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47项税收优惠政策和25项简易计税

发布时间:2020-05-26 11:42:1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增值税47项税收优惠政策和25项简易计税

(一)17%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有特殊规定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13%的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农产品(具体范围请参考财税字[1995]052号);

3.音像制品;

4.电子出版物;

5.二甲醚;

6、牡丹籽油、杏仁油、葡萄籽油、橄榄油、核桃油、花椒油;

7、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

8、承印境外图书;

9、干姜、姜黄。

(三)11%的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四)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转让技术。

(五)6%的税率。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税率为6%。

(六)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和5%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温馨提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5.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9、适用5%征收率的情形(小陈税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也适用征收率5%):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包括安保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常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个人转让著作权。

(9)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4)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5)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6)婚姻介绍服务。

(17)殡葬服务。

(18)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9)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0)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1)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4)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5)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7)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28)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3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3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3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3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37)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3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40)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4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4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4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4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4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4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如果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五)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陈税务提醒:上述(四)和(五)项优惠政策中的“小微企业”仅指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8ab08f8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4d.html

《增值税47项税收优惠政策和25项简易计税.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