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术语翻译参考

发布时间:2018-02-10 06:09: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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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术语翻译参考

二、在不会造成歧解的情况下,译文尽可能使用通俗语言(例如套用国内法律术语),例如statutes and laws只译作“法律”,而不是“成文法和惯例法”,也并不逐字逐句直译,例如file an application for a Court order (application)中括号内的文字,又如对法律条文的引用(50 U.S.C. § 1803(g)译成《美国法典》第几章第几节第几条对普通读者毫无意义,反而不方便有兴趣的读者查阅有关法律条文、专业人员引用),同理1806(k)连用时不处理为第1806条第11款,甚至保留(a)等美式序号而不是处理为汉语序号(比如说第一款)。

三、美国法律术语并没有完整而权威的译文,为此,译者将可能存在不同译法的术语汇编如下,不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时附原文,以便阅读和检索。需要加以注释才能防止歧解的术语,包括表面上可能是普通语言实际上却是术语的措辞,如“美国人”(a United States person);未在此处汇报的部分专有名词和术语在第一次出现会附上原文(包括绝大多数人名)。容易望文生义或错误理解但不影响专业人员的术语不进行通俗处理,也不加解释,如“救济”(relief,不处理为比如说“赔偿”,司法救济在国内已是通用术语)。

adversary proceeding 对质式诉讼;在大多数普通法国家中,双方当事人在这种诉讼中承担发现并展示证据的主要责任,独立的法官不调查事实(参见《朗文法律词典》第六版)

adversary hearing 对质听证会,指双方当事人出庭辩论

affirm 维持(原判决或裁定、原命令、原指示)

affirmation 不以宣誓方式表述的确认(证词);on oath or affirmation以宣誓或郑重保证的方式

affidavit 誓书;在公证人或其他获得授权的官员面前宣誓,从而提供的书面证词

a foreign power:外国势力(通译就是外国),在《对外情报侦察法》中具有特定含义:外国政府;外国政府的外交官、其他代表或雇员;主要不由美国人构成的某个外国的一部分;外国政府公开承认受其指导和控制的某个实体;参与国际恐怖主义或为此而准备的活动的团体。

amici curiaeamicus curiae 法庭之友;自愿向法庭就其审判的案件提供信息的非诉讼当事人

appeal 上诉

appear 出庭

application 申请;应用

arguendo 为了方便辩论起见

attorney 律师;若系美国司法部工作人员译作“检察官”;Legislative Attorney译作“国会律师”

a United States person美国人,根据《对外情报侦察法》,其定义为美国公民,可以合法常住美国的外国人,大量成员为美国公民或可以合法常住美国的外国人的非法人团体,美国法人。

authorization 授权;reauthorization;再授权;涉及美国政府预算时,其意义近于拨款

brief 申述,书面提交法院阐明一方提出的事实和法律论点的简报

cause of action 案由(提起诉讼的理由),以任何理由起诉

challenge 质疑(性质上就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上诉或申诉)

claim 主张(涉及权利的要求,新华社目前将涉及主权的主张一般译作“声索”)

clerk 文书处(机构);法官秘书

Court of Review复审庭

cross-referencing 前后参照;即援引先前的案例

defense 辩解(辩护理由)

deny 驳回;否决;注意:dismiss一般也译作驳回或否决,两者同时出现则其中之一译作否决。

directive 指示

disclosure 披露;指有关情况的公开,包括政府掌握的信息向法院通报、政府内部涉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的扩散、政府要求比如说银行或电信公司向其公开客户信息的情况;法院或政府向国会提供相关文件;Prohibition on Disclosure即禁止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开或扩散)。

docket 案卷

en banc 全体法官(参与的审理)

Executive Branch 行政分支,其实就是以总统为首脑的政府,相对国会和法院而言

Ex Parte 单方面;指无需知会另一方当事人的活动

hearing:预审;rehearing:复审;注意:两者均为美国法庭审判用语

minimization procedures 起码程序(字面含义:最低限度的程序);旨在尽可能减少截获、保留和传播的信息;单用minimization时大致译作“尽可能减少”或“最低限度”。

motion 诉求(在美国法律中,motion特指与法院的命令或裁决有关的application,后者在本文中译作“申请”);motion to suppress:查禁诉求(指不得公开或在诉讼中使用截获信息的诉求;suppress单独使用时亦作查封);discovery motion,知情诉求(要求了解情况的诉求;discovery单独使用时亦作告知)。

