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民间文艺家协会
章程
x年x月 xxx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名称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xxx文艺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xxx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由xxx文联组织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工艺美术家、手工艺术爱好者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主义文艺事业、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在xxx文联的领导下,团结全市民间文艺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的民间文艺事业,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x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玉泉区民协常设机构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内蒙古师范大学创新创业园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讨论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提升会员整体水平。对会员进行艺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鼓励广大民间艺术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扎根人民、深入生活,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创作出多题材的反映人民生活的艺术作品来。
(三)积极推介、宣传我市的优秀民间艺人和成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艺术鉴赏能力。
(四)开展各种类型的非遗展示活动,努力壮大我市的民间艺术品创作队伍。
(五)积极做好非遗传承工作。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年满18周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传承)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及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五)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工作、非遗传承工作且有一定影响者。必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区级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会会员。
(六)会员入会由主席团会议审批通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按期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义务;
二) 经主席团讨论通过,报请xxx文联批准。
三) 由xxx文联审核批准并颁发会员证。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是本会理事会的常务机构,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成员在主席的领导下,对协会组织建设、创作、评论、培训、活动等项工作实行分工。主席团成员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主席或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和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如各种非遗展示活动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社会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xxx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席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5cd66da48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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