市局车辆管理规定

为严格和规范机关车辆的管理,保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用车,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根据《广东省小汽车配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和省纪委办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公车私用行为的通知》精神,规定如下:

一、车辆的管理及保管

1局机关所有车辆,其产权均属局所有,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2、车辆管理实行车队长负责制,车队长对局机关所有车辆实行严格管理;

3、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停放时必须锁好防盗装置,以防失窃。

二、车辆的保养

1、车辆必须在定点厂进行维修(除在外地坏车外);

2、一般维修经车队长审核(含核价)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未经批准善自维修的,维修费由其本人负责,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维修项目(含大、中修项目和更换车箱、底盘、发动机等)经车队长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禁止故障车上路,驾驶人员出车前、中途和回来都要检查好车辆。

三、车辆的证照

1、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的牌照、购置附加费、年审、养路费、使用税等项车辆业务,确保各种有效证照的齐全;

2、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包括损失险、失窃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责任险等险种),减少发生意外的经济损失;

3、车队长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及时排除隐患。

四、车辆的使用

1、局一律不设专车,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配,必要时下属单位车辆可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2、因工作需要,局领导班子成员相对固定使用车辆;

3、各科室公务用车,要按规定提前填写“出车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或科室盖章后,交由车队长统筹安排;

4、原则上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使用公车的实行有偿使用制,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用车人填写“出车单”经车队长批准,收费标准为本市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天50元,省外每天80元,路桥油费由使用者负责;

5、各科室出发后,必须清洗后及时将车停回局停车场,不得在外过夜,所有车辆外出过夜,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6、车辆原则上不外借使用,因工作需要外借的,应由本局司机驾驶,并首先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本规定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1、 此表必须事前填报,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填报的应于次日填报

补批。

2、 此表必须事前填报,特殊情况不能事前填报的应于次日填报

补批。


市局机关考勤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及临时合同工。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本局考勤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工作,监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总考勤员。

第四条 考勤办法为:各科室各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对科室人员进行考勤。

第五条 总考勤员的职责是

1、分发考勤登记表;

2、统计全局工作人员考勤情况;

3、负责对请假一天以上的人员进行考勤;

4、负责抽查工作人员出勤情况;

5、定期公布考勤情况;

6、负责将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汇总后向办公室汇报。

第六条 科室考勤员的职责是:

1、负责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

2、负责填报考勤登记表;

3、负责将请各种假期的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向总考勤员汇报。

科室考勤员应于每天上班及下班时检查科室人员在位情况并及时进行登记,考勤员如因事不在位时,应向总考勤员通报,并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履行考勤职责。

第七条 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是其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第八条 本局上班时间为北京标准时上午八点三十分至十二时,下午十四时三十分至十七时三十分,如上级通知对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我局也相应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必须严守工作职责,勤奋工作,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办私事,不准在本科室或其他科室闲聊。

第十条 因外出工作、开会或者学习未能到达工作岗位,或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提前征得本科室负责人的同意,并通知科室考勤员。科室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事假、病假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上者(不含一天)要填写《请假呈批表》,经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十二条 请假批准权限:

1、请事假2天以内(含2天,下同)的,科长(主任)由分管领导审批;干部职工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不含2天,下同),由科室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2、因病假必须凭医院病假单。干部职工请病假2天以下的,科长(主任)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科工(主任)审批;请病假2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3、干部职工休假(年休假)必须妥善安排好工作,不能影响正常工作。休假2天以内的,科长(主任)由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科长(主任)审批;2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4、干部职工符合政策规定休探亲假、婚假、产假、节育假或请丧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同意,组织人事科审核符合休假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批,科长(主任)报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

5、干部职工请假或休假经批准后应报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请假而缺勤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请假经批准后,必须提前通知本科考勤员。并将请审批表交给考勤员,休假完毕回到工作岗位后,向考勤员报到,考勤员应将请假审批表粘贴在当月考勤表后面。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享有以下休假待遇:

1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1年不满10年,年5天;1020年者,年休假10天;20的,年休假15天。

2、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工作人员,不与父母住在一起或不与配偶住在一起的,可享受探望父母或探望配偶休假的待遇。

探望配偶,每年探亲假一次,休三十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休二十天(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本人申请的可二年一次,休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一次,休二十天。

以上探亲假,其父母或配偶必须是在市区外居住者(80公里外)方可享受。上述的探亲假不计路途时间。往返路途所需时间按实际情况由领导审批而定。

3、婚假:达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休假五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休假十天(不含再婚)。

4、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90天产假;剖腹产增加产假30实行晚婚者,增加产假35天,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35天假期;产假期结束至婴儿一周岁,不享受哺乳假,即每天1小时。自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男方可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十天的休假待遇。

