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填写须知

发布时间:2020-05-31 14:41: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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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填写须知

1.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2.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应为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建筑物(疫情期间员工居家办公的不在此公示范围内)。

3.市场主体对其公示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真实性、详尽性、及时性负责。真实性是指应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场所实际情况;详尽性是指地址描述要具体到门牌号或有参照物(如海淀区海淀街道长春桥路7号万柳亿城大厦C1座1101室);及时性是指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有变化的,不准确的,需及时更新、更正(更新、更正前后的信息将同时公示)。

4.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商务楼宇内的市场主体要填写所在楼宇名称,楼宇没有名称的可填写楼宇详细地址(建议参照互联网地图或快递收件地址),填写前请向物业管理单位询问清楚楼宇准确名称和地址描述信息。

5.市场主体在抽查检查中被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又未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55cb26d35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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