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制度作者:林高翠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06期
本文针对现行商品房制度存在的缺陷,对其制度本身进行研究,因其立法的滞后,监管的缺失,及制度本身的不足,现行的商品房预售纠纷越来越多。现从其制度本身入手,提出了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力度,增加信息透明度,从而使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更加完善。以期减少商品房预售纠纷的多发率。
一、商品房预售概念
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方(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而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方(即买方、买受人、购房人),承购方交付定金或购房款,并在未来确定的日期预售方交付房屋给承购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品房预售,源于香港,香港称作“楼花”。在香港,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屋时,是将房屋“拆零砸碎”、分间分室地出售给投资大众。它是先估定一个价格,然后在开工建造时开始出售,此时投资大众需支付价款的10%(称为首期)。待到建成约一半时,投资须再支付价款的10%,到房屋建成时需交付剩余的80%,便函可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由于房屋是被“拆零砸碎”、分期分批地预售给投资者的,就像飘落的花一样,故称作“楼花”。
二、商品房预售制度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现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立法相对滞后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常用的一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对于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消费等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期房销售是法律保障的制度,只是在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3.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辦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规定的条件共有四条:理解起来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只是强调了期房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而没有规定期房销售是一项法律安排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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