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上转账之行为性质认定
作者:邹俊豪 张峰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8期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沈某至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分理处的ATM机处准备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该ATM机内有一张已输入密码且仍处于交易状态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被告人沈某从该信用卡账户内将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自己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账户内,并将该卡取走。经查,该农业银行信用卡系被害人朱某取款时遗忘在ATM机内。
[审判结果]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沈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沈某的行为仅仅属于民法上的拾得遗失物或不当得利。沈某对已输入密码且仍处于交易状态的农业银行信用卡的取款的行为犹如在公共场所捡拾现金一样,构成拾得遗失物或不当得利,而且只要被告人经请求返还,也不会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沈某在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他人遗忘在取款机并且不需再输入密码的信用卡,从该信用卡卡中转账5万元,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沈某在取款时发现他人遗忘在取款机里的信用卡,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向特定账户转账,从他人信用卡中盗取5万元;同时,“机器不会被骗”,不应当认定为属于诈骗性质的犯罪,而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沈某冒用朱某的信用卡从其账户内将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自己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账户内,符合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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