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发布时间:2018-07-01 12:53: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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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其农业户籍跨县(市、区、旗)迁移后,一次性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原县(市、区、旗)新农保经办机构转往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旗)新农保经办机构,由转入地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接收,以使其继续参保缴费。

二、基本要求

(一)相关规定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旗)转移农业户籍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流动人员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在原参保地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新农保个人帐户计息的规定继续计息。待转入地实行新农保制度后,再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额按规定转移到新户籍地继续参保缴费。

3、新农保参保人员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或是因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在原参保地做封存处理,待国家有关新农保制度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规定出台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4、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其农业户籍跨县迁移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待遇。

5、流动人员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后,其在原参保地和接续地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金额累计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转入地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所需材料

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业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关系转移人员操作程序

由申请关系转移人员携带规定的所需材料,到转入地村委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见表6-1,以下简称《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见表6-2,以下简称《转入表》)。

6-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所属村委会: 登记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特殊参保群体参保登记,同时需要提供特殊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填写此表时,“个人缴费额”栏不填。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6-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说明:

①此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②“参保时间”是指参保人员首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而不是申请在转入地参保缴费的时间;“户籍地址”是指转移后的农业户籍地址。

③此表由关系转移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关系转移人员向转入地村委会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后,后续的关系转移接续以及资金划拨等手续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之间联系办理。

第二节 业务操作流程

一、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流通渠道程图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操作流程如图6—1所示。

6—1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

二、各级经办主体操作程序

(一)村协办员

1、检查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提供的材料

参保人员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到村(居)委会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村协办员检查确认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后,留存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上报《参保表》《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参保人员在提出关系转入申请的同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协办员检查确认《参保表》和《转入表》填写无误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3、对未通过审核的材料进行核实、更正和重新上报

对未通过乡镇事务所审核的材料进行核实和更正,需重新填写《参保表》或《转入表》的,应通知参保人员本人,在重新填写的《参保表》或《转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并按规定时限将更正后的材料重新上报乡镇事务所。

(二)转入地乡镇事务所

1、审核《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发现有误的,在有误材料上注明错误原因并即时发回村(居)委会进行核实和更正。

2、信息录入

经审核确认无误的,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

3、上报《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录入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农保)机构。

(三)转入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

1、向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寄送《接收函》

转入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收到乡镇事务所上报的《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见表6-3,以下简称《接收函》)加盖公章后寄送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

6—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说明:此函一式三份,转出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参保人各留存一份。

2、转移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到帐后告知转出地县给社保(农保)机构。

转入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足额到帐后,及时告知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

3、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帐户

及时将确认后的转入人员帐户储存额输入信息系统,进行实收处理并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帐户。

(四)转出地社保(农保)机构

1、核实《接收函》中的相关信息

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及时结算其个人帐户,在《接收函》上填写转出人员个人帐户信息。

2、寄送《接收函》

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按规定时限将已填写转出人员个人帐户信息的《接收函》加盖公章后寄送两份至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其中参保人员留存1份。

3、划转个人帐户储存额

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于次月将经核实无误的转移资金通过指定金融机构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

4、注销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转移人员转出手续输完毕,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及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5da192c3169a4517723a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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