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终端合作协议(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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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公司名称: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欧普照明旗舰店合作协议
、:欧普照明复合店/专卖店合作协议
三、:欧普照明专卖区合作协议

欧普照明旗舰店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旗舰店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旗舰店释义
欧普照明旗舰店分为独立专卖店、店中店两种类型。独立专卖店,是指加盟商在店内全系列经营欧普照明产品。
店中店指在加盟商经营多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中划定特定区域经营欧普照明全系列产品旗舰店要求营业净面积须280平方米以上,除了销售外,主要功能有产品展示和实景体验;单月实际平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5万(分销销售收入不能记入)且店面位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级城市以上城市;经销商管理制度清晰,有很强的项目销售能力,导购职业化程度比较高,愿意严格服从欧普店面管理制度,例如售前设计咨询、售后服务、市场拓展、形象管理等。旗舰店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欧普专卖店用。第三条第四条
VI要求,并且保证作到专区
乙方专卖店类型:地址:
(详细)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欧普照明”商标、品牌等无形资
产(仅限于销售欧普产品的过程中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欧普照明”商
标、品牌用作其他目的,或者滥用甲方商标、声誉等无形资产。否则,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5万元,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当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时,甲方自动收回“欧普照明”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无论乙方店内甲方产品是否销售完毕,乙方必须自合作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拆除带“欧普照明”字样和“OPPLE”及图的门招、
展示柜并交出所有带“欧普”、“OPPLE”及欧普LOGO的标识、宣传画册等。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第五条甲方权利责任:
1.建立规范的价格体系与良好的市场秩序,统一供货价,控制货物的流向,规划专卖店网点,制订统一的专卖店管理制度。
2.甲方有对专卖店运营管理进行检查、考核、指导的权利。
3.指定装修设计公司为乙方提供欧普照明专卖店的统一设计及施工监理,保证施工质量。4.对专卖店人员进行培训,乙方需积极配合。
1000元。

5.根据市场的需要开展统一的广告、公关促销活动。
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欧普专卖店内经营其它任何品牌灯饰产品。如果乙方违反规定,在专卖店内经营其他与甲方相竞争的产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甲方要求为止;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回补贴给乙方的全部装修费用,并取消乙方经营资格。7.甲方有权在乙方专卖店执行全国统一的店面后期管理政策。第六条乙方权利责任:
1.严格遵守《终端建设管理执行标准》,努力完善专卖店形象、库存、人员、市场开发、售后服务的管理;执行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规范市场秩序、物流结算等的其它相关规定,若有违反则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2.须按甲方计划完成市场布局的建设,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市场布局的要求,则甲方有选择新网点的权利。
3.积极监督施工队的施工,并与甲方共同对装修进行验收,如果装修不合格必须按照标准图纸进行整改,否则不得核销装修费用。
4.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须经过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5.积极协助甲方业务人员管理市场,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6.乙方承诺严格保守甲方商业机密,不向除欧普公司以外的其它任何人员提供任何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销售政策、销售协议、阶段性的销售政策以及各种销售数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该损失赔偿由甲方直接从乙方保证金、货款中予以扣除。7.乙方不得发表和实施将会或可能对甲方的业务、信誉和企业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言论和行为。如果出现了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假冒欧普产品、负面报道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予以解决。
8.乙方须配备专职销售欧普的导购员和市场推广人员,该人员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管理,该人员的福利待遇除享受乙方的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甲方提供的全国统一的福利待遇,具体参照相关规定。第七条保证金条款1.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须交纳协议保证金10000元人民
,乙方有
币,乙方保证金最高额度为20000人民币(根据加盟商的级别确定)。
2.如乙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违约行为处以罚款和要求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上罚款和赔偿款均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3.若乙方违反《终端建设管理执行标准》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处罚条款,则处罚金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4.乙方须于每次扣除之日起7日内补齐保证金。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经营权资格。
5.双方终止合作时,保证金将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返还乙方,返还保证金时不计算利息。第八条目标

