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 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 三结合 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 桥梁 和 纽带 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