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
为增强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明确职责,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确保学生公寓用电安全有序、节约能源,按照《教育部关于增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增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晋社政厅〔2005〕4号)和《关于开展创建标准化学生公寓的通知》(晋教后勤〔2002〕15号、《关于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后勤〔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用电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二)坚持服务学生原则。(三)坚持节能自律原则。二、管理模式
(一)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实行智能控制。
(二)学生宿舍用电实行限时、限流和计量管理。(三)学生宿舍用电采取定额免费供电和超量支付费用
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三、供电时刻
(一)早6:00—晚23:30。
(二)周五、周六晚用电时刻延长至24:00。(三)如遇特殊情形,供电时刻另行通知。四、免费用电额度
(一)夏日(5月1日—9月30日)20度/舍/月;冬季(10月1日—4月30日)27度/舍/月。
(二)逾额度用电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按照电价变更情形执行。
五、用电管理
(一)免费用电定额每一个月1日核拨一次,当月有效,不积累计算;学生购买电量不受时刻限制,可跨月利用。
(二)学生公寓实行智能控制,学生可随时通过显示屏查看本宿舍用电情形,如预存电量不足则提示购电,学生应及时到指定地址缴费购电,以确保正常供电;免费用电定额用完,如没有购买电量将自动断电。
(三)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逾额用电费用的收缴工作,所收费用缴财务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取所收费用的15%,用于学生公寓供电管理和宿舍内保护性
费用支出。
(四)对于宿舍内线路及电器维修实行报修制度,学生在本公寓楼值班室填写维修单,及时送交公寓维修组,维修组在接到维修单后须在半个工作日内修复,如有其它情形,对不能按时修复须作出说明。
(五)学生公寓楼内严禁利用热得快、电炉、吹风机、电热卷发器、电磁炉、电饭堡、电热杯、微波炉、电热水器、电熨斗、电热毯、酒精灯等违章电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电源线缠绕床头;严禁床头利用白炽灯。
(六)学生须利用质量合格的插座等电器附件,床上严禁放置插座、正在利用的电脑或充电器,利用结束后应及时拔掉插座并关闭电源,短时刻离开或假期要及时关闭房间电源。
(七)学生宿舍长负责本宿舍的用电管理,按照本宿舍电器情形进行逾额电量分派,负责收缴超指标购电费用。
六、供电及用电职责
(一)学生处负责对学生公寓用电进行管理,对宿舍内公共电器和线路进行维修和改换;对学生逾额用电费用进行收缴;对学生宿舍违章用电进行检查和收缴,并向学院通报学生违章利用电器情形;发觉用电设施中的问题及时向相关
部门进行报告,进行及时维修、改换和对用电安全隐患整改书进行整改。
(二)捍卫处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用电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学生公寓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学生公寓消防管道、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提供必需的灭火器、应急灯等;对学生公寓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学生公寓的正常供电、配电室智能控电系统的安装和保护、楼内线路的检修及保护,确保楼内设施、设备完好和学生用电安全。对于主线路和配电设备等较大故障应尽快修复,保证学生生活起居用电需要。
(四)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学生安全用电的教育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章用电学生进行教育和处分。
(五)班级辅导员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安全用电教育、检查和管理,对违章用电学生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分建议。
(六)学生宿舍长为本宿舍用电责任人,负责本宿舍的用电安全管理。对本宿舍违章用电的行为应进行制止,对于不听从劝阻的,要及时上报辅导员。
(七)学生本人对自己的用电行为负全责,对于违章用
电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所有责任,并同意学院及学校的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供电及用电事故惩罚(一)供电事故惩罚
一、学生公寓用电保障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因改换、维修不及时造成事故者,按照学校认定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罚。
二、学生公寓用电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因监督不到位、维修不及时或消防等器材配备不全引发事故者,按照学校认定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罚。
3、学生用电教育和管理部门因对学生用电教育不到位,管理和检查不及时引发事故者,按照学校认定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罚。
(二)用电事故惩罚
一、学生第一次利用违章电器或偷电者,按照情节,给予学生本人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取消其今年度所有评优资格(含奖学金、助学金)。
二、学生两次利用违章电器或偷电者,按照情节,给予学生本人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取消其今年度所有评优资格(含奖学金、助学金)。
3、学生本人多次利用违章电器或偷电者,按照情节,给予学生本人开除学籍处分。
4、学生损坏公寓楼供电及消防设施设备,由责任学生支付材料及维修人工费用,由消防部门按照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取消今年度所有评优资格(含奖学金、助学金)。
五、学生利用违章电器或偷电,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按照情节,依照《山西财经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事故认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责任学生补偿所有损失。
八、附则