销售量条款
双方商定:乙方月度、年度销售计划目标销售量由甲方下达。第九条装修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符合条件的专卖店装修前须报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签字同意后,交纳保证金后,方可进行装修,由甲方根据相关标准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装修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甲方确定,乙方应当如实申报实际使用面积,如乙方虚假申报超出实际使用面积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予以超出部分双倍的罚款;如乙方故意或过失遗漏申报面积的,对遗漏部分不予补贴。第十条专卖店装修费报销条款:
1.专卖店装修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相关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按一定比例用货物形式进行冲抵装修费,到规定时间内报完为止,超期未报完或漏报的不予报
销。报销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抬头为“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以报销。(相关标准另见当年度欧普照明终端建设管理政策)2.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提供标准图纸进行装修或装修未达到甲方要求的,发生的损失,甲方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以报销;
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运营,或者擅自将欧普专卖店转作他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如果甲乙双方在核销期内停止合作的,甲方有权停止核销并从保证金中收回部分装修核销的款项。4.甲方专卖店使用设计标准为两年,如果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经营终止的,甲方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收回业已报销的费用,具体收回比例根据该专卖店实际使用时间和设计标准时间,按照如下标准确定:
1如果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全部的装修费用,直到扣完为止;
2如果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过半年且在一年以内的,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乙方经
由乙方自行承担所
资格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3/4的装修费用,直到扣完为止;
3如果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在一年半以内的,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乙方

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1/2的装修费用,直到扣完为止;
4)如果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半且在二年以内的,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1/4的装修费用。第十一条协议解除条款
1.乙方不执行双方约定的有关条款时,甲方可解除协议。
2.乙方不遵守《终端建设管理执行标准》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解除协议。
3.乙方经营恶化,连续亏损,经甲方判定已无法改善经营状况时,甲方可解除协议。4.乙方经营者申请破产时,甲方可解除协议。
5.乙方明显有违背诚实信用,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甲方可解除协议。6.乙方有妨碍正常的连续经营活动时,甲方可解除协议。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协议内容透漏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前15日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如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且均对本合作协议无异议的,合同将自动延期一年。第十六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乙方
甲方: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日期:


欧普照明复合店/专卖店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欧普(复合店、家居、商照)照明专卖店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专卖店释义
欧普照明复合店和专卖店分为独立店、店中店两种类型。
独立专卖店,是指加盟商在店内全部经营欧普照明全系列的家居和商照产品。
店中店指在加盟商经营多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中划定特定区域经营欧普照明系列产品复合店要求营业净面积须150平米以上;家居专卖店要求营业净面积须80平方米以上,商照专卖店要求营业净面积须70平方米以上,门头须悬挂欧普照明标准门招。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产(仅限
于销售欧普产品的过程中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欧普照明”商标、品牌用作其他目的,或者滥用甲方商标、声誉等无形资产。否则,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5万元,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当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时,甲方自动收回“欧普照明”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无论乙方店内甲方产品是否销售完毕,乙方必须自合作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拆除带“欧普照明”字样和“OPPLE”及图的门招、展示柜并交出所有带“欧普”、“OPPLE”及欧普LOGO标识、宣传画册等。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第五条甲方权利责任:
1.建立规范的价格体系与良好的市场秩序,统一供货价,控制货物的流向,规划专卖店网点,制订统一的专卖店管理制度。
2.甲方有对专卖店运营管理进行检查、考核、指导的权利。
3.指定装修设计公司为乙方提供欧普照明专卖店的统一设计及施工监理,保证施工质量。4.对专卖店人员进行培训,乙方需积极配合。
乙方专卖店类型:地址:________
0羊细)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欧普照明”商标、品牌等无形资


5.根据市场的需要开展统一的广告、公关促销活动。
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欧普专卖店内经营其它任何品牌灯饰产品。如果乙方违反规定,在专卖店内经营其他与甲方相竞争的产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甲方要求为止;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回补贴给乙方的全部装修费用,并取消乙方经营资格。7.甲方有权在乙方专卖店执行全国统一的店面后期管理政策。第六条乙方权利责任:
1.严格遵守《终端建设管理执行标准》,努力完善专卖店形象、库存、人员、市场开发、售后服务的管理;执行甲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规范市场秩序、物流结算等的其它相关规定,若有违反则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2.须按甲方计划完成市场布局的建设,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市场布局的要求,则甲方有选择新网点的权利。
3.积极监督施工队的施工,并与甲方共同对装修进行验收,如果装修不合格必须按照标准图纸进行整改,否则不得核销装修费用。
4.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须经过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5.积极协助甲方业务人员管理市场,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6.乙方承诺严格保守甲方商业机密,不向除欧普公司以外的其它任何人员提供任何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销售政策、销售协议、阶段性的销售政策以及各种销售数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该损失赔偿由甲方直接从乙方保证金、货款中予以扣除。7.
乙方不得
发表和实施将会或可能对甲方的业务、信誉和企业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言论和行为。如果出现了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例如假冒欧普产品、负面报道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予以解决。第七条保证金条款
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须交纳协议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乙方保证金最高额度为20000人民币(根据加盟商的级别确定)。
2.如乙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违约行为处以罚款和要求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上罚款和赔偿款均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3.若乙方违反《终端建设管理执行标准》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处罚条款,则处罚金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4.乙方须于每次扣除之日起7日内补齐保证金。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经营权资格。
,乙方有


