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医保卡)支付个人体育健身费用的合法性讨论
董新光,张宝峰2
【摘 要】对医保卡用于体育健身,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支付体育健身费用,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了论证,对这项体育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展开讨论,并推及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关注。研究结果表明,医保卡用于体育健身,法无授权,于法无据,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的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结算单位及方式的规定,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期刊名称】体育学刊
【年(卷),期】2015(022)004
【总页数】5
【关键词】关 键 词:体育法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保卡;体育健身
日前《中国体育报》头版头条刊登《探索体育公共服务新路:“江苏模式”唤醒沉睡的医保卡》一文,报道了江苏省苏州、常州、徐州、南通、泰州、连云港和宿迁等7个地级市均施行了“医保-阳光健身一卡通”,即“医保卡用于体育健身”,并引用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负责同志的讲话“医保余额用于健身这项工作推广开来,也会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1]。这似乎表明,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要推广医保卡用于体育健身。全国和地方一些政协委员也支持该建议。深圳市5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15年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业已规定:“市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可以将余额的10%用于个人健身消费。”[2]
医保卡用于体育健身,是指一些地方在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可以将其中一部分用于体育健身。准确讲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支付个人体育健身费用。
在《中国体育报》发表上述文章的20多天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3]我国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3]可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范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52ba6a2bb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f3.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