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

发布时间:2019-03-17 08:37: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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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办[2013]332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1.12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2013121日起施行。

2013111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推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国土房管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发挥政治优势、行业优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部门。

三、市国土房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四、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行政的全面工作。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五、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局领导工作。

六、实行局领导互为替补的工作分工与协调制度。替补双方互通情况,在一方出差或其它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对方及时代行处理。替补双方一般不同时外出。

七、局机关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领导本处(室)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实行主办处(室)责任制。一项工作原则上由一个处(室)主办,涉及两项以上业务工作应当明确主办处(室)或由综合部门牵头主办。各处(室)之间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落实好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局属各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八、健全重大决策程序。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长效机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九、国土房管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政策措施、机制体制制度创新、法规规章草案、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经费预算等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务会讨论和决定。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整体审批、地价评估确认、经营性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开竣工延期、建设用地审批、采矿权探矿权审批、历史风貌建筑装饰装修审批,以及立法项目、重大案件查处、重大信访事件处理等重大事项实行会审制度。审批事项未经会审通过,不得办理手续。

十、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二、各业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规、规章的立法建议,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坚持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十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十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行政复议方式,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

十五、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加强政务信息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要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十七、凡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局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78ccc18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a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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