5.双方终止合作时,保证金将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返还乙方,返还保证金时不计算利息。第八条目标销售量条款
双方商定:乙方月度、年度销售计划目标销售量由甲方下达。第九条装修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符合条件的专卖店装修前须报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签字同意后,交纳保证金后,方可进行装修,由甲方根据相关标准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装修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甲方确定,乙方应当如实申报实际使用面积,如乙方虚假申报超出实际使用面积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予以超出部分双倍的罚款;如乙方故意或过失遗漏申报面积的,对遗漏部分不予补贴。第十条专卖店装修费报销条款:
1.专卖店装修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相关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按一
定比例用货物形式进行冲抵装修费,到规定时间内报完为止,超期未报完或漏报的不予报销。报销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抬头为“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以报销。(相关标准另见当年度欧普照明终端建设管理政策)2.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提供标准图纸进行装修或装修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所发生的损失,甲方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以报销;
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运营,或者擅自将欧普专卖店转作他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如果甲乙双方在核销期内停止合作的,甲方有权停止核销并从保证金中收回部分装修核销的款项。4.甲方专卖店使用设计标准为两年,如果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经营终止的,甲方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收回业已报销的费用,具体收回比例根据该专卖店实际使用时间和设计标准时间,按照如下标准确定:
1如果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全部的装修费用,直到扣完为止;
2如果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过半年且在一年以内的,
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乙方
营资格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3/4的装修费用,直到扣完为止;
3如果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在一年半以内的,
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乙
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1/2的装修费用,直到扣完为止;
4如果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半且在二年以内的,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1/4的装修费用。第十一条协议解除条款
1.乙方不执行双方约定的有关条款时,甲方可解除协议。
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乙


2.乙方不遵守《终端建设管理执行标准》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甲方要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解除协议。
3.乙方经营恶化,连续亏损,经甲方判定已无法改善经营状况时,甲方可解除协议。4.乙方经营者申请破产时,甲方可解除协议。
5.乙方明显有违背诚实信用,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甲方可解除协议。6.乙方有妨碍正常的连续经营活动时,甲方可解除协议。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协议内容透漏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三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止。协议期限届满前15日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如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且均对本合作协议无异议的,合同将自动延期一年。第十六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日期:


欧普照明专卖区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
乙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欧普(家居、商业)照明专卖区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欧普照明专卖区释义
欧普照明专卖区是指经销商在经营多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中划定特定区域经营欧普
照明系列部分产品,家居、商业照明专卖区的面积分别不能低于4030平方米,而且必须要有两面墙体展示。在规定欧普照明专卖区内只能陈列、销售欧普照明系列产品,专卖区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和销售陈列其它产品。第二条专卖区开立的地点: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欧普照明”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仅限于销售欧普产品的过程中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欧普照明”商标、品牌用作其他目的,或者滥用甲方商标、声誉等无形资产。否则,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当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时,甲方自动收回“欧普照明”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无论乙方店内甲方产品是否销售完毕,乙方必须自合作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拆除带“欧普照明”字样和“OPPLE”及图的门招、展示柜并交出所有带“欧普”、“OPPLE”及欧LOGO的标识、宣传画册等。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第四条甲方权利责任:
1.建立规范的价格体系与良好的市场秩序,统一供货
价,控制货物的流向,规划专卖店网点,制订统一的专卖店管理制度。2.甲方有对专卖店运营管理进行检查、考核、指导的权利。
3.指定装修设计公司为乙方提供欧普照明专卖店的统一设计及施工监理,保证施工质量。4.对专卖店人员进行培训,乙方需积极配合。5.根据市场的需要开展统一的广告、公关促销活动。
1000元。


