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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条件 (2015-01-15 11:46:43转载▼
标签: 教育 分类: 文化教育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师德修养、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科学发展,根据《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04号)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 水平评价范围等级
一、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科研和校外教育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全区统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等级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条 水平评价基本条件
一、师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基本理念。
3.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与先进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善于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指导者与引路人。
5.志存高远,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奋发进取,品行端正,衣着整洁,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恪守家庭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且在任现职期间师德考核(测评)中均达到合格以上。
6.出现下列有悖师德行为之一者,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1)不能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故意侮辱学生人格,恶意对待学生及家长,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作风不正派,有侵害学生等行为发生,并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
3言行不文明,有借助互联网、手机等工具故意散布或发表违法、有害和低俗信息,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参与传销、封建迷信等活动,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92b76f36b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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