multipoint or roving wiretaps 多点或漫游窃听

national security letter 国家安全函,美国联邦调查局所使用的一种行政传票,要求受令实体提供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使用这种传票不需要probable cause(释义见下文)或司法监督,据说中央情报局和国防部等机构也使用这种传票;national security letter authorities一般译为“国家安全函签发权”。

non-compliance 不服从行为(不服从法院令或法律)

nondisclosure 保密(指不得泄露有关情况);nondisclosure order,保密令

nonfrivolous 重要(的)

opinion 判决陈述;在memorandum opinion and order(意见和命令备忘录)中译作“意见”;在美国其本意是法院或有判决权的机构对其结论(判决或裁定)陈述法律理由和原则的那部分文字;单独使用时也译作“意见”或“意见书”。

order 法院令,法庭令;命令

particularity 特殊性

party 当事人,诉讼中的一方,在这里就是美国政府或其监视对象

pen registers 电信记录仪;直译为“笔式记录仪(器)”。据维基百科,它最初指的是在纸带上记录电报信号的设备(1840年),后来广泛用于记录脉冲电信号;在美国执法界,它指的是记录在特定电话线上的所有呼叫号码的电子设备,但现在指功能类似的任何设备或程序,包括监视因特网通信的程序。在这部法律中的定义见18 U.S.C. § 3127

petition 申诉

petition review pool 申诉复审组(《对外情报侦察法》法庭术语,指有权重审特定案件的法官)

physical search 实地搜查

physical surveillance 实际监视

pleading 诉状(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与我们的概念不完全相同)

plenary review 合议重审,即de novo,其实就是重审:在美国法律制度中指上级法院独立审案,不必考虑先前的判决;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合议只是为了防止个人审理案件可能出现的错误。

plurality decision 多数裁决(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的多数法官的意见)

private right 私权;private right of action 私人诉权。

proceeding 诉讼(泛指或涉及原告和被告双方或一方);审理(从法院角度而言的工作)

production 出示(证据;如向政府提供相关档案、记录、文件)

property or premises 房地产;前者指房屋及其周边的土地(属于同一业主),后者也是,两者的区别一般说来在于前者强调的是住所,后者强调的是经营或办公场所;前者的外延更大,如50 U.S.C. § 1824(c)中的表述the nature and location of each of the premises of property to be searched所示。property亦译作财产(如在the residences, offices, or personal property of United States persons的表述中)。

probable cause 令人信服的理由,充分的理由;虽然现在有“高度或然”的说法可能就是从probable衍生出来的,但它尚不能算是标准术语,而且不如直接说成是“可能性极大”(“高度或然”本身就是畸形汉语);全篇未统一。

proposed applications初步申请(可以理解为经办人员提出的申请,而最终申请[final applications]是比如说由司法部长签发申请,其中提出政府的最终要求)

proposed orders 拟制命令(可以理解为代法庭草拟的命令,法庭可能在完全认可的情况下照样发出法院令,在部分认可的情况下修改后发出相应的法院令,在不同意的情况下仅仅将其归档)

physical intrusion 实际干扰,干扰在这里指身体接触(如搜身)和闯入对象居住或办公场所(有类于抄家)。

relief 救济,即依法纠正或得到补偿

remand 发回重申(修改);上级法院推翻下级法院判决、裁定、命令后的一种处置方式

reproduce 再现;涉及实地搜查的术语,未查到权威诠释,从逻辑上推断,对信息、材料或房屋(information, material, or property50 U.S.C. § 1824)的再现就是复制,只不过在汉语中“复制”房屋(房地产)会引起歧解(令人首先想到的是仿造,实际上很可能是用制图或照相的方式“复制”,甚至用的是文字),在英语中没有这个问题,所以统一为“再现”。

response 回应(此处是一种用于复审的法律文书)

return 回复(法律术语,报告的一种形式)

reverse 推翻(判决、命令等)

statement 诉状(在法律文件中,否则,通译为陈述或声明)

submission 文档,根据“程序规则”第七条,包括申请、证明、申诉、诉求或其它文件;无歧义或者不与filefiling并列时亦译作“文件”

subpoena 传票

subpoena duces tecum 传召令;译注:法院用于传召某人携带指定文件出庭作证的命令

Sunset Provision 日落条款;译注:在规定日期自动失效的条款

sur-reply 再回复,如一方提出诉求,另一方回复,诉求方回应,此时法庭可能允许另一方提出再回复。

tangible things,有形事物,直译也可以是“实物”,在这里有其特定含义,指文件、记录、档案、账册和凭证,因此,笼统译为“账簿”。

trap and trace devices 捕获和跟踪装置(电信设备,因此,捕获和跟踪的是电子信号)

wall:直译为“墙”,指有意隔离正常的刑事侦查和针对外国的情报工作的法律

warrant 令状;搜查证、逮捕证等,法院命令的一种,在这里包括准许监听的法院命令;warrantless,无令状的(地);有时直接译作搜查令。

writ of certiorari 复审令(用于上级法院调取下级法院的案卷);单用certiorari时,直接译作上诉,因为在中国绝大部分上诉案件的审理也是对案卷的审理。

 the Chief Justice 首席法官(可以理解为美国最高法院院长)