6.
得在欧普专卖区内经营其它任何品牌灯饰产品。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如果乙方违反规定,
在专卖区内经营其他与甲方相竞争的产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甲方要求为止;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回补贴给乙方的全部装修费用,并取消乙方经营资格。7.甲方有权在乙方专卖店执行全国统一的店面后期管理政策。第五条乙方权利责任:
1.严格遵守《终端建设管理执行标准》,努力完善专卖区形象、库存、人员、市场开发、售后服务的管理;执行甲方有关规范市场秩序、物流结算等的其它相关规定,若有违反则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2.须按甲方计划完成市场布局的建设和拓展,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对市场布局的要求,贝卅方有选择新网点的权利。
3.积极监督施工队的施工,并与甲方共同对装修进行验收,如果装修不合格必须按照标准图纸进行整改,否则不得核销装修费用。4.
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
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转借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
事项均须经过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经营资格。
5.要保证专卖区产品的唯一性,不能把欧普专卖区用于展示其它公司的产品,如果乙方违反约定在专卖区展示其它公司的产品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加盟商资格,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甲方报销的装修款。6.乙方承诺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向除欧普公司以外的其它任何人员提供任何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销售政策、销售协议、阶段性的销售政策以及各种销售数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赔偿由甲方直接从乙方保证金、货款中予以扣除。
7.乙方不得发表将会或可能对甲方的业务、信誉和企业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言论和实施损害甲方业务、信誉、形象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如果出现了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
(例如假冒欧普产品、负面报道等),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予以解决。第六条保证金条款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须交纳协议保证金3000元人民币。乙方保证金最高额度为20000人民币(根据加盟商的级别确定)。
2.如乙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罚款并要求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罚款和赔偿款均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3.若乙方违反甲方专卖区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处罚条款,处罚金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4.乙方须于每次扣除之日起7日内补齐保证金。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5.双方终止合作时,保证金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返还乙方,返还保证金时不计算利息。第七条目标销售量条款


双方商定:乙方月度、年度销售计划目标销售量由甲方下达。
第八条装修费用甲乙双方约定,符合条件的专卖区的,装修前须报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签字同意后,交纳保证金后,方可进行装修,由甲方根据相关标准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装修补贴。具体贴标准由甲方确定,乙方应当如实申报实际使用面积,如乙方虚假申报超出实际使用面积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予以超出部分双倍的罚款;如乙方故意或过失遗漏申报面积的,对遗漏部分不予补贴。(相关标准另见当年度欧普照明终端建设管理政策)第九条专卖区装修费报销条款:
1.专卖区装修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相关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按每月进货额的一定比例用货物形式进行冲抵装修费,在规定时间内报完为至,超期未报完的不予报销。报销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抬头为“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报销。2.违约责任
装修过程中乙方违约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报销。如果乙方不按甲方要求进行运营,或者把欧普专卖区用做其它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3.如果在核销期内停止合作的,甲方有权停止核销并从保证金中收回部分装修核销的款项。
4.甲方专卖店使用设计标准为两年,如果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经营终止的,甲方有权按照一定比例收回业已报销的费用,具体收回比例根据该专卖店实际使用时间和设计标准时间,按照如下标准确定:
1如果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全部的装修费用,直到扣完为止;
2如果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过半年且在一年以内的,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3/4的装修费用,直到扣完为止;
3如果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在一年半以内的,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1/2的装修费用,直到扣完为止;
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正
4如果专卖店装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半且在二年以内的,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乙方经营资格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1/4的装修费用。


第十条协议解除条款
1.乙方不执行双方约定的有关条款时,甲方可解除协议。2.
及甲方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的,甲方可解除协议。
乙方不遵守甲方专卖区管理制度甲方要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
3.乙方经营恶化,连续亏损,经甲方判定已无法改善经营状况时,甲方可解除协议。4.乙方经营者申请破产时,甲方可解除协议。
5.乙方明显有违背诚实信用,损害甲方利益和信誉的,甲方可解除协议。6.乙方有妨碍正常的连续经营活动时,甲方可解除协议。
7.乙方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窜货、乱价等违背甲方公司的市场秩序的行为的,经劝告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协议内容透漏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协议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前辽日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如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另
行签订合作协议且均对本合作协议无异议的,合同将自动延期一年。第十五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8ff90f1ef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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