产假从产妇入院生育时或开始休假时计算起。

6、节育假: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休假三天;输精管结扎的,休假七天;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二十一天;怀孕不满两个月人工流产的,休假十五天;怀孕两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假三十天;怀孕4个月以上至7个月流产的,休假四十二天。但人流超过一次以上的,一般不再享受人流假。

7、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死亡的,可给予处理5天的丧假。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探亲假的,同一年内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六条 一年内请假或疗养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干部假。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节假日值班、抢险救灾值班以及重大活动值班,按规定补休,补休凭局办公室发出的补休通知单实行。

第十八条 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结婚假、产假、节育假,必须填写休假审批表。

第十九条 休假审批权限与第十二条登记表假审批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该制度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政策性解释,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国土房管机关后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用电管理

(一)用电管理应坚持“履行节约、杜绝浪费、安全使用”的原则。

(二)各科室应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关灯、关空调(电器),并将电器总开关断开。如发现“长明灯(电器)”现象,将批评教育。

(三)工作人员有维护电器设备的义务,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报局办公室,以便及时派人维修、排除故障、减少损失。

(四)机关各科室不能私自乱搭乱接电线,因设置或使用不当、疏忽大意导致用电事项或火灾的,由肇事科室或个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安全保卫

(一)各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内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对科室内工作人员加强引导,明确安全要求,加强室内安全保卫工作。

(二)增强安全保卫意识,上报时间要注意主动查询外来人员,注意形迹可疑人员,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门、锁门,下班后各科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所有电源开关,锁好门窗。

(三)加强对办公室物品的保管,不得违反有关财务规定存放高额公款或高档贵重物品。

(四)局机关办公区域按消费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保证其完好,及时更换灭火药剂。全局工作人员须熟知有关消费和自救知识,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局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经常巡查,确保安全。

(五)各科室要定期组织安全保卫工作自查自纠,重大节日前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

第三条 会议室管理

(一)局机关会议室由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只作为召开工作会议使用。各科室、单位需要使用会议室时,须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各科室、单位在使用会议室时要服从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遇到两个会议冲撞时,原则上科室(部门)组织的会议要服从局组织的会议,不得因互不相让会议室而延误局的会议。

(三)凡使用局会议室的单位,要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施,会议结束后,要关闭电源,切实履行节约用电规定,杜绝浪费现象。

第四条 办公环境卫生及办公秩序

(一)机关各科室内办公室内设施摆设布置要简洁、整齐、明亮、有序,无乱摆乱放、乱挂乱贴现象,方便群众办事。

(二)办公场所卫生状况做到地面、桌面、门窗干净无明显灰尘,天花板、墙面无蛛丝网,无卫生死角。

(三)局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律要挂带工作胸卡,方便群众识别监督。

第五条 打印、复印管理

(一)办理打印业务,须填写《打字、复印审批表》,由科室领导加意见后,经办公室审核后安排打印和复印。

(二)打字员做好登记,原则上由专人进行操作。

(三)从保密角度考虑,除办公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打字室打印资料。

第六条 日常办公用品购买和管理

(一)办公用品是指为办公需要而购买的各种固定资产以外的低值易耗品。

(二)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领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办公室统一不得擅自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三)各科室所需办公用品应到办公室领取。领取办公用品应在《办公用品登记表》上登记,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购买。

(四)办公室保管人员要定期将办公用品的库存情况、领用情况进行统计,报办公室主任。

(五)购买办公用品应开具正式发票,并附有销售单位盖章的物品清单,由办公室保管人员验收、登记、发放。

第七条 饭堂工作人员管理

(一)上班时间早上:师傅六点半上班,服务员六点五十分上班;下午四点上班。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每月累计迟到超过三次,当旷工一天处理。

(二)饭堂开餐时间早餐700800时,中餐12001300时,晚餐530630时,如超过开餐时间由本人处理(逢节假日不开餐)。

(三)饭堂员工用膳时间:早餐800点后,中餐1230后,晚餐630后不能留饭菜。

(四) 负责饭堂打卡员工,必须按规定打卡。否则扣回负责打卡人双倍赔偿。

(五)服务员、采购员要经常与师傅联系,听从师傅指导。

(六)每月要盘点饭堂物资一次。包括酒、饮料、饭盒(进、出、存)情况,每月做报表向办公室汇报一次。

(七)注意安全,采购员要认真采购,不得采购有农药残留蔬菜和变质肉食。必须认真清洗各类蔬菜和肉食。

(八)搞好饭堂卫生,台、凳、地必须每餐清洗一次,每星期一下午三点半大搞饭堂卫生。

(九)饭堂一切物资不得私自占为己用,如有发现要追究责任。

(十)不准带小孩到饭堂上班,及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

饭堂工作人员必须互相监督,凡违反上述规定一次,扣发当月工资1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4c524bac77da26925c5b0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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