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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促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健康顺利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破产审判工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利益。
第四条 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经过听证调查或书面审查,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破产案件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受理。
第五条 住所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破产案件,统一由本院审查受理。
第二章破产案件立案一般标准
第六条 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证据。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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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八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无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二〕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或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债权人不能提出清偿要求的;
〔三〕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偿。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债务人以默示方式停止支付:
〔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债务人停业不再经营;
〔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隐匿且无其他负责人员;
〔四〕债务人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财产,逃避债务。
第九条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从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一〕债务人已经连续停止清偿到期债务;
〔二〕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经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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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6ccede4b5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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