Presiding Judge 庭长

 

特别说明:

In re Sealed Case In re Sealed Case, 310 F.3d 717 (2002)In re: Sealed Case No. 02-001,即美国《对外情报侦察法》复审庭因政府上诉而审理《对外情报侦察法》法庭的2002517日判决(20021118日裁定)的案件称谓(后面的数字是序号),在国会研究署报告中大致处理为“在这个上诉案件中”并附上原文。这份报告还谈到的In re All Matters Submitted to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实际上就是《对外情报侦察法》法庭的2002517日判决,当然可以直译为“兹就向《对外情报侦察法》法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复”,但显然不如处理为《对外情报侦察法》法庭的2002517日判决并附上原文合适:一般专业人员不必为仅出现一次的术语伤脑筋,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专业人员不难从所附原文上搜寻到更多资料。

USA PATRIOT Act:“美国爱国者法”(俗称,正式名称是the United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通过提供防止和阻止恐怖主义所需的合适手段而团结和增强美国法”),其实应该译作“美国爱国法”,但只能从众了。注意:第107-56号公共法律是其同义词。

Intelligence Reform and Terrorism Prevention Act 《情报改革和预防恐怖主义法》

USA PATRIOT Improvement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of 2005 2005年美国爱国者法完善和再授权法》,即第109-177号公共法律

USA PATRIOT Act Additional Reauthorizing Amendments Act of 2006

2006年美国爱国者法另行再授权修改条款法》,即第109-178号公共法律

House Permanent Select Committee on Intelligence众议院常设特别情报委员会

Senate Select Committee on Intelligence 参议院特别情报委员会

the Security and Emergency Planning Staff 美国司法部安全与应急规划厅

Inspector General 监察长

Assistant Special Agent in Charge 助理特工主管,译注:联邦调查局内指地区或部门级的负责人

Criminal Division 刑事司

U.S. Attorneys officeOffi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美国检察官办公室(注意:它们是一系列机构,分布在比如说各州)

Executive Assistant Director for National Security 国家安全常务局长助理

Principal Deputy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 国家情报首席副总监

U.S.C.《美国法典》

简介:《美国法典》2006年版共50编(title),实际上只有49编(第34编“海军”已被取消),每编对应于一个主题,只有23编是positive (statutory) law(其文本成为legal evidence of the law),其中不包括第50编“战争与国防”(其文本只能作为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law;《对外情报侦察法》是其中第36章的标题)。中国法律的排序自然无法与美国法律对应,但国内缺乏权威翻译,局面混乱。如人们相对熟悉的有关贸易的“超级301条款”(Super 301,实际上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Section 302)就是例子:即便按国内法律的排序惯例和标准,“条”、“款”不能并举(因为“条”之下才是“款”)。因此,以下提供美国法律序号的中英文对照文本,旨在至少保证这套资料中的译名实现统一。此外,美国法律的序号会夹杂字母和数字,如果译出时则取上一个序号,如Section 501 (f)译作第501(f)节,不是第501节第f6)条(原文严格排序也未必是“条”);在引用的情况下一律使用原文,如50 U.S.C. § 1821(4)

注意:在《美国法典》系统之外,也会用到title(编),如《对外情报侦察法》也被称为第95-511号公共法律第一编;甚至可能将section称为title,如在“对《对外情报侦察法》的修改”一文中。为了全篇统一,类似于the new Title VI of FISA译为“新的《对外情报侦察法》第六编”,在“pursuant to this title (Sec. 305 of FISA)”这样的情形中还是译为“根据此编”。特此说明。

title

subtitle 分编(一作子编)

chapter

subchapter 分章

section

subsection 分节

part 部分

subpart 子部分

paragraph

subparagraph 分段

clause

subclause

 

引文中部分缩略词的含义(扩充知识):

Cir. 巡回法院

cert. denied 驳回复审令申请(certiorari是上级法院为了复审下级法院的判决而发出的调取案卷令状)。

cert. denied sub nom驳回复审令申请,但以(后面提到的)另一个案件的名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5b